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二十大·建功新时代】以鱼还渔,通州区检察院支持渔业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今天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帮助下,我将修复水域的鱼苗放生,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回去也会向邻里们普法,这非法捕捞的事儿可不能干!”现场进行增殖放流的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说道。
11月8日,在通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树昌,区委农工委委员、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倪寿文,通州分局环食药旅支队副支队长于阳及河道事务中心代表的共同监督、见证下,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在北运河水域进行增殖放流活动,投放近8000元的鲢鱼、鳙鱼等鱼苗660余公斤,以弥补损失的渔业资源,修复受损的河流生态。
当事人进行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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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殖放流现场,张树昌副检察长、倪寿文副局长等人帮助运送筐篓,将鱼苗投放至水域内,波光粼粼中,一尾尾鱼苗鲜活摆尾、尽现生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步向旁观群众普及禁止非法捕捞的法律法规,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成为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宣传课,不仅向广大群众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能,更促使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部门帮助当事人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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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某等6人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于2022年禁渔期内,使用禁渔工具地笼在禁渔区北运河、潮白河水域非法捕捞野生的泥鳅、麦穗鱼、鲫鱼、蒙古红鲌、河虾等,破坏了当地野生鱼类资源和生态环境,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评估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上述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更可能间接导致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步开展调查。
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检察机关对此可以予以支持。
经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座谈沟通,区农业农村局就上述3起非法捕捞案件与当事人分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当天,检察官在现场予以支持监督,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并进行警示教育,引导当事人反省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积极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笔费用由当事人给付有资质的水产企业购买苗种,用于在固定流域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在区委、区政府强有力支持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凝聚行政机关合力,依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渔业资源保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副中心。”张树昌如是说。
供稿:第六检察部
编辑: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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