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检之声丨骗子赚黑钱,你去吃牢饭 ——卖银行卡、手机卡,换来的不是钱,而是牢狱之灾
一、揭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神秘面纱”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不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个啥罪呢?咋这么长的名?”这可能是多数人听到这个罪名时的反应。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加速向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非接触式犯罪转变,由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衍生出许多新型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其中之一。
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就是通过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售卡人呈现出低收入、低年龄、低文化的特点,甚至一些在校大学生也深陷其中。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人对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不以为意,殊不知一旦为诈骗分子或团伙蛊惑,涉足“两卡”出借、出租、出售,将成为犯罪的“帮凶”。最后沦落到“骗子赚黑钱,你去吃牢饭”的下场。
二、售卡的原因知多少
且听通检君一一道来
01
有人为了钱
家住重庆的王女士在相亲网站上认识了一张姓男子,男子称在博彩网站有内幕消息,可以带王女士赚钱,经不住诱惑的王女士向该男子提供的博彩网站充值了10万元,随后王女士发现对方将自己拉黑,10万元也无法找回。经公安机关认定,王女士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被人用“杀猪盘”的方式进行诈骗。王女士的资金转入雷某银行账户,又通过雷某转入赵某、唐某、何某的账户,并被多次转账。后公安机关抓获雷某等四人,却发现雷某等人并非诈骗团伙,而是“卖卡人”,雷某称其售卖银行卡只是想做点兼职,赚点小钱。相信雷某代表了很多人的心声:“我就挣点小钱,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
02
有人为了享受
刚满18周岁的高中毕业生王某因为想给女朋友购买礼物,被人利用蛊惑,先后办了两张银行卡卖给诈骗犯罪分子,得到了1000余元的好处费。而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作网络诈骗接收赃款,累计结算20余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悔不当初,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一种看似并不伤天害理的行为,一笔并不丰厚的获利,竟然让正值青春的少年受到刑罚的制裁,中止了学业,失去了一段美好的时光和应有的自由!
03
有人为了所谓“江湖义气”
20岁的王某明知同乡李某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赌博的犯罪活动,出于所谓的“哥们儿义气”,不顾银行在开卡时的告知提示,仍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及密码,绑定手机号码提供给李某使用,得到了1500元的好处费。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出于同乡之谊,出借银行卡给“兄弟”使用,怎么就触犯法律了呢?可是王某没有想过,如果他的好兄弟李某真的将银行卡用于合法用途,为何不自己前往银行办理?又为何仅仅借用一下就给王某如此丰厚的报酬呢?其实,遇事多些疑问,就能防止被骗,避免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助者!
三、检察机关提示:
警惕成为犯罪的“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银行卡而言,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通检君提醒大家:
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零成本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却能获得高额收入,很可能是陷阱;
遇到寻求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和团伙,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若已经实施了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立即挂失所涉的银行卡、电话卡,并向开卡单位说明情况,避免被继续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成更大损失。
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李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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