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听检察官给你讲讲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那些事儿
世界环境日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显示了当前我国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对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态度。现在听检察官讲讲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那些事儿。
打错生财“小算盘”,污染环境要不得!
案例一:庞某某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使用收购的废机油二次加工成建筑耗材再次出售,加工、运输过程中废机油等遗撒一地。案发后执法人员在庞某某的加工点当场查扣机油桶、机油混合物等物品。经认定核算,涉案废机油、沾染废机油的铁桶等物品系危险废物,庞某某共加工出售及被查扣的各类危险废物共计150余吨。
庞某某法律观念淡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当前疫情形势逐渐向好,正在加足马力复工复产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不然可能涉嫌犯罪哦!
寅吃卯粮,欠的可是“子孙债”!
案例二: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但潘某某无视人民的“粮仓”与“保命田”,组织多人在通州区某镇农用地上盗挖沙土,并向盗挖形成的大坑中填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导致当地颗粒无收,痛心又疾首!经鉴定,潘某某等人造成18余亩农用地耕作层严重毁坏、严重污染,种植条件难以恢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300余万元。
潘某某等7名被告人因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一朝被破坏,十年难恢复!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是农业的基础,也是农民的“铁饭碗”,对待农用地须慎之又慎,合理利用!
野生动物那么可爱,怎么可以买卖!
案例三:野生动物本该属于森林,却有人将此作为“生意”。2018年,孙某某从他人处非法购买2只猕猴后出售,尝到“甜头”后,武某某再次非法购买4只猕猴并出售给莫某某。经鉴定,涉案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元。
孙某某、莫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野生动物那么珍贵又可爱,怎么可以买卖和杀害?珍贵野生动物之所以宝贵不仅仅是因为数量稀少,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维护生态平衡中扮演重要角色!
山水向美,法治护航。通州区检察院将继续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筑牢副中心生态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助力打造低碳高效、生态优美的“绿色之城”。
投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 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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