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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如何监督管理?我省有了新办法

安徽发布 2020-01-18


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11月2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昌顺到会,对《办法》进行相关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发布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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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NEWS


新闻发布会现场(刘炜鑫  摄)


发布人: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何昌顺(刘炜鑫  摄)


主持人:安徽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武潇(刘炜鑫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刘炜鑫  摄)


一图看懂新闻发布会


问答环节


Q:

《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新设各类交易场所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A:

按照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规定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设立交易场所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省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办理意见。


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设立前,应征求并取得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同意。


本省交易场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拟设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条件报省政府批准。


Q:

请问《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控?

A: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但是,由于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也易产生和累积风险。


《办法》一是严把设立准入关。包括明确要求报省政府批准,并且要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是压实交易场所防控风险的主体责任。要求交易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及经营管理制度。列出了交易场所从事业务的负面清单,要求交易场所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制度,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


三是强化监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我省交易场所监管机制。对省联席会议、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日常监管部门等的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分工。


Q:

我们知道《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出台,请问出台以来我省在交易场所规范管理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A:

《办法》出台以来,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要求,围绕《办法》的贯彻落实,主要开展了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是推进全省交易场所的分类整合。我省目前共有19家各类交易场所,业务范围涵盖产权、股权、文化产权、排放权、林权、文化艺术品、金融资产、环境能源、中药材等。根据《全省交易场所整合方案》,需要整合的交易场所有6家,其中技术产权类2家,金融资产类2家,文化类2家,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市政府推进相关整合工作,并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


另一方面是制定了《全省交易场所总体规划》。《规划》明确了全省交易场所发展的8项主要任务。一是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二是规范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三是整合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四是重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五是升级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六是探索发展大数据交易市场;七是夯实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基础;八是优化交易场所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力争通过两年时间,通过规划引领、监管规范、政策指导等措施,推动各类交易场所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显著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市场交易运营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促进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实现便捷交易流转,市场自律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类交易场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总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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