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丨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一书典型案例
近日,通州院办理的许某某、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编纂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一书典型案例,该案承办人检察官岳阳、检察官助理杨文慧作为参编人员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共同完成书籍编纂工作。该案的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曾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优秀法律文书。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男,北京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甲,男,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无隶属公司。
2020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施工现场内,许某某作为北京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在明知本单位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拆除资质,塔吊拆除单位未到场情况下,自行雇用王某甲等人进行塔吊拆除作业,且在拆除作业前未进行现场对接、教育培训、安全交底,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未配备信号工及安全监护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王某甲作为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在对施工现场6#号楼塔吊大臂进行拆除吊装作业时,未选择满足承载能力地面,致使车辆倾翻,起重机吊臂砸中停放于现场的货运汽车,造成车内王某乙当场死亡,赫某某、郭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符合重物砸压头、颈、胸、腹部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赫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经认定,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诉讼经过
2021年3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2021年7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某、王某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许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落实法律监督职责
本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除了许某某、王某甲应当对本次重大责任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外,设备产权单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产权单位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刘某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落实法律监督职责,及时跟进行政处罚情况,最终,督促区应急局分别对上述四方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院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案建设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监理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管理漏洞,就一案制发三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从细化安全生产制度到严格履行监理责任等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助力企业共筑安全生产防护墙。同时结合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题,撰写涉安全生产类主题宣传,获多家官微转发。
指导意义
(一)准确界定各方责任,确保依法打击不枉不纵
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涉案人员职责、作用各不相同,既有一线施工人员,也有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因此,准确界定各方责任,是依法妥善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方面,应注重强化审查引导侦查,在办案初期适时提前介入,指明取证方向和调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在案证据,为准确划分各方责任筑牢证据基础;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应急管理单位沟通配合,认真核对各涉案人员责任划分的理由、依据,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存在疑问或证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联系上述单位说明理由或作出调整,确保事故责任划分准确。
(二)控辩协商同步录像,发挥认罪认罚主导作用。
认罪认罚制度不是走流程、过程序,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规范“认罪”和“认罚”的标准,更要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具结工作中控辩协商的实质性,切实保障辩护权的行使,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于具结工作提升规范意识,探索开展控辩协商全流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三)积极制发检察建议,筑牢安全生产防护围墙。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张军检察长提出“敏于”“及时”等要求,明确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任务。检察机关应坚持“找准问题、查准原因、用准方子”,以检察建议为抓手,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助力企业查漏堵疏,发挥共建共治检察职能,共筑安全生产防护围墙。
投稿:第三检察部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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