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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销售假冒保健品“来钱快”?一家人的法律代价(下)

通州检察 2022-08-14

火眼金睛,“保健食品”辨真伪

售价69元一盒的看似资质齐全、品牌正规、包装精美的“保健食品”,其成本不过只是几块钱的自制胶囊,从药粉制作到压板塑封,从包装设计到广告宣传,几个人、一个小作坊,动动手指就全部完成了。


近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几年来依靠生产、销售自制的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可谓赚的“盆满钵满”,在依法对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提起公诉之外,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该案是北京市首例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灵魂拷问”!惩罚性赔偿来帮忙

你可曾购买过“保健食品”?

你可曾因诉讼成本高、维权难度大放弃食品安全维权?

你可曾因“特殊食品”催生的退缩心理而“不会诉”、“不愿诉”、“不敢诉”?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表示,食药安全底线不容触碰,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

Q: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呢?

惩罚性赔偿规定详见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代表消费者提出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请求,正是将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同时让不法经营者们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潜在的不法经营者形成强大威慑。


多行不义,违法行为“终显形”

2017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自制多种保健食品(假壮阳药),并销往全国各地。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段某某没有相关资质仍从其处购进保健食品,并与其余被告在北京市农贸市场散发广告宣传品,后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售给消费者。


经检验,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在食品中添加上述西药,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7月,受理从刑事案件中延伸的相关线索后,检察官迅速就涉及的公益保护问题展开调查。


集结智慧,检察机关“动真格”

2020年11月

鉴于该类案件的探索性实践,通州区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并通过北京市检察院主持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听取知名法学专家、实务专家、检察人员等各界声音。与此同时,就案件中被告身份情况、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检察官通过加强刑事与公益诉讼案件信息沟通衔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此外,检察官还多次赴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后续执行的顺利推动。

2020年12月30日

通州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还需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警示危险,真可谓“大快人心”!


探索以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震慑不法生产、销售行为,目的是为了教育、警示不法生产者、销售者,让其“痛到不敢再犯”,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最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对违法者重拳惩罚,用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供稿:第六检察部

编辑:孙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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