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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仰 | 起诉书必须经得起苛刻的“挑刺”!苏州这个《指引》专治不严谨不规范“病症”!

通州检察 2022-08-14




“诉讼经过提及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何没有体现?”“‘窜至’‘猖狂’两词,是否具有人格侮辱性?”8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内网刑检新时空栏目出现了一些“挑刺”的评论。而这些评论恰好都是针对同一类法律文书——起诉书。


起诉书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门面担当”,被告人、律师、法官乃至社会公众都可以透过这份文书审视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情况。如何提升起诉书制作质量,有底气让公众“挑刺”?苏州市检察院日前制发《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下称《指引》),成为该市刑检部门检察官制作高质量起诉书的“秘笈”。 


不做“差不多先生” 


“‘苏北小张’这个称呼是不是绰号?”


“如何区分查获、退还、追缴?”


“因琐事与对方发生冲突,琐事到底是什么事?”


8月18日,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结合《指引》向该市刑检条线办案人员讲授了起诉书制作规范。起诉书撰写不规范、文字表述不严谨、指控事实不明确、量刑情节未查清……这些典型“病症”让在场的很多检察官红了脸。


“司法体制改革让员额检察官成为全案全程负责的‘完整检察官’,在赋予检察官权力的同时,也对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勇坦言,改革前,起诉书往往需要经过层层审核才能发出,现在则由员额检察官独立撰写,这就导致原本统一出口的起诉书如今各行其是,甚至出现同一个检察院发出的起诉书格式不一、标准不同等情况。


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起诉书也通过各种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接受公众的检阅,其质量好坏不但事关检察机关的“颜面”,也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此,苏州市检察院适时出台《指引》,为制作起诉书制定了模板,划定了“红线”,以此全面提升文书撰写能力、案件审查能力、精准量刑能力、庭审应对能力。


记者注意到,小到对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号的区分,大到文字表达的中立、客观理性要求,《指引》分别对起诉书的首部、被告人(单位)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其他事项等七大部分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指引,力戒检察官成为“差不多先生”。


让起诉书说出真相


案件事实是起诉书的“最硬内核”,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感情不和而分手,是恋爱后分手还是结婚后分手?”“GPS定位器何时购买?如何安装?”王勇在电脑桌面打开了一个他正在修改的起诉书,红色的批注格外醒目。


“作案细节的表述是否详实,很可能导致指控效果发生根本性变化。”王勇以正在修改的起诉书为例,向记者介绍了《指引》是如何帮助案件承办人实现精准指控。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原起诉书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感情纠葛,在被害人汽车上安装GPS定位器,获取其行踪,后将被害人杀害,检察官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而修改后的案件事实,补充了GPS定位器安装情况以及所获取的信息。最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无杀害他人的目的,杀人行为则是临时起意,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一起案件通过这样的锤炼,不仅让案件事实更加详实充分,而且通过分析案件事实之间深层关系追加了相关罪名,让真相浮出水面。”王勇介绍说,《指引》特别强调案件事实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应做到“能查尽查”,这样的规定倒逼检察官拿起“放大镜”审查自己的案件,“只有对事实进行充分归纳和审查后,才能指控出包含所有定罪以及量刑情节的完整事实,确保案件质量的提升。”


提高精准量刑的“底气”


起诉书中的案件事实是量刑建议的基础,如果部分量刑情节在起诉书中未予体现,就无法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检察官必然在量刑协商和庭审说理时“底气”不足,导致认罪态度出现反复。


8月7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收到了一份来自苏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当晚19时33分,被告人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起诉书中有关自首这一量刑情节的描述,让张某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随后,他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自首的成立与否,与量刑的轻重密切相关。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张某是在保安报警后才自己报警,并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承办检察官依据《指引》对该量刑情节进行分析,重新梳理报警记录,确定张某第一次报警是在保安报警之前,最终确认张某为自首。


在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杨诗文看来,办案检察官通过《指引》“提纯”量刑精准度,不仅可以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路,亦可以减轻被告人对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据了解,今年以来,苏州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比例为88.86%,适用率稳步上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开庭前把‘门面’做到极致,庭审应对能力自然就会提升,只有超前谋划、系统思考,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做到‘心中有底、脚下有根’。”苏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李军如是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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