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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别报告|43天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之十四站:印度尼西亚

2017-09-22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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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报告》旨在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本次出版的《报告》分为第一卷、第二卷,含“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投资、贸易、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报告》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撰稿,真实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法律环境状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社会各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官方与民间交流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环境参考。


接下来,我们会陆续为大家奉上“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概述,希望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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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孟加拉国

第二站:白俄罗斯

第三站:保加利亚

第四站:柬埔寨

第五站:克罗地亚

第六站:塞浦路斯

第七站:捷克

第八站:埃及

第九站:爱沙尼亚

第十站:格鲁吉亚

第十一站:希腊

第十二站:匈牙利

第十三站:印度



第十四站:印度尼西亚

摘自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01


印度尼西亚经济、社会与法律环境概述


印度尼西亚是一个群岛国家,由约17 000 个岛屿组成,自东向西绵延超过5 000 公里,自南向北近1 800 公里。印度尼西亚常常被比做镶嵌在赤道上闪烁的翡翠项链。该国的土地和海洋面积广阔,延伸至约500 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覆盖290 万平方公里。


根据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Badan Pusat Statistik/BPS)2010 年最新统计的人口数据,该国人口为2.385 亿,预计截至2015 年将升至2.555 亿人。这将使印度尼西亚成为世界人口第四大国家。BPS对 2015 年该国主要人口集中地区的预计人口是:雅加达:1 000 万,泗水:290 万,万隆:250 万,棉兰:220 万和望加锡:180 万。


经过数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印度尼西亚现已成为东南亚的最大经济体,东亚的第四大经济体(在中国、日本和韩国之后)。在购买力相同的基础上,它是世界上第十五大经济体,东南亚国家中唯一的G20 成员。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的创始成员国,印度尼西亚也大力支持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如它对东盟经济共同体做出的承诺。


尽管经历了数十年的逐步工业化,印度尼西亚仍然严重依赖商品出口,以致被商品周期当下的衰退所打击。尽管如此,经济还是以相对健康的每年约5% 的速度增长。


在政治上,印度尼西亚是单一制民主共和国。行政权属于政府,由直接选举的总统领导;而立法权属于人民协商会议,由两个议院组成:占主导地位的众议院(DPR)和相对弱势的地方代表委员会(DPD)。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自1998 年开始,印度尼西亚经历了巨大的去中心化改革,先前以雅加达为中心的许多政府职能已划分给地方政府。目前,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直接选举的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


印度尼西亚政府以1945 年《宪法》(修订)为基础,国家根据该宪法构成单一制共和国。在1999年至2002 年间,宪法修订了4 次,创建了宪法审查与宪法制衡、权力分离与更直接的民主。人民协商会议有权修改宪法、罢免总统或副总统,以及在空缺的情况下任命一名副总统(或一名总统和副总统)。如上所述,人民协商会议由强大的众议院和较弱的地方代表委员会组成。


地方代表委员会和总统都有权力启动立法。所有立法,包括年度预算法,都必须由地方代表委员会和总统同意。尽管地方代表委员会能够启动地方事务相关的立法,但需经地方代表大会和总统两者的同意。因此,它的权力是受一定限制的。


根据宪法,印度尼西亚具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和宪法法院行使。最高法院位于四类法院管辖权的顶端,即公共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公共法院管辖不属于其他三种法院专属管辖的所有刑事民事案件。宗教法院管辖穆斯林家庭法案件。军事法院管辖军事人员的案件。行政法院管辖与政府决定相关的案件。此外,数个特殊法庭作为与公共或行政法院相分离的法庭设立,如商事法庭、反腐败法庭、劳动法庭和税务法庭。


如上文所述,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联合行使。两者均有司法审查权,但最高法院仅有权废除与上级立法相违背的法规,而宪法法院有权废止与宪法相矛盾的法令。虽然有批评称宪法法院在经济问题上过于保守,近十年中,废除了数个经济领域中的自由化法律,但近年来,宪法法院在保障合宪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02


“一带一路”下与中国企业合作的现状及趋势


尽管海上丝绸之路成为“一带一路”的组成部分是由中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 年10 月在印度尼西亚第一次宣布,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印度尼西亚政府对该倡议表明态度的官方公告。同样,媒体对此也少有关注。然而,根据麦肯锡公司的数据,下一个10年,印度尼西亚需要填补约6000 亿美元的基础设施缺口,毫无疑问,东南亚国家热烈欢迎“一带一路”。至少印度尼西亚政府目前的某些发展政策,如海上高速公路项目(Jalan Tol Laut)受到了海上丝绸之路概念的影响,这似乎也是合理的假设。


“一带一路”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好处不言而喻。对中国,它能够为中国商品拓宽国际市场并有助于获取原材料。此外,它还能为中国经济改革中过剩的生产能力提供出路,并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对印度尼西亚,它可以带来大量需要的基础设施投资、低利率融资和高科技。


事实上,作为需要大量投资资本以克服巨大基础设施赤字的国家,印度尼西亚是那些一定能从“一带一路”中受益最多的国家之一。根据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2016 年第一季度来自中国的实际投资已达4.64 亿美元,创造了10 167 个工作岗位,使中国位列印度尼西亚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的前五名。


迄今为止,中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政府的35 000 兆瓦发电机组开发项目,以及港口、道路、商品、熔炉和工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为止最引人注目的投资项目之一就是55 亿美元的雅加达—万隆高速铁路项目,它是中国首次在东南亚支持的这类项目,预计将在2019 年投入使用。


在印度尼西亚具有影响力的中国投资者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中国铁路集团、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港湾建设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中国凯盛国际工程集团和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同发展经济的喜报不仅仅局限于基础设施。中国的消费品公司也已延伸至印度尼西亚以弥补国内的低迷并将眼光投向印度尼西亚日益增长的中产阶级。近两年,这种趋势日益突出,主要投资者包括小米、华为、中兴、格力、美的、Vivo 手机和中国电信。


不过,仍有美中不足。比如,(国内)对于中国投资者输入的未经专门训练的中国劳动力时有抱怨。实际投资低于投资公告预期的现象也引起了一定的担忧。此外,有些人认为“一带一路”只不过是为中国工业发展垄断市场的诡计。但是,总体来说,中国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相对具有积极意义,尤其考虑到其对基础设施发展的关注,对于东南亚国家来得正是时候。因此,除非有任何重大阻碍,今后,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仍将继续受到热烈的欢迎。


03


市场准入制度


1. 投资主管部门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印度尼西亚负责审批监管FDI 的主要政府机构。


如下文第3 部分所述,印度尼西亚的FDI 项目必须通过依据印度尼西亚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外国投资者首先需要获得BKPM 签发的前置许可,才能启动设立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2. 投资行业规定


主要立法包括2007 年的第25 号法律《投资法》和2007 年第40 号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这些法律法规与涉及监管非印度尼西亚合伙人的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相同。与所有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在印度尼西亚FDI 框架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称为PMA 公司)受《公司法》中一般公司条款的约束。


外国投资者计划在印度尼西亚投资,需特别注意“负面清单”,清单列举了一系列被完全或部分限制的行业领域、适用的外资比例限制和其他要求。应当注意的是负面清单中规定的最大外资持股比例必须时刻被遵守。


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以印度尼西亚标准行业分类(KBLI)为基础,因此对负面清单的解读应参考KBLI,其中列出了对每一业务活动的具体描述。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视为对FDI 开放,尽管如此,(外国投资者)也应当向印度尼西亚法律顾问予以确认。


3. 投资方式


《投资法》要求FDI 项目通过依印度尼西亚法律设立并位于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投资法》将外资定义为:①外国实体有的资本和/ 或②外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的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情况下,该等公司将被认为是FDI,并受《投资法》要求的约束。


外国公司可能希望在印度尼西亚设立营业场所但不建立新的印度尼西亚子公司,其可以采取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进行。另外,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在印度尼西亚为某个复杂的建设项目开展建筑工程,而不在当地设立公司,虽然该等工程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经营开展。


外国公司设立当地分支机构可从事的行业非常有限。以石油天然气和银行业为例,在石油天然气上游产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产品分成合同中直接享有参与利益。该等外国投资者将被视为常设机构,必须获得税务登记号。这种情况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下游产业。外国企业在任何行业都可以设立代表处,但代表处不能直接从事贸易或经营业务,并且,其活动限于市场推广、提供和收集信息,以及协助当地代理和经销商。BKPM 还是实现这些替代性安排的途径。根据2013 年的第5 号法规,在印度尼西亚设立代表处将需要BKPM的批准。该等批准有效期通常是有限的,该期限可延长几次。一般来说,代表处会在投资者的PMA 公司成立前设立。


4. 准入条件及审查


除上文所述,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其他主要的市场准入和审查问题。


了解更多印度尼西亚基本法律制度及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欢迎查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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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介绍


王啸波律师,于2000 年加入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为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资本市场、合规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服务。受外国投资者(其中有多个财富500 强公司)委托处理了100 多个外商直接投资和并购项目。熟悉互联网、医疗、化工、食品、汽车、机械制造等领域法律法规。他还帮助客户处理了日常经营中包括争议解决、劳动法、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大量法律事务。熟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境外上市融资方案的设计与执行。

曹平律师,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是英国驻重庆总领事馆在重庆的首位推荐律师,拥有使中国项目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丰富经验,并曾在伦敦、香港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国际金融、海外上市、国内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典当、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领域方面的法律服务;海外投资、离岸构架业务、国内矿产、能源、基础设施、房地产等项目投资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园区开发、外资引进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Bono Daru Adji律师,2016 年,钱伯斯亚太称其在资本市场和企业并购是“其专长领域内的领导者”,并且在2015 年,钱伯斯亚太将其列为电信领域的“著名律师”。他专注于并购、债券及股票资本市场交易,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并且,多年来,在这些领域的业务中代理了大量一流的外国与国内投资者。

Tunggul Purusa Utomo律师,专业领域大多在于资本市场、并购、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银行和项目融资。他拥有与矿业、金融服务业、广播、种植、电信相关行业、电子商务、运输、保健和石油天然气行业(部分)的国内与跨国公司开展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


所在律所介绍:Assegaf Hamzah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自2001 年建立起,其始终持续快速发展。如今,已是印度尼西亚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为各种大型企业客户、高净值个人与政府机构提供高品质建议。


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合伙人常常在多期亚太Legal 500、钱伯斯亚太和其他法律出版物中被命名为“领先律所”与“领先个人”。2016 年荣誉:2016 年钱伯斯亚太公司并购领域第一级别律所;2016 年国际金融法律评论并购领域第一级别律所;2016年亚洲法律概况并购领域高度推荐;2016 年Legal 500(亚太)并购领域第一级别律所。




Timur Sukirno 律师,具有丰富的商业诉讼专业经验,包括向客户就有关民事争议、反垄断、合规和仲裁争议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他是印度尼西亚破产接管人和管理人协会(AKPI)的创始人和首届主席,并在暂停支付(PKPU)程序、庭外和解与破产程序中代理出借方和公司。他有着银行律师的背景,对债务重组和执行问题非常熟悉。他为多家大型公司在其反垄断案件中与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辩护。

Brian Manuel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长于处理商业诉讼、仲裁、破产/ 重组和合规方面的事宜。而且,他曾处理了飞机行业和世界顶级货运公司之一的重组。Brian 曾协助当地和国际客户办理多个复杂的诉讼以及涉及印度尼西亚集团企业的巨额债务重组。Brian 是印度尼西亚辩护律师协会(PERADI)的会员之一。

Nikki Krisadtyo律师,是Baker & McKenzie 印度尼西亚成员所Hadiputranto, Hadinoto& Partners 商业争议解决业务组的一名律师。他参与了大量关于商业诉讼的工作,包括法院主持下的债务重组、仲裁争议、民事争议,乃至国家行政争议。


所在律所介绍:Hadiputranto, Hadinoto& Partners(HHP)律师事务所,作为Baker & McKenzie 印度尼西亚的成员所,是在印度尼西亚公认处于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公司/ 并购、项目融资、争议解决、劳动、知识产权、不动产、税务以及重组破产业务在亚太Legal 500,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 1000 与钱伯斯亚太均排名第一级别。该所荣获了2016 年度亚洲法律杂志大奖中的“年度最佳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和“年度最佳印度尼西亚交易律师事务所”大奖,并在2015 年,被钱伯斯亚太和国际金融法律评论亚洲大奖同时被选为印度尼西亚“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协倾心奉献百科全书般的工具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中英文对照)(第一卷、第二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参与,涵盖“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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