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通州区检察院在办理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通过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金额、危害程度、被告主观过错、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以刑事处罚及民事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双重出击,震慑不法生产、销售行为,教育、警示不法生产者、销售者,推动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案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
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专家论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害人数、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当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在案时,应结合具体的违法情节认定各自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6月间,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雇佣他人在陕西省咸阳市制作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并销往全国各地,经查,段某某以批发形式进行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
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没有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从段某某处大量购进名为“加拿大巨根”、“阿拉伯野燕麦”等保健食品,并伙同刘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密云区等地的多家农贸市场内散发宣传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广告,再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往全国多地。
【调查和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区院)在办理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款、危害性、被告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经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五人从段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229298元,从其它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17174元。经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经咨询专业机构,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两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之后,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取得专家支持,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条件、计算标准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确的意见,为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
庭审现场
2020年11月18日,通州区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和财产状况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和裁判规则,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2980元;判令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1740元;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对相关问题充分论证,对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
以下为同时入选的其他典型案例: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饮用水源保护 一体化办案 圆桌会议 长效治理
【要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种违法情形,涉及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开展调查,运用圆桌会议方式厘清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并结合“回头看”,推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东江是广东省广州、深圳、东莞、惠州、河源等地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在东江流域惠州市惠城区至博罗县段东江流域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农业种植、网箱养殖、围塘养鱼、放养畜禽等违法情形,还有部分保护区隔离设施损毁、人员或车辆随意进入区内倾倒垃圾、垂钓或游泳,危及水源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收到市人大代表以及群众反映的东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的4条线索后,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办理,并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城区院)、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罗县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检察机关通过现场走访、无人机航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等方式查明:辖区内东江流域8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农业种植、网箱养殖、围塘养鱼、放养畜禽情形以及游泳、垂钓、船舶行驶停靠活动等共计39项违法情形,其中多处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Ⅱ类标准,并进一步核实违法活动的产生原因及危害结果。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惠州市院于2020年11月5日组织召开圆桌会议,邀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会,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厘清各单位职责,研究整改措施。
2020年11月23日,惠州市院向市生态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核查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情形,统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并同步指导博罗县院、惠城区院分别于12月3日、12月4日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六个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两级政府多次召开整改工作会议。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惠城区、博罗县政府共计安排6000余万元专项费用,对照检察建议指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分类施策,逐一整改销号。
2021年4月上旬,惠州市院主动接受监督,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回头看”活动,实地考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整改情况。截至目前,39类问题均已得到整改,违法建筑被全部拆除并实现场地复绿,200余亩私人鱼塘、网箱养殖完成清理,清除垃圾10.5吨,增设警示牌、公示牌、宣传标语、监控设施等70余处。在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下,市生态局还对全市7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整合两级院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以点带面推动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全方位治理。通过案件办理,推动惠州市建立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惠城区、博罗县分别建立了“河长+检察长”制度,确立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等多项工作机制。
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跨区划协同办案 长江水体污染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紧盯长江流域水体污染问题,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解决污水直排金沙江的“硬骨头”问题。举一反三部署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治理长江干支流沿河排污口及水体污染,助力长江生态大保护。
【基本案情】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马鸣溪大桥地处金沙江宜宾叙州段,距金沙江、岷江、长江三江交汇处约7公里,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大桥附近有宜宾市翠屏区众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益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华富商业城(以下简称“华富商业城”)及农贸市场、临街商铺与居民小区。众益公司经营生猪屠宰业务,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华富商业城目前有众多居住业主、商铺和农贸市场。
2020年11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翠屏区院”)干警在金沙江(宜宾段)发现金沙江北侧马鸣溪大桥下有排污口,污水直排金沙江。
【调查和督促履职】
马鸣溪大桥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交叉管辖区域,翠屏区院将马鸣溪大桥下污水直排金沙江的情况报告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宾市院”)。因该问题涉及翠屏区、叙州区两地复杂的地下管网和沿线众多企业商户,宜宾市院决定集中两地办案力量,统一行动、联合排查。在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的指导下,翠屏区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叙州区院”)联合开展调查,多次实地勘查且用无人机搜寻等方式均未发现污染源。2021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与翠屏区、叙州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开展现场勘查,从马鸣溪大桥排污口往叙州区城区沿线排查2公里,掀开污水、雨水井盖约50余个,查明污染源为年屠宰生猪1万余头的众益公司、居住业主1000余户以及紧邻农贸市场商户500余户的华富商业城,两地的生产生活污水管网与市政雨水管网混接,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市政雨水管网直排金沙江。翠屏区院于1月19日立案,叙州区院于1月22日立案。
宜宾市院、翠屏区院邀请翠屏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西郊街道办召开现场办公会,提出众益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的建议。宜宾市院、叙州区院多次前往华富商业城小区及附近农贸市场调查核实,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整治具体方案。
2021年2月2日和3月9日,翠屏区院、叙州区院分别向翠屏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及翠屏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对众益公司生产污水、华富商业城居民及农贸市场生活污水管网和市政雨水管网混接问题进行全面整治,严防污水直排污染金沙江问题再次发生,并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对辖区内沿江水域排污口的全面排查监督,进一步完善辖区内城镇污水管网建设。
检察建议发出后,翠屏区、叙州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迅速落实整改。对排污口上游段管网存在的管网混接问题进行核查修复;在市政管网修复期间监督众益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屠宰废水由 2 家种植企业外运并对废水综合利用。
污水管网改造涉及叙州区内涝整治项目工程,叙州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柏溪街道办事处立即向区政府报告。3月13日,叙州区政府召集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和核实,决定将整治华富商业城生活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混接问题纳入内涝整治工程,并投入财政资金150万元进行专项治理。宜宾市院跟进监督,金沙江马鸣溪大桥段污水直排问题在60天内得到彻底整治。
该案办结后,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组织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长江沿江排污口和城镇排水管网维护整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共发现沿江沿河排污口31个,宜宾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44件,督促相关区、县政府投入8800万元开展污水直排问题专项整治、完善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设施,强化长江生态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跨行政区划的复杂疑难水域污染问题,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注重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专案督导,通过跨区域联合办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现场办公等方式,全面排查污染源,共商治污措施,形成保护合力,高效推动案涉污水直排问题彻底解决。针对涉及污染治理难易分类施策,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强化跟进指导,多方协同治理,促成相关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同时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行动,助推解决长江干支流污水直排问题。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公开听证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被监督行政机关复函所称已完成整改情况,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通过委托鉴定、组织公开听证,确定公益受损的客观事实仍然存在,依法提起诉讼。针对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撤诉请求,检察机关以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推动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彻底治理公益损害问题。
【基本案情】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河阿金沟段地处浑河上游。2019年5月开始,该河段出现大量黄色吸满油污的吸棉纸,河道内有三处油污渗井,周围水域漂浮油污,现场弥漫刺鼻的汽油味。若不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将对流经抚顺、沈阳两市的河水产生严重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洲区院)于2019年10月21日在履职中发现上述污染情况,于10月2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作为抚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2019年5月东洲河阿金沟河段出现油污污染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该河段油污污染情况持续存在,破坏了东洲河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东洲区院于11月14日向市生态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020年3月12日,市生态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油污污染系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以下简称企业)输油管线渗漏引起,目前该企业已修复渗漏输油管线,并按环保要求对现场油污进行处理。发生渗漏油事故时市生态局委托检测部门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未出现超标情况;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漏处周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输油管线油品渗漏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020年3月19日,东洲区院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油污污染仍然存在,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进而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取证工作,并要求市生态局继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2020年5月14日,东洲区院再次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河床内土壤已被平整,原有三处渗油井还剩两处,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与前述鉴定机构不同)鉴定,现场油污渗井中主要污染物成分为石油烃(C10-C40),油污渗井周围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部分取样点位土壤中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油污渗井和渗井周围土壤污染物具有关联性。
为厘清本案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与行政机关及企业委托检测结论存在的差异,准确确定公益损害是否仍然存在,补强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东洲区院于2020年8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东洲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生态局、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过激烈讨论和多方论证,市生态局和企业对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表示了认同。
【诉讼过程】
鉴于公益损害没有得到有效消除,2020年8月7日,东洲区院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生态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诉讼期间,市生态局对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受污染河段水环境。东洲区院跟进调查发现,企业正在对受污染河段水环境进行修复。2020年11月,市生态局以已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请求东洲区院撤诉。东洲区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河段污染持续存在;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虽然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受污染河段的治理正在进行中,但是该河段受污染时间长、治理难度大,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以判决形式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其继续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确保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市生态局继续依法履行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市生态局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后,东洲区院继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截至目前,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已全部得到修复。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原场地污染土壤已经得到清除,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和修复为核心,以推动整改取得实效为目标,切实加大检察建议提出后对行政机关履职和受损公益修复情况的全程跟进工作力度。针对跟进中发现油污污染仍然存在,现场与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不符的情况,检察机关独立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受损公益修复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公开听证补强重要证据,依法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庭审质证确认证据效力及公益损害仍然存在的事实,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 生态损害赔偿 督促修复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全程监督涉案企业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并恢复生态,督促政府多部门协同履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金塔县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实际投资人均为董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期间 ,上述公司均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至厂区外面荒滩,造成大面积的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
经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鉴定评估:三年期间,天亿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面积50342平方米、体积51510.4立方米需要进行治理,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646.5万元。2019年3月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1500吨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污染面积111541.8平方米,体积75233.4立方米;受到碱污染,污染面积12673.2平方米,体积4288.8立方米。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深度约为0.92-8.88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1103.6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1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发现,天亿公司、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沟通,当地政府明确表示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肃州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查明,天亿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1.29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12-184倍;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中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02-19.17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2-35倍、挥发酚浓度超过对照点1.33-2倍、邻甲苯胺浓度超过对照点2-10倍。为准确确定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肃州区院在前期刑事证据的基础上,协调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追加鉴定公益损害相关项目。经鉴定:造成前期应急处置费用81.7万元,土壤损害恢复费用约1419.4万元,地下水损害方量为4699.79立方米损害费用约148.1万元,荒漠生态恢复费用约为100.88万元,鉴定费530万元。
2020年5月10日,肃州区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的组织提起诉讼。肃州区院针对应急处置费用等问题向专家咨询并深入调查取证后,同年9月10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恢复等费用共计1750.1万元,鉴定费530万元,共计2280.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4月21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主动缴纳全部赔偿款,并在《检察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肃州区院多次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全程监督涉案企业治理修复受损环境并通过易地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目前已种植树木28000余株,折合造林面积500余亩。同时,向环保、发改等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质量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公益诉讼与打好“三大攻坚战”、中央环保督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等制度相衔接,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公益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灵活运用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履行赔偿义务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督促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履职,积极治理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建立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和生态修复法治教育警示林。同时,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多元聚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违法堆放固废 向水体倾倒废弃物 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
【要旨】
针对重要河流岸线同一地理范围内存在多个固废污染损害的复杂情况,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就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怠于履行固废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实现多方协同和全面整治。
【基本案情】
瓯江是浙江省第二大河道,生态区位重要。干流自西向东流经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庄岩村,庄岩村瓯江岸线“蛇尾基”呈狭长形,面积约2049平方米,东侧建有生活垃圾临时转运点。转运点长期疏于管理,导致经常出现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露天焚烧、工业垃圾偷倒等情况,垃圾延伸至瓯江岸坡靠近水体位置,部分已嵌入岸坡土壤,严重污染瓯江沿岸环境。
2020年6月18日,徐某、董某某居间介绍偷倒建筑渣土,山福镇陈某某、诸某某提供“蛇尾基”作为倾倒场地。次日凌晨,某环卫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将工地开挖的40立方、160立方、160立方渣土外运至庄岩村,向瓯江随意倾倒,造成瓯江水域及岸坡河段生态环境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某环卫运输公司等随意倾倒渣土行政处罚案件时,认为相关违法行为污染了瓯江环境,该局虽作出责令清理建筑垃圾的处罚决定,但违法者并未履行行为罚义务,环境损害未能及时得到修复,遂将上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院)。鹿城区院在核实线索时发现,倾倒场地出入口为生活垃圾临时转运点,固废污染严重,遂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福镇政府)立案调查。该院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疏于管理转运点的证据材料,采取无人机航拍固定现场证据,于8月28日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转运点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及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山福镇政府对转运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及清扫保洁。
检察建议发出后,鹿城区院依法跟进监督,召开2次圆桌会议、1次听证会,促进检察建议全面落实。通过圆桌商谈,促使行政机关明确履职重点是在清理固废的同时尽快完成转运点修葺并规范管理,以阻绝新增固废对瓯江的污染,并形成整改合力。通过公开听证,邀请固废污染防治专家担任听证员,提出清除岸坡残留固废等听证意见为行政机关完全履职指明了方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山福镇政府积极落实整改,于9月11日书面复函,对庄岩村转运点和瓯江岸坡进行环境整治,清运垃圾60余吨,修葺新大门和围墙,并布置开展临时垃圾转运点管理专项整治,出台《山福镇临时垃圾直运点管理制度》等。
鹿城区院以此案为契机,推动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瓯江干流(鹿城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属地管理”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并推动山福镇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调查和诉讼】
鹿城区院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某环卫运输公司等7个主体非法倾倒渣土线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经公益诉讼调查,全面查明偷倒建筑渣土的幕后利益链,徐某、董某某为3家运输企业居间介绍偷倒渣土,约定每车收取介绍费200元,陈某某、诸某某非法提供瓯江岸线“蛇尾基”为倾倒场地,约定每车收取场地费700元。鹿城区院委托司法鉴定,查明非法倾倒渣土对瓯江岸段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发布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鹿城区院于11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环卫运输公司等7主体在各自参与非法倾倒渣土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26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4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均已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在岸坡违法堆放固废一直是瓯江流域环境监管的难点。检察机关聚焦瓯江特定岸段固废污染顽疾,与行政机关开展良性互动配合,综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公益损害民事线索全面审查,对共同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公益损害连带责任。对同一地理范围内的怠于履行固废监管职责情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圆桌会议、公开听证,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完全履职,根除了长期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堆放、露天焚烧及倾倒、破坏瓯江生态的恶劣现象。同时以案促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合力守护好长江经济带的“美丽河湖”。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用物资废弃物 农业面源污染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农村人居环境、危害人畜健康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形成执法合力,推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
【基本案情】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某村、址山镇某村、古劳镇某村等10个镇街,普遍存在大量包装、农用薄膜等农用物资废弃物被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的情形,农资经营者、使用者未积极履行回收处理义务,仅有极少数废弃物被回收且按照生活垃圾标准处理,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鹤山市院”)在开展“农药农资包装废弃物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并予以立案。立案后,该院对辖区10个镇街30个村委会的农用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前往全市20余个农资销售场所开展摸排调研,采用无人机拍照等多种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同步建立问题台账。同时,该院专门走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针对公益受损和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经查,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的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全面负责村居环境整治和农业生产工作。对辖区大量农用物资废弃物被随意丢弃,农资经营者、使用者未积极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等违法情形,该市农村农业局和镇(街)政府均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1年4月7日,鹤山市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农业农村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鹤山市农用物资废弃物等污染源进行整治,建立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等;督促相关镇(街)政府按属地管辖原则全面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和整改工作。
在检察机关的支持和推动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整治工作。鹤山市政府出台《鹤山市农药农资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出动检查人员350多人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上报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积极开展基层农业执法业务培训和科学用药技术培训,实施补贴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示范面积5000亩次,从源头上减少农药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下一步还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三级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体系,积极争取资金完善回收体系建设。辖区10个镇(街)政府分别组织召开农药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会议,部署发动各村委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拉网式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各辖区内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宣传引导与巡查监督力度。
2021年6月,鹤山市院开展“回头看”工作,利用无人机对涉案农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实地走访农资销售场所,确保检察监督取得实效。
【典型意义】
大量农用物资废弃物不当丢弃或处理于田间,不仅污染水源和农田,也给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相关法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定的监管职责。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防治需要有关部门的专业监管和基层政府的属地管理相互配合、共同发力,才能达到源头治理和常态监管效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力促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支持鼓励各方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农用固体废物长效治理机制,使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有利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领域 预防性公益诉讼 诉前磋商 圆桌会议
【要 旨】
针对重金属尾矿库存在污染周边土壤和水环境及汛期溃坝,影响下游群众生产生活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运用诉前磋商等办案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福建省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乌石垄尾矿库(以下简称乌石垄尾矿库)地处清流县余朋乡,所选矿种为铅锌矿,属于重金属尾矿库,占地96亩,坝高31.8米,库容35.6万立方米,矿区周围地表水均呈浑浊状,存在污染周边环境及汛期溃库垮坝风险,对下游数万群众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初,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流县院)在对乌石垄尾矿库开展综合治理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并于4月2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鉴于案情疑难复杂,清流县院先后多次走访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余朋乡政府等部门,通过调取相关书面材料,运用无人机现场航拍等,对乌石垄尾矿库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乌石垄尾矿库于2009年建成竣工验收,2015年停止使用,该库应于2016年8月启动闭库程序。2020年8月26日,该尾矿库被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出台的《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列入闭库或销库名单。至立案时,乌石垄尾矿库销库治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尾矿库存在污染周边环境事实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清流县院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专项调查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鉴于该案涉及较多行政部门,且尾矿库销库治理工作耗时长,整改难度大等现实困难,2021年4月13日,清流县院通过诉前磋商方式,组织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余朋乡政府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分析研判尾矿库销库治理问题,并对隐患排查工作、销库治理推进等方面明确由县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组织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履职的责任主体,确定了由县政府兜底处理的整治方案。
清流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行政部门督促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以尾矿回采方式进行销库治理。2021年5月8日,该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回采施工合同并编制回采设计。7月7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乌石垄尾矿库回采施工。目前,施工单位正在按工程进度开展尾矿回采销库治理工作。7月9日,清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向清流县院书面报告销库工作的进展及督办情况,承诺每季度对乌石垄尾矿库销库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整改回采作业过程生产安全,督促尾矿库如期完成销库治理。清流县院持续跟进监督,通过“回头看”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确保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尾矿库销库工程,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尾矿库污染源和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福建省清流县属于革命老区。清流县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要求,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办案方式,助力县委县政府制定尾矿库“一库一策”方案,督促行政机关实施尾矿库销库工程,有效治理重金属污染源,预防重大损害结果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长江十年禁渔 综合治理
【要 旨】
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水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履行禁渔监管职责。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后,可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大银鱼系名贵稀有的冷温性鱼类,其所生活的水体需有较高的生物量、清新无污染,其以浮游动物和小型鱼虾为食,因富含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被称为水中珍品。由于过度捕捞等致使怀远县芡河湖大银鱼衰退濒危,该湖于2012年获批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保护区被列入《长江十年禁捕计划》,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但该保护区水面仍存在大面积的“迷魂阵”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现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远县院)开展禁渔公益保护专项巡查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依法立案审查。经调查核实查明,案涉“迷魂阵”又称“绝户网”,学名为拦截插网陷阱,属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明令禁用的渔具,因渔具网眼细密,对大小鱼类一网打尽,严重威胁大银鱼种群等生长和生存环境,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8月17日,怀远县院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切实保护芡河湖省级大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生态资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行禁渔监管职责,保护区水面“迷魂阵”禁用渔具增多,对渔业水产资源的破坏持续存在。
【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10日,怀远县院依法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保护渔业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对在芡河湖大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迷魂阵”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予以查处,清除捕鱼设施。案件审理过程中,怀远县院推动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协调召开由荆山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具体处理方案;于2020年12月10日对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拆除芡河湖六孔闸及其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网具设施;加强保护区禁渔宣传和执法力度;争取县政府在保护区投入180余万元采购安装渔业渔政信息化监管系统等。经多部门联合验收,整改合格。
鉴于县农业农村局已经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经怀远县院建议,2020年12月31日,怀远县法院作出终结诉讼裁定。此后,怀远县院制作并在相关水域设立禁渔法治宣传警示牌,会签渔业资源保护协作机制,扩大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禁渔监管职责问题,推动职能部门全面整改、加强执法力度和禁渔宣传,促成安装渔业渔政信息化监管系统。鉴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被采纳,提高了办案质效。深化“河(湖)长+检察长”等长效机制,强化渔业资源常态化监管保护,切实守护一方碧水鱼欢,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有效推进长江“十年禁渔”落实落细。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冷鲜禽 调查取证
【要旨】
针对“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分别督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冷鲜禽”网络销售行为,消除疫病传播隐患,保障禽类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以来,杭州市富阳区某家庭农场养殖的家禽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并经快递冷链运输至全国各地。该家庭农场销售的“冷鲜禽”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一证两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脚环标志、企业产品标识标志)缺失,快递公司在承运时也未按规定进行查验,上述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冷鲜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位于辖区某乡镇的家庭农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店铺,发布“农村散养土鸡现杀冷链运输”等销售链接,页面显示所销售的冷鲜禽类月销量数百只,但缺少“一证两标”等检疫信息,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1年1月27日,富阳区院决定立案调查。
富阳区院围绕以下问题重点展开线上线下调查工作:一是采取录屏、截图等方式及时固定网络交易平台页面中的商品信息、销售量、销售评价等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二是迅速派员赴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执法记录仪对该家庭农场的家禽养殖环境、屠宰现场、现场交易情况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三是运用录音、视频等手段同步记录冷链运输的寄运环节与流程并制作勘验笔录。经过调查确认,案涉家庭农场违规销售“一证两标”缺失的“冷鲜禽”产品,而相关快递企业未查验检疫证明即予以承运等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9日,富阳区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分别向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和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家庭农场以及快递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强化“冷鲜禽”屠宰检疫、线上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行政约谈,责令该农场立即整改,同时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农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排查,督促平台建立畜禽初级农产品养殖户网络经营者清单、落实禽类产品入网经营者无证无照或无“一证两标”报告制度等。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家庭农场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案件关联性责令涉案快递企业落实整改,规范收件查验工作,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行动,对3家大型农贸市场、58家畜禽企业开展检查。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线上线下联合监督执法,规范了相关责任主体的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的日益普及,食用农产品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产品“一证两标”缺失以及冷链运输环节不规范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针对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监管盲点、难点,坚持全流程监督,开展线上线下同步调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协同治理,防范疫病传播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贸市场 食用农产品安全
【要旨】
农贸(集贸)市场包括批发市场是城市食品供应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加强此类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做到源头防控,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部分农贸市场中销售的蔬菜、豆制品、水产品三大类共16种食用农产品的部分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甲醛、吊白块,部分新鲜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等情形,具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夏区院)接到最高检交办的案件线索后,成立了专项监督行动小组,对辖区8个集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初步调查,以春节期间消费需求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的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作为重点,并随机对准入上述市场销售的菠菜、小白菜、西兰花等新鲜蔬菜和豆腐、豆皮等豆制品以及鱿鱼、牛肚等水产品共三大类16种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快速检测,共调取书证87份,制作调查笔录3份,拍摄现场照片26张。初步调查发现,同心路综合市场的水发鱿鱼、润恒城批发市场的水发牛肚经抽样检测,均检出非食用物质甲醛;同心路综合市场的豆腐、兴泾镇农资市场的豆干、豆皮经抽样检测,均检出非食用物质吊白块;兴泾镇农资市场的西兰花、小白菜和润恒城批发市场的菠菜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农药残留超标。上述抽样检测不合格率高达50%,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对社会公共健康利益造成威胁。
经初步调查,西夏区院于2021年2月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监管力度,加大重点食品抽检频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抽样检测义务,建立健全入场销售者档案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保障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堵塞监管漏洞,增强监管合力,西夏区院同步向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增加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频次和覆盖面,对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确保辖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在西夏区院的督促下,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积极履职:一是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6家,商场超市36家,食品经营店205家,累计抽检食用农产品367批次,立案查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8件,罚款金额32.2万元;二是集中约谈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方负责人,督促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检验检测等义务,确保入场销售者建档率达100%;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市局制定印发了《农(集)贸市场文明创建规范》,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也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大了抽检频次,对抽查不合格的2家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申请增建农产品质量监测点10个,基本达到辖区农残检测全覆盖。
经检察机关回访查看证实,涉案违法经营行为已被查处,存在问题已得到切实整改,对检察建议中涉及到的食用农产品加工及经营销售环节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行政机关已采取专人驻点包抓、加大抽样检测频次和配备合格证等措施予以监管和防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环节行业乱象得到有效规范和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主动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守护百姓美好生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流程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监督,在办案过程中多措并举,以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切入点,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凝聚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合力,从源头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安全关,全力守护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餐盘子”的安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冷链食品 食品溯源 统筹协调
【要旨】
信息溯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监管手段。对非法走私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类产品,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可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统筹协调,督促同级行政机关通过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加强对食品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切断不安全食品流通链条。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牛肉制品刑事案件21件,案值1560万元。涉案冷冻牛肉制品来自巴西、印度等疫区国家,可能携带疫病病原,为我国禁售食品。相关冷库经营者、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熟食店经营者均未查验牛肉来源,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市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上述线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立案,对案发于徐州市铜山区、开发区、邳州市等地的21件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研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经营主体存在三类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一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食品来源查验、管理义务。如某农贸市场内的熟食店主薛某,大量购入并销售走私牛肉长达五年时间,涉案金额高达320余万元。但农贸市场开办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查验留存购货凭证、合格证明,以及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的管理义务。二是食品储存场所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如某冷库经营者在2016年至2019年10月间,在没有查验货品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为价值270余万元的冷冻牛肉制品提供存储服务。三是销售者违反禁售规定。10余名熟食店经营者,明知涉案牛肉制品未经检验检疫,仍卤制加工进行销售。
徐州市院审查认为,本案时间跨度长、涉案肉品多,市场监管部门长期未能发现制止上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大量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向百姓餐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案件涉及全市多个县区,且行政违法行为较为相似,损害相同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从全市层面加强综合监管更为适宜。
2020年12月9日,徐州市院向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品交易的关键节点场所,全面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2021年2月4日,徐州市院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进一步商讨健全食品安全保护长效机制的有效举措。
2021年2月8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履职情况:一是已依法对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和8名个人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查验义务。二是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肉品智慧监管信息化溯源体系建设,实现农贸(批发)市场、商超肉品微信扫码追溯查询全覆盖。三是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夜查+”联合执法和“你点我检”活动,加大夜间路查、市场巡查、定期抽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溯源的功能在于能够准确查询到食品的源头信息,以此确保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难以进入合法流通渠道。同时,检察机关开展食品安全公益保护,上级院应当主动立案统筹协调,通过分析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背后存在的治理问题,全面解决系列问题,健全食品安全溯源长效监管机制。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贸市场 食品快检 食品安全风险
【要旨】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是管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手段,针对农贸市场快检室普遍存在的违法、不规范且缺乏监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快速检测规范到位,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培龙、六合、椰合、力合等4家主要农贸市场快检室存在快速检测种类覆盖不全面、检测试剂过期、贮存检测试剂不符合要求、每日检测登记表造假等问题,导致食用农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广大群众餐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据群众反映海口市部分农贸市场快检室检测存在问题,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并对辖区培龙、六合、椰合、力合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检测情况开展调查。通过查看每日检测登记表、电脑记录情况、检测试剂有效期限、检测试剂贮存情况、核对当日检测情况、向检测员了解检测相关情况等方式,发现4家农贸市场快检室快检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种类覆盖不全面;二是出现检测试剂过期情况;三是对食用农产品检测标准不统一,有的市场肉类不做检测,有的市场作为必检测项;四是贮存检测试剂不符合要求;五是每日检测登记表存在造假情况;六是市场摊位号未全部标明,不利于消费者投诉,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等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琼山区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检测、检查的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并采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快检室规范检测工作。在琼山区院的督促下,该局对琼山辖区所有农贸市场快检室进行专项检查整治,制定印发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印发农贸市场、超市内设农药残留快检室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时对培龙、六合、椰合、力合等4家农贸市场开办者进行约谈,责令开办者制定整改计划,由辖区监管人员监督落实验收等。
针对全省农贸市场同类问题,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件。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查制度是保障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的法定措施,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是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一道重要防线。检察机关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协同共治的职能作用,推动市场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农贸市场快速检测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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