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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检察日报评论员文章:以“数字检察”促进更高水平能动履职
以检察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系列评论之二
以“数字检察”
促进更高水平能动履职
以更能动、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离不开检察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历史责任感、时代紧迫感,不断推动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以“数字检察”促进更高水平能动履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以“数字检察”促进更高水平能动履职,首先要牢固树立检察大数据思维,切实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主动性、自觉性。检察大数据思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拓宽监督管理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检察大数据思维不只是技术方式的变革,更是基于系统思维的办案方式、司法理念的革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努力实现检察监督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监督向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的监督转变,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惩防违法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要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善于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找到系统性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进国家治理。大数据战略思维也是一种融合思维。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既要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又要加强与政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通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善于借力、凝聚合力、共同发力,下好推动国家治理这盘“大棋”。 以“数字检察”促进更高水平能动履职,不断推动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是关键。只有实现大数据技术与具体的司法办案工作的有机结合,大数据法律监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与之相对应的刑事犯罪的形态、手段也不断发生变化。要自觉以“数字检察”优化刑事检察,将“数字检察”充分运用到刑事诉讼各检察环节之中,通过数据碰撞及时“把脉”社会问题,探索推进类案监督,推动解决信息化条件下的刑事犯罪治理难题,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治未病”的作用。民事检察点多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数据量巨大,是发挥“数字检察”重要作用、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阵地。要自觉以“数字检察”深化民事检察,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排查,科学总结、及时归纳出异常案件的特征,建立科学的类案监督模型,提升民事检察的精准度。行政检察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领域,但同时也是检察监督的薄弱方面。要自觉以“数字检察”强化行政检察,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契机,通过对海量行政数据进行分析和碰撞,及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线索,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进而促使行政机关提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行政职能正确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环境、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的众多领域,社会关注度高。要自觉以“数字检察”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通过大数据技术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使得线索发现更容易,调查手段更便利,从而将公益诉讼检察向多元、纵深推进,更有力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检察机关要自觉跟上、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党和人民对法律监督的新要求,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落实党中央《意见》为统揽,自觉把深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与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加法”,实现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乘法效应”。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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