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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奔富”商标案远未结束(含判决书)

2017-01-12 酒业第一新媒体 微酒


文 | WBO 


今日,富邑葡萄酒集团宣布关于“奔富”商标使用权的申诉取得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西班牙籍公民李琛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奔富”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今日中午12点,WBO第一时间获得该消息,但由于相关方在第一时间没有提供判决书原文,WBO也未能在网上查到判决文书,因为涉及品牌权利,没有判决书就没有证据,作为行业权威媒体必须严谨对待。


在下午三点,WBO收到判决书后,马上采访了律师。


▲判决书截图


律师观点: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赵春祥


现在北京高院作出的维持原判,原判是撤销商标评审会的被诉决定,要评审委再作出新的决定,也就是支持商标局的决定,而商标局的决定是撤销奔富商标。


严格意义上说,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程序还没有走完。是否还会出新的结果呢?比如李琛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再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有可能的。在其他案件中,也有类似的情况。

 

WBO点评:


看完判决书,“奔富”商标事件远未结束,原因是:


第一,北京高院只是裁决李琛持有“奔富”商标被判决无效,并不等同于商标归属于富邑。所以富邑在法律上拥有“奔富”商标之前,目前是否存在真空地带


第二,中国还有很多有着“奔富”前缀、后缀的商标已经拿到注册证,富邑要清理这些事情,仍需多个回合,任重而道远


附:“奔富”商标事件法院判决时间表


2006年10月16日

第5662026号“奔富”商标于2006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200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米酒、清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朗姆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2010年11月20日

李琛受让“奔富”商标。


2012年9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受理南社布兰兹公司就复审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撤201205880号《关于第5662026号“奔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简称撤201205880号决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并予公告。


李琛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南社布兰兹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依法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复审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李琛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2016年12月15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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