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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高额奖励”招生!安徽六部门发文规范民办学校办学

安徽发布 2020-01-18


12月10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点击“阅读原文”查询),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划定“红线”。民办学校招生夸大宣传或者用高额的物质奖励招生,都被纳入违规招生中。



“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并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意见》中,着重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给予规范。


其中要求,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另外,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近年来,不少公办学校跨区甚至跨省、市参与民办教学,今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意见》还明确,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并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刘梅梅)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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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淮晨报

责编 | 丁力 编辑 | 袁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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