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至上|公益诉讼检察筑牢运河渔业生态保护屏障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明确了将大运河建设成山水秀丽的绿色生态带,通州区检察院围绕助力运河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支持区农业农村局就非法捕捞行为开展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修复运河水域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破坏生态,“损害需担责”
2022年1月,王某某、李某某以售卖盈利为目的,在通州区北运河儒林桥下,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泥鳅、麦穗鱼、鲫鱼等总计价值909元的水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根据相关部门通告,北运河全年禁渔、地笼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王某某、李某某属于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通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对此立案办理,并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经检察官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实例,认为二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对北运河生态环境会产生直接与间接两方面损害,可能会导致北运河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损害北运河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支持生态损害赔偿,“环境亦有价”
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提起诉讼是公益诉讼检察“三诉两支”工作格局中的一环。2022年5月,经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沟通,区农业农村局拟就该案与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州区检察院予以支持。
在检察院监督支持下,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与王某某、李某某开展磋商,二人因疫情原因通过线上方式参会,并授权代表现场参加。区农业农村局宣读权威机构认定的生态损害情况,二人非法捕捞行为除造成北运河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价值909元外,还导致间接损害价值4545元,共计人民币5454元。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使二人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对北运河生态环境的损害,对自身行为反省悔过,积极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方式、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
4日后,在办案组见证下,王某某、李某某授权代表与具有认定资质的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签订《增殖放流种苗采购合同》,将5454元全部用于损害水域的增殖放流,有效修复运河生态环境。
大运河是北京重要的“黄金水道”,也是城市副中心的一张靓丽名片,公益诉讼检察致力于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展现运河“千年神韵”。同时运河生态的守护、美丽家园的创建更离不开每个人的行动,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要从每个人做起,从即刻出发。
检察官小贴士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北京市农业局关于禁用渔具的通告》(京农发〔2013〕200号),禁止使用的渔具除地笼外,还包括张网、拖网、河湖延绳钓(包括空钩延绳钓)、迷魂阵、鱼晾、鱼叉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供稿:第六检察部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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