最高检:上半年四类犯罪严重影响疫情防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七成
上半年四类犯罪严重影响疫情防控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
优化办案方式助推复工复产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也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与全国人民一道同心战疫,严格依法办理涉疫案件,有力保障复工复产案件,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4480件5370人、起诉4527件5565人。
一、四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犯罪突出
一是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犯罪。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51人。在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一些犯罪分子利欲熏心,制售伪劣防疫物资用品,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些物资不仅涉及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普通防疫用品,甚至还有呼吸机等医疗设备,部分防疫物资被销往疫区、医院、防疫部门、药店等防疫一线,有的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危害极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涉疫典型案例,集中公布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犯罪案件,震慑不法企业商家,引导人民群众提升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最高检还联合最高法院等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将制假售假等9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维护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二是虚假销售防疫物资的诈骗犯罪。上半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诈骗犯罪2417人。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的居多,特别是利用网络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较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防疫物资、生产物资需求激增,供应不足的客观情况,钻企业急于复工、思虑不细的漏洞,虚假销售骗取钱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对虚假出售口罩、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等多发诈骗类型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发布10条防骗建议。
三是哄抬防疫物资、生产物资、民生物资价格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间防疫用品紧缺、民众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疫情防控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在推进复工复产的重要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又利用企业急于复工复产的迫切心理,高价兜售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复工复产必需品,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成本。特别是在一些倒卖熔喷布(口罩关键原材料)案件中,不法分子瞄准其生产要求高、短期扩产难的情况,趁机哄抬倒卖,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出现口罩企业“求料无门”“机器等布”的情况,危害严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出击,突出重点,打早打小,重点惩治了一批哄抬价格幅度大、涉案金额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保持了高压严惩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严正警示不法分子犯罪必将受到严惩,促进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共同确保战疫胜利。
四是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全国检察机关还突出办案重点,针对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扰医伤医事件,会同国家卫健委等发布通知,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严惩7类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针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有针对性加大打击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犯罪力度。针对境外疫情快速蔓延,会同海关总署等出台意见,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严密防范境外输入性风险。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妨害公务罪832人,非法狩猎罪480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36人,寻衅滋事罪220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77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80人,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在依法惩治妨害复工复产犯罪中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检察机关根据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精准履职,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针对整体经济发展形势,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司法办案中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比如,对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又如,对为解决复工复产周转资金,恶意透支信用卡,导致欠款难以及时归还的行为,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因素,依法审慎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批涉疫典型案例,对湖州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进行释法说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针对疫情期间民营经济复工复产存在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加强平等保护,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对于确因经营困难诱发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仔细甄别、认真研判。对于已挽回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民企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可不作刑事案件处理的,积极引导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手段予以调整。
三是进一步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积极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护正常生产经营,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注意结合办案做好释法说理、消弥对抗情绪等工作。
四是慎重适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进一步降低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前羁押率。对于诉讼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影响诉讼进行和疫情防控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注重尽量不适用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研发创新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的,也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必备的流动资金、往来账号和生产运营资料。
三、优化办案方式,
助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检察机关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克服困难,创新办案方式,切实加快办案进度,保证办案质量。
一是加强外部沟通协调,切实加快办案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力度。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案件提前介入6289件,占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92.8%。加强与法院沟通,加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上半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77394件,适用速裁程序77649件。此外,还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创新线上办案模式,积极开展在线提审、在线取证、在线宣告等诉讼活动,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二是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办案质量。注重提升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质量,进一步细化补充侦查提纲内容,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加大对退查内容的解释说明,有效缩减诉讼环节和办案周期。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退查数同比下降21.3%,延长审限数同比下降28.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522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倍多。检察环节“案-件比”进一步下降,办案质量明显提升。
四、深入开展涉疫信访矛盾排查化解
检察机关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坚持以矛盾平息化解、案结事了人和为工作目标,畅通申诉渠道,科学研判,多元化解,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梳理排查涉疫信访事项。对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尤其是湖北检察机关接收的涉疫信访事项,逐一排查,逐项梳理信访人主要诉求,准确鉴别检察机关管辖的涉疫信访事项和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疫信访事项、重大涉疫信访事项和一般涉疫信访事项,确保底数清、去向明。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涉疫情信访1652件,一季度接收1343件,二季度接收309件,环比下降77%。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308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1344件;检察机关自行办理答复819件,转送有关机关办理833件。
二是精准分析研判交办督办。对已经排查出来的涉疫信访事项,结合系统线上和各地报送线下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发现、预警重大矛盾纠纷隐患,重点对涉检信访事项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接收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非公经济信访事项,集中进行交办督办,努力解决一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目前已集中交办169件。
三是坚持涉疫情信访事项多元化解。各级检察机关结合信访积案清理化解专项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综合运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多种方式,努力将涉疫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重大稳定风险防范在市域。特别是对湖北检察机关排查出的20件涉疫信访事项,列入信访积案清理化解范围,按照一案一策一表要求,指定专门办案组指导湖北省院逐案建档,明确包案单位和责任人,每周对标对表提醒督促。
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七成
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诈骗犯罪
依法防控促进社会治理
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诈骗犯罪58101人,同比上升35%。其中,起诉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32463人,同比上升77.1%。特别是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诈骗犯罪多发,检察机关起诉诈骗犯罪人数占全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人数的43.4%。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目前已发布的十批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中,涉及诈骗罪的共9起。
一、上半年诈骗犯罪趋势及特点
一是涉及社会生活领域范围广、层次多,社会危害性大。从上半年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涉及诈骗犯罪的名目繁多,上至国家宏观政策,下至老百姓衣食住行,包括涉疫情诈骗、“医托”诈骗、“保健品”诈骗、“招生中介”诈骗、“套路贷”诈骗、骗取国家补贴诈骗、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等等,不断“推陈出新”,范围涉及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保、征地拆迁、精准扶贫、金融信贷等多个领域,不仅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突破国界、地域和人员的限制,具有涉众、跨境、远程、电子支付等特征,不特定受害群体多,危害大。
二是诈骗犯罪公司化、专业化、职业化特征明显。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近七成为共同犯罪,犯罪组织形式由“简单结伙”向“公司化”转变,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层级式管理、自成体系,呈现越来越明显的专业化趋势。如,有的成立专门公司,租用高档写字楼,设立多个部门或岗位,利用合法的网络平台宣传、招聘,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采用企业运作模式管理,披着“合法外衣”,迷惑性更强。同时,这种公司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诈骗方式也催生了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链。
三是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诈骗犯罪开始更多向互联网转移。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被用于实施诈骗的各个环节,犯罪分子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利用各种代理、匿名等技术手段,在虚拟空间中实施犯罪。犯罪手段也从传统的现金交付式逐渐转变为利用网上银行、支付平台转账。
四是催生其他牵连犯罪,形成犯罪“产业链”。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实施和完成需要借助一定条件,围绕着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黑灰产业链和犯罪利益联合体,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分工合作、相互交织。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伪基站”设备、短信群发器的制造和销售,到虚假网络平台的传播和维护,再到批量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手机“黑卡”,由此可能引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犯罪,从而形成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犯罪的“产业链”上下游犯罪。
二、检察机关从严惩治、依法防控
依法惩治和防范犯罪,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既坚持对诈骗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又有针对性地细化各项执法举措,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促进社会治理。
一是严把办案质量关。检察机关严把批捕、起诉诈骗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枉不纵。特别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注重电子数据在事实认定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构建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书证之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依法严惩涉疫诈骗犯罪,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震慑效应。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应某涉疫诈骗案,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从案件发生到办结,仅用5天时间,体现了从快从严办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二是着力强化诉讼监督。在办理诈骗案件中,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247件,同期公安机关立案857件,占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数的68.7%;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758件,同期公安机关撤案627件,占要求说明立案理由数的82.7%。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注重案件的漏犯追诉工作,纠正公安机关漏捕733人,纠正公安机关遗漏审查起诉同案犯1113人。
三是坚持打击与防范并重。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诈骗犯罪发出检察建议298件,促进携手共同防范诈骗犯罪,推动深层次治理。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通信企业、银行、中介组织等在电信网络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东莞市检察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敦促有关单位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助推长效制度建设。
四是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抓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督促侦查机关积极追缴赃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努力将诈骗犯罪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如北京市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套路贷案件,该案涉及22套房产轮候查封,在房产可能被其他案件先行处置的情况下,首创制发《暂缓执行函》,及时送达相关法院,建议在先查封法院对涉案房产暂缓执行,待犯罪事实查明后统一处置,为追回涉案房产、挽回被害人损失作出最大努力。
检察官提醒大家,对诈骗犯罪要有很高的警惕,不要指望“天上掉馅饼”,也不要以为便宜就轻信,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志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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