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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史丨明确检察长、检察员职务称谓和具体职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设在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裁判部内的检察长(检察员)、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和军事检察所分别承担普通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军事犯罪案件的预审和出庭告发职责。1932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规定省裁判部得设正、副检察员各1人,县裁判部得设检察员1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另外,《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成立之前由临时最高法庭代行职权)内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检察员具体职权是:
(1)审问。对于与案件有关系的人,有随时传来审问之权。
(2)逮捕。若发觉有犯法的行为,有预先逮捕之权。
(3)预审。除简单明了无需预审的案件之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预审。经过预审手续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交付法庭审判。
(4)出庭告发。检察员作为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案时,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5)抗议。对于经过两级审判的案件,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在审判机关中设置检察员的制度,即审检合署,对在战争环境下加强审判、检察机关的协作,提升刑事审判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孙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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