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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施行一周年——切勿侵权牟暴利,追悔莫及终获刑

通州检察 2023-09-21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7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今天,正值《条例》施行一周年,快来了解一下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例。想要“走捷径”“挣大钱”?实则已经站在了违法犯罪的边缘!

案例一 低价饮料内含陷阱!


王某、刘某口渴路边买饮料喝,边喝边感叹:“这卖饮料简直暴利啊!”“做这个安全,口味大差不差就行,出不了事!”“干了,饮料便宜没人注意,咱们向街边小店铺货,薄利多销,铁定挣大钱。”二人合谋在某县几间平房中启动饮料生产的“大买卖”,一人联系铺货渠道,一人采购原材料、架设生产线。正当二人干得火热,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市场上相关饮料价格异常,移送线索给侦查机关,二人随后被抓获到案。最终,二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

例二 山寨服饰也能暴富?


“听说没?某品牌假鞋质量比真鞋还好,现在假的啊,都能做的跟真的一样。”听着朋友的感慨,小文犯起了嘀咕,能有这么好?可咱也没渠道呀。过了几个月,耐不住手头实在紧张,小文准备“开疆拓土”,没有渠道,那就亲自去找。几经周折小文终于在某市找到了“靠谱”渠道,看着眼前与真服饰相差不大的假服饰,小文觉得暴富指日可待。小文开始注册公司、寻找商铺、组建客户群、甚至还学习直播带货忙得不可开交。很快,小文的品牌尾货折扣店正式营业,面对客户的怀疑,小文最常说的就是“我一开实体店的,还能卖你假的不成?”谁知这话一语成谶,小文生意的成本还没收回,就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小文想要靠山寨服饰暴富的美梦彻底破灭。经审查,小文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 盗版图书扰乱市场!


“范兄,最近可有发财渠道,提携小弟一把?”

 “最近在盯图书这一块,有没有兴趣?我有渠道,咱们印盗版的,再找点好纸,就算有人想辨真伪,也辨不出来。书店正版都几十块一本,咱们就卖几块钱,绝对不愁赚!”范某自信满满地说。

听着范某规划的“美好”前景,杨某的眼睛越发明亮,小算盘也在心底打得啪啪响。随后二人一拍即合,先后雇佣汪某、孙某等人,形成分工明确的印刷盗版图书团伙,凭借范某的渠道,该团伙的盗版图书很快流入市场。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图书流入市场,该团伙的一举一动也进入了侦查机关的视野,很快被抓获到案。检察机关通过客观证据深挖线索,结合上下游犯罪人员相互指认,精准实现全链条打击。该团伙人员因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在经营过程中,需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快速来钱须谨慎,一步一个脚印才能长久发展。试图通过冒用他人品牌、侵犯知识产权获得高额利润,往往会带来牢狱之灾。避免一时鬼迷心窍误入歧途,后悔莫及再难抽身!

知识产权所有企业需不断强化商标专利等知产成果保护的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更好激发企业自身活力和创造力,才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更优的服务。企业要不断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推动构建规范竞争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与消费者权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消费者要不断增强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货,在购买到假冒商品后,主动作为、积极举报,彻底铲除假货生存土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李菲

历史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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