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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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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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通州区检察院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坚持以办案为核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今天发布的这十件典型案例就是其中的缩影。此次案例评选,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多项罪名,聚焦国内外品牌的平等保护,旨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规范副中心知识产权业态,发挥司法保护效能,助力副中心的开放发展和创新驱动。
目 录
案例1:全国最大盗版儿童绘本案-赵某甲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
案例2:平等保护知名商标案-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3:跨区域打击假冒化学品案-那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4:真瓶装假酒型制售假酒案-丁某某、余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5:盗版图书黑产业链条案-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6:追诉漏犯盗版书案-陈某某、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7:低端酒冒充高端酒型制售假酒案-黄某甲、王某某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8:专业制售假酒包材案-张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9:幕后操纵售卖盗版书案-宋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0:民族驰名商标保护案-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1
全国最大盗版儿童绘本案
赵某甲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
【案件事实】
2015年初至2016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邢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文字作品批发零售到北京市朝阳区等多地。其中分别批发给图书经销商张某甲和王某某2万册、1.6万册。2016年9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北京市通州区和朝阳区共查获八个存书仓库,现场起获涉案书籍共计360多万册,其中赵某甲五个仓库,涉案书籍356万余册;张某甲和王某某各一个仓库,涉案书籍分别为1万余册、4000余册。经鉴定,起获书籍中,328万余册为非法出版物,9000余册为侵权复制品。2016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张某乙二人在赵某乙的联系下,明知赵某甲被公安机关追捕,仍然将赵某甲藏匿于河南省开封市某地。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内外著作权人众多,出版社50多家,盗版书360多万本,系建国以来涉案书籍数量最多、码洋最高、范围最广、著作权人最多的盗版儿童绘本案,不仅扰乱副中心文化市场秩序,还严重危害国家文化安全。该案的办理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18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一)积极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本案系家族犯罪,通过被告人互相指认固定证据难度较大,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调取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弥补证据缺陷,还拟制72项补充侦查提纲,起获盗版书籍新增160多万本。对于本案的定性争议,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引导侦查机关紧扣犯罪的法律特征、法定情节收集证据,为三名被告人改变定性奠定了基础。
(二)科学合理鉴定,破解犯罪认定难题。一是通过抽样取证对众多涉案图书进行鉴定。二是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图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科学合力的鉴定和有效说明,成功破解数额和事实认定难题。
(三)充分运用专家智库,凸显专业化办案优势。针对抽样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等关键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北京市检察院搭建的专家智库平台,咨询法学专家及相关图书行业专业人员,将学术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妥善解决疑难问题,有效加强案件审查的专业理论深度。
(四)依托信息技术,保障庭审指控有力。针对本案中涉案侵权物数量多、种类多、权利人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统计软件,将利用专案组成员的技术背景,建立数据比对模型,对涉案侵权出版物进行充分比对,转化为可视化的方式在法庭展示,有效地指控犯罪,促使主犯当庭认罪,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五)推动类案办理,全面发挥案件效果。针对该类案件中反映出参与人员多、作案时间长、通州区印刷厂较为集中的现象,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对通州区所有印刷厂、装订厂进行大排查,共排查出舒某某等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6件8人,后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平等保护知名商标案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某某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YRUS”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库存金额近3万元。
【典型意义】
“GYRUS”是国外世界知名商标,该品牌的医疗器械和耗材远销全球,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多措并举,在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中积极发挥作用,有力推动副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该案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2018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优秀案例。
(一)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开展立案监督。该案最初因售出的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行政执法机关仅将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而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立案监督,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
(二)察微析疑,追究单位犯罪。本案最初仅移送李某某一人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某经营的某公司有合法业务,售假行为源于正品购物渠道出现问题,且获利金额用于单位运营,遂认定销售假货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追诉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三)以货源审查确定犯罪数额,解决认定难题。这类案件由于销售数额难以查实,实践中往往以查扣的数额进行认定,打击力度大打折扣。检察机关确立了将非法来源的货品均认定为假货的基本思路,认为本案中查扣的假冒电切环均来源非授权销售人员,通过调取某公司的电子销售记录,最终确定其销售假货的金额。
(四)延伸服务保障职能,促进检企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助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打造优质、高效、开放的营商环境,结合办案积极拓宽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渠道和形式,如依法保障公司知情权、邀请权利公司参与庭审观摩、庭后组织座谈促进公司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等,为后续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范本。
案例3
跨区域打击假冒化学品案
那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那某某和田某某夫妻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仿制“北化”商标标识、合格证并伪造权利公司授权书、合作协议等材料后,夫妻二人在河北省玉田县一库房内,通过对散装硫酸等数十种化学试剂进行分装、贴标的方式,擅自制造含“北化”商标标识的化学试剂对外销售,共获利人民币260万余元。被告人倪某某明知夫妻二人所销售的化学试剂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支付人民币7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并加价销售,其间,倪某某还委托他人伪造权利公司印章三枚,用于伪造化学试剂产品合格证。
2019年8月21日,民警在那某某和田某某的库房及暂住地内起获带“北化”商标标识的化学试剂277箱、“北化”商标标识6416张、产品合格证221张、打码器、送货单等,在倪某某暂住地内查获权利公司印章3枚、带“北化”商标标识的化学试剂76瓶等。经权利公司认定,扣押的化学试剂、商标标识及印章均系假冒。
【典型意义】
本案被侵权产品系易燃易爆、腐蚀性极强的危险化学品,大量化学品堆积,严重威胁到“京津冀”的安全与稳定,同时案件具有社会影响大、涉案人员众多、涉及罪名复杂、制假售假形成产业链、跨省市作案等特点。本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20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全面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近年来办理的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逐渐呈现产业化、链条化、分工负责等特点,本案中侦查机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将王某某移送审查起诉。经全面审查,根据被告人手机内大量电子数据,发现王某某主观故意,认定王某某与那某某和田某某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
(二)强化程序审查与补充侦查,追加认定犯罪数额。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审查扣押程序及文书制作,针对问题及时补正,固定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物品特征。持续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规范后续取证工作,重视对电子数据、上下游人员供述及证言、记账凭证等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促进侦查效果提升。经补充侦查追加认定那某某、田某某销售金额149万余元。
(三)多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本案在审查批捕阶段共涉及33名嫌疑人、京津冀15处化学品存放地点,现场查获的大量化学品中包括盐酸、硫酸等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及时扣押的化学品虽然交由专业的危险物品保管单位储存,但因涉案化学品分散各地、数量大、种类多,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将1.6万余瓶500ml-2500ml装的化学试剂及50桶25L装的化学原料进行销毁,消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保障“京津冀”安全与稳定。
案例4
真瓶装假酒制售假酒案
丁某某、余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8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妻子余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暂住地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购买真酒瓶灌装低度散装白酒的方式,冒充53度飞天茅台酒进行销售获利,其间,已向他人实际销售该酒30箱。同年10月30日,行政执法机关相继在该暂住地及被告人白酒经营店内起获57瓶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6瓶国窖1573、3瓶五粮液。经相应权利公司认定,起获的品牌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起获的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37561元,已销售的30箱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698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使用“真瓶装假酒”的方式,危害群众“舌尖安全”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迷惑性大,真假难辨,低等劣质酒会给人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专业检察优势,精准适用法律,牢牢把握民生法治底线,在构筑副中心食品安全屏障的同时依法保护贵州茅台等中国驰名商标知识产权。该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19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依法改变定性,择一重罪起诉。被告人利用注射器等简易工具进行灌装,采用“真瓶装假酒”等方式冒充高档贵州茅台等知名品牌白酒。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调取权利归属等关键证据,依法改变定性,认定二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全面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罪刑责相适应。一名贵白酒,因不同生产年份及销售时间而价格不同,需要予以识别。如53度飞天茅台酒,2000年的价值人民币7229元,2018年则价值仅为1499元,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涉案假酒的具体年份及销售时间后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同时,将价值33万余元的未制作完成的假酒追加认定计入了犯罪金额。
案例5
盗版图书黑产业链条案
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化名“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他人非法印制盗版图书
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等地销售牟利,其支付委托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同时,曹某某还从他人处购进盗版图书销售获利。2020年10月9日, 侦查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曹某某租赁的库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起获《城南旧事》等出版物共计103种167156册。经鉴定,其中93种165156册均系非法出版物。
【典型意义】
本案现场查获十余万册盗版图书,多为儿童读物、中小学教辅读物等知名小说、畅销刊物,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印制并售卖盗版图书,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权益,检察机关深挖犯罪线索,追诉漏罪漏犯成效显著。本案被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2020年度北京市“扫黄打非”十大案件。
(一)全面细致审查,追诉漏罪漏犯。因被告人曹某某从事盗版图书活动时间长,现场查扣的图书多,为全面核实其已销售盗版图书的数量,检察机关细致审查在案的大量电子数据,梳理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聊天记录信息,追加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委托他人非法印制盗版图书的费用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并成功追诉两名受雇佣而参与的漏犯。
(二)深挖犯罪线索,全面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从客观证据入手,通过梳理曹某某的聊天记录,深挖犯罪线索,全面打击犯罪。为曹某某印制盗版图书的上游人员虽仅有微信账号和昵称等信息,但通过聊天内容,检察机关核对出部分为被告人曹某某印刷盗版图书的人员和身份线索信息,并就涉及的事实等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三)落实权益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要求,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本案涉及被侵权图书种类多,权利人多。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高检院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益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要求,向出版社逐一进行权利告知,听取权利人意见,在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的同时,有力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
追诉漏诉盗版书案
陈某某、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租赁仓库储存购买的图书,并销售至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等图书市场。其间,刘某某受雇参与图书装卸、运输等工作。2019年5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库房内起获图书共计263996册。经认定,所起获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83888册为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主动追诉同案犯有成效案件。在盗版书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人被抓获后往往仅承认抓获时扣押的书籍,对开始作案时间、销售数量以及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予以回避。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调查取证,依法对刘某某决定追诉,同时佐证陈某某犯罪情节,最终将作案人“一网打尽”。该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19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积极补充侦查,打牢案件基础。侵犯著作权案件需要证明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而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中仅有涉案图书系非法出版物的证据。对此,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同赴被侵权图书的出版单位调取出版合同,根据出版合同查明相关图书的出版单位是否对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据此认定陈某某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二)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进行追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一名为刘某某的男子应系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但尚未在案。故在将刘某某传唤到案取证后,确定其同案犯身份,结合其从犯、自首以及本案其他情节,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某的到案,使得陈某某的关于作案时间等的不实辩解不攻自破。
(三)合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促使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考虑到刘某某作案时间较长,在明知均系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仍负责看管库房、装卸货、封膜、运输,发挥较大帮助作用,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故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该人,并充分释法说理,通过证据开示促使其认罪认罚。主犯陈某某虽然前期供述反复,但在庭审中看到检察官出示的完整证据,且同案犯到案指认,最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案例7
低端酒冒充高端酒型制售假酒案
黄某甲、王某某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9月,被告人黄某甲分别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乙共谋制作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牟利,黄某甲负责提供散装白酒等原材料和制假工具,王某某和黄某乙通过灌装、贴标等方式,将低端散装白酒加工成高端成品酒,黄某甲负责回收销售,王某某和黄某乙获得相应加工费,黄某甲同时雇佣赵某某负责运输并将销售情况记录入账。后王某某雇佣夏某某、唐某某、黄某丙等5人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的出租房内共加工出24万余元假冒“牛栏山”白酒提供给黄某甲销售。黄某乙雇佣其弟黄某丁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的出租房内共加工出11万余元假冒“牛栏山”白酒提供给黄某甲销售。同年9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上两处出租房内,共起获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467箱、散装白酒、加工工具等物品。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37万余元、25万余元、1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5万余元,夏某某、黄某丁等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使用“低端酒冒充高端酒”的方式,危害群众“舌尖安全”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整体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全面梳理作案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分工及作用,实现全链条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团伙,在保护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的同时,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净化副中心食品安全市场环境。本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19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准确定性,全链条打击制售假酒团伙。在制售假酒类犯罪呈现团伙化、链条化、隐蔽化的趋势下,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证据的整体审查,全面细致审查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从而准确认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深挖证据,确定实际销售价格,追加认定犯罪数额。为全面准确计算犯罪数额,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进行笔迹鉴定等补充侦查措施,对账本等客观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补强,确认了已销售假酒的实际销售价格及数量。
(三)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和认罪认罚工作,增强指控效果,有效防止再犯。十名被告人到案后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补强客观证据的同时,积极开展教育转化、认罪认罚等工作,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提高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增强了庭审指控效果。
案例8
专业制售假酒包材案
张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出租房内,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印有“五粮液”“茅台”商标的瓶标、防伪胶帽等注册商标标识,并在商标标识上喷印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后进行销售。经统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4520元。2019年1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租住地内现场查获“五粮液”商标标识5800件、“茅台”商标标识3315件及电脑、打印机、账本等物品。经认定,起获的注册商标标识均系伪造。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制售假酒链条中的上游环节犯罪,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呈链条式发展趋势,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断升级犯罪手段、拆分犯罪环节,分工逐步细化,给打击犯罪、认定犯罪行为性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分析行为性质、全面细致审查案件证据,准确定性并追加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结合司法实践,深化理论研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印有“五粮液”“茅台”注册商标文字图案的包装材料,后根据购买人的要求喷印生产日期、批号等不含有注册商标的信息,再对外销售。检察机关充分论证,认为制造行为与销售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制造行为直接导致商标标识相对数量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增加商标标识的相对数量。故改变定性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全面审查证据,追加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数额异议后,全面细致审查从张某某持有的手机、计算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信息及其手写的账本信息,排除不同记录载体中重复记录的部分金额,并由张某某逐一核对账本记载内容,采信其合理辩解部分,综合认定张某某实际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34520元。
(三)出庭指控有力,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对辩护人被查获的未销售商标标识不应作为处罚情节的意见在庭审上进行答辩,有力指控犯罪。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张某以此为业的角度,论证其应受的处罚。最终,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9
幕后操纵售卖盗版书案
宋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当面派送或物流邮寄等方式对外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2019年6月5日,民警在二被告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两处仓库内及宋某某暂住地等处查获各类书籍25种,共计41421册。经查明,上述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且均为侵权复制品。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主犯宋某某系外省市重特大制售盗版书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在被判处缓刑后总结以往作案“经验”,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职能,发现关键证据,全面反驳宋某某的无罪辩解,让“零口供”的被告人受到严厉打击。本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20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依法严厉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该案第一被告人宋某某曾因参与某省重特大制售盗版书案件,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非但没有及时悔改,反而提升反侦查能力,幕后指使张某某继续对外销售盗版图书,企图“置身事外”,被告人宋某某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推翻无罪辩解,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惩治知识产权再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二)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依法认定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因收货、发货、收钱等全部犯罪行为,都是由被指使的被告人张某某一人实施,对于双方的经济往来,宋某某辩称系借贷关系,检察机关从宋某某使用的第二部手机中,提取到二人微信聊天内容,同时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对宋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提取到大量被撕碎的运送盗版书籍的物流单等关键证据,最终,“幕后老板”宋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被牢牢锁定。
(三)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该案办理时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难以依法及时维权情况,及时开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主动及时向权利公司详细告知其享有的十二项诉讼权利,为权利公司参与诉讼活动,及时提交权利证明等证据提供帮助,尽最大限度维护权利公司知识产权利益。
案例10
民族驰名商标保护案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15年初至2016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邢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文字作品批发零售到北京市朝阳区等多地。其中分别批发给图书经销商张某甲和王某某2万册、1.6万册。2016年9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北京市通州区和朝阳区共查获八个存书仓库,现场起获涉案书籍共计360多万册,其中赵某甲五个仓库,涉案书籍356万余册;张某甲和王某某各一个仓库,涉案书籍分别为1万余册、4000余册。经鉴定,起获书籍中,328万余册为非法出版物,9000余册为侵权复制品。2016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张某乙二人在赵某乙的联系下,明知赵某甲被公安机关追捕,仍然将赵某甲藏匿于河南省开封市某地。
【典型意义】
“合力”和“HELI”均为我国驰名商标,该商标的装载机、工程机械等产品畅销国内外,尤以叉车著名,叉车作为特种设备,一般用于生产作业,售卖假叉车不仅给权利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从个案到类案,合并“同类项”,查找叉车产权保护漏洞,通过与叉车生产商、叉车网络销售平台沟通合作,形成叉车产权保护“铁三角”,为副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履行监督职能,追诉遗漏被告人。检察机关在办理代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过程中,通过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并引导侦查机关对代某某的手机进行针对性提取电子数据后,准确认定张某系代某某的上线,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成功追诉张某。
(二)有效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对其与代某某共同销售假叉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检察机关发现其持有的一张银行卡内还有大量不明来款,来款金额与涉案叉车销售金额大体相同,而张某则否认一直使用该卡,通州区检察院认为银行卡办卡人是本案关键证人,遂引导侦查机关寻找该办卡人并进行询问、辨认,最终认定张某一直使用该卡,所有来款均系购买假叉车的犯罪金额,应当予以追诉,共计追诉人民币120万余元。
(三)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升检企合作质效。检察机关注重分析类案特点,仔细聆听权利公司的意见,发现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假叉车已经成为此类案件销假主阵地。针对该问题,组织权利公司、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沟通座谈,检企共商对策打通症结,有效阻断销假主要渠道。权利公司为表示感谢,派出集团高管不远千里专程从安徽到检察机关赠送锦旗。
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孙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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