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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至上丨增殖放流979公斤鱼苗,公益诉讼助推生态修复

通州检察 2022-08-14

“全社会都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让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通州区检察院深刻践行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两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推动当事人以增殖放流方式弥补生态环境损害。



2021年10月,杨某等三人以食用为目的,在通州区温榆河流域使用电捕工具非法电鱼,捕获乌鳢、鲫鱼、餐条鱼共计11.15公斤。同年12月,杜某在通州区运潮减河流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非法捕鱼,捕获泥鳅、河虾、麦穗鱼共57尾。上述两例案件均属于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评估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上述两例非法捕鱼案件不仅直接导致涉案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更可能间接导致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调查。





经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区农业农村局座谈沟通,区农业农村局拟就上述两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随后在检察院支持下,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与当事人开展磋商,检察官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并进行警示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积极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方式、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




经评估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等价值,赔偿义务人杨某等三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573.2元,杜某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70.14元,上述费用均由当事人支付给有资质的水产企业购买苗种,用于在固定流域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因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杨某等三人与杜某也得到了刑事上的从轻处理。



综合考虑气候、水温、鱼苗培育等多种因素,2022年4月下旬,在通州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区河道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支队的监督下,涉案当事人将共979公斤鲜活的鲢鳙鱼分别放生至温榆河尹各庄桥下水域及运潮减河师姑庄桥下游100米处水域,波光粼粼中,一尾尾鱼苗鲜活摆尾、尽现生机。




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提起诉讼,是公益诉讼检察“三诉两支”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通州区检察院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精神,与渔业部门紧密配合,推动赔偿义务人主动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更以案说法,有力增强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投稿:第六检察部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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