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检之声丨服务大局 打造精品
日月不居,春秋代序。2020年,通州院第二检察部立足司法办案主责主业,以办理典型案例、发挥示范作用为新抓手,历难磨玉,只争朝夕,在办案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1例案件获评最高检年度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1例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典型案例;1例部门联合办理案件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依法打击经济犯罪,2例案件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3例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例获评全市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案例一:
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提出确定量刑,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坚持全面释法说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诉后做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回访”,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二:
打击涉恶“保护伞”案
典型意义
办理的职务犯罪首例涉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也是首例通州区监察委书面商请提前介入案件。通过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保护伞”性质认定、补充侦查取证等意见,推动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加强释法说理,实现教育转化良好效果;组织庭审公开观摩、制发检察建议并开展实地回访等,延伸检察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案例三:
检察一体化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
典型意义
落实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扫黑除恶”和“破伞打网”双向发力,以联动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审查涉恶案件,提高办案质效,注重打财断血工作同步开展,深挖利益链条,严惩恶势力犯罪,做到不枉不纵,维护副中心农村基层政权稳定。
案例四:
销售假药追加非法经营罪案
典型意义
立足服务保障民生大局,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多方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全面评价被告人倒卖药品和销售假药的行为,追加认定非法经营罪,在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重惩罚,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双重效果。
案例五:
从严打击制作假酒团伙案
典型意义
针对制作假酒类犯罪集团化、分工细化等倾向,整体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全面梳理犯罪分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分工及作用,强化证据关联,査明行为模式,准确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追加认定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打击涉假酒犯罪行为。
案例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案
典型意义
针对被告人购买真茅台酒瓶、标签,用低价高度白酒或低度贵州茅台酒私自制作53度飞天茅台酒进行销售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在自己制作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标识,实际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误认,不适用商标权权利用竭原则,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例七:
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同案犯案
典型意义
被告人租赁仓库储存盗版图书并销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抓获后仅承认抓获时扣押的书籍,对盗版书籍的来源、销售去向以及在整体犯罪中的地位等情节予以回避。检察机关通过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取证,深挖同案犯,依法对其进行追诉。
案例八:
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通州区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察机关将办理该案作为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全链条”的重要环节,引入“外脑”智慧,突破互联网专业壁垒;细致审查鉴定意见,夯实证据基石,挖掘上游犯罪;坚持依法量刑,严惩网络犯罪源头。
案来如织,岁去若虹。上述典型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司法理念,实现了“办理典型一件、示范作用一面、服务社会一片”的综合效果。通州区检察院将顺应时代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扎实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副中心建设高质量发展。
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孙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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