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诋毁英烈只因自己“生活不得志”?当庭道歉!
4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被告陈某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在履职过程中发现,2021年2月至4月期间,陈某在“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微博账号下,发布针对戍边烈士肖思远的不当评论内容共计20条,诋毁其形象和名誉。陈某行为侵害戍边烈士肖思远的名誉和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陈某辩称,由于现实生活不得志,以为网上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因此通过网络攻击、诋毁和谩骂他人,以发泄负面情绪。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对其言行给社会公众带来的负面影响,给肖思远烈士及其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愿意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
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显示,戍边战士肖思远于2020年6月15日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祖国领土,突围后又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遭敌围攻壮烈牺牲,于2021年2月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肖思远烈士的英雄事迹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牺牲的精神指引,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被告涉案言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首先,被告涉案言行指向肖思远烈士。被告多次在缅怀、追思肖思远烈士的文章下,发表针对肖思远烈士具有侮辱性的言论。从其评论、回复的形式、内容、数量看,言论针对的主体对象明确,即为肖思远烈士。
其次,被告涉案言行侵害肖思远烈士的名誉、荣誉两项人格利益。名誉是对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社会主体的名誉和荣誉具有密切联系,但也存在区别。荣誉是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是对主体在特定事件中的特定行为作出的褒奖性评价。名誉则是对主体品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荣誉的行为易造成对主体名誉的侵害,反之亦然。本案中,被告所用词汇具有侮辱性,明显构成对肖思远烈士名誉的侵害。同时,其对肖思远烈士戍边守土、保家卫国的英烈事迹发表诋毁和贬损言论,严重侵害肖思远烈士的荣誉。
最后,被告涉案言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属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侧重保护已成为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和开放性,在不同领域内和不同情形下,其内涵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条款”中公共利益的内涵是指:民族的共同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抹黑英烈人物,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否定,容易对群众尤其是年轻人的价值取向造成影响和冲击,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情感。被告多次发表针对肖思远烈士名誉、荣誉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亵渎的言论,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损害了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的共同记忆赓续、传承,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各界道歉。今后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增强对英雄烈士发自内心的崇敬。其将在判决后到杭州市临平区革命烈士纪念碑扫墓,向守卫祖国的烈士们致以崇高敬意。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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