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不用坐牢,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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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上述税款的罚款合计超过8亿元,一时之间引发热议。
有网友认为:8亿多的罚款数量惊人;还有网友认为:范冰冰逃税数额如此之大却最终免去了牢狱之灾,不太理解。更有甚者,将“范冰冰案”和“刘晓庆案”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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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极一时的不老传奇刘晓庆因为“偷税罪”,真的“进去过一次”?真相是,刘晓庆本人确实“进去过”(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交公诉机关),但是同范冰冰案相同的是,刘晓庆最终没有被公诉和判刑,而是免于起诉。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2002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于4月5日立案侦查。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依法刑事拘留。
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1月2日刘晓庆、靖军(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晓庆妹夫)等五人涉嫌偷税罪一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正式受理此案。
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正式逮捕后,刘晓庆家人就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取保候审。
直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终于被取保候审。
2003年9月晓庆公司被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刘晓庆公司偷税52宗,金额840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多万元。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
2003年12月12日税案开庭审理。
2004年4月6日一审判决,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52条、第53条,遂作出以上判决。
2004年5月10日、11日,刘晓庆、冉一红分别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即意味着刘晓庆个人涉及刑事法律的司法程序至此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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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搜索“97刑法”,可以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以下简称“97刑法”)当时刑法对于个人和单位的偷税行为分别在第201条、第211条作出规定。
其中,个人为主体的偷税行为在97刑法的201条中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偷税行为,在97刑法的211条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可见,当时的97刑法对于偷税数额大于10万,且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皆视为偷税罪。
现行《刑法》201条之规定已经由偷税罪变为逃税罪。2009年0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并实施,将201条“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北京大学的雷驰认为,逃税初犯免罪的规定存在一定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企业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核心人物的个人领导才能、关系网络等,对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因逃税处以刑事制裁—主要是监禁刑,无疑是对其所在企业宣判死刑。一个企业倒闭,投资者无法获取资本回报,职工面临失业,企业丧失持续经营利益,国家也丧失了持续汲取税人的源泉。特别是当税收收入增长保持迅猛态势且占GDP比重不断上升时,将逃税个体投入监狱所获得的收益与因此而造成的企业停顿、相关人员失业所遭受的损失相比,如果后者更大、直接后果更为严重和迫切时,国家可以对于公共利益的最佳实现方式进行重新抉择。”
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所说:“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另外,从策略性角度来看,逃税初犯免罪制度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纳活动从对抗走向合作,促成税收征纳中的执法和解,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对于如《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初犯免罚制度,纳税主体和征税机关都存在达成合作协议的可能性:一方面,积极缴纳税款可以免予刑事责任,对纳税主体积极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构成激励,否则直接面临犯罪的可能,会诱使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面,纳税主体配合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有利于节约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范冰冰的逃税案中,争议比较大的也是刑法201条第4款的适用。我们已经知道,因崔永元先生的举报,范冰冰是第一次接受税务机关逃税的相关调查。
依照该款规定:如果范冰冰经过追缴通知后,能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国家将不再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责任。从今天范冰冰微博上发布的道歉信中看,她表明了“我们全接受。我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的态度,这说明范冰冰后续的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因此我们也可以断定: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范冰冰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社会中存在着关于此案的汹涌民意和诸多争论,但是《刑法》的规定及其适用,不应因任何人的特殊身份而有所曲解。正如象征法律正义的蒙面女神必须坚守手中天秤与利剑,无视外界的干扰而独立判断一样,法律既不能因为刘晓庆是明星而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范冰冰是明星而过度责难。综上,范冰冰不用坐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更多参考: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以“偷税罪”为案由进行搜索,可以获得327篇案例,其中公报案例1篇、典型案例1篇、经典案例42篇、法宝推荐案例104篇、普通案例 179篇。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以“逃税罪”为案由进行搜索,可以获得856篇案例,其中经典案例42篇、法宝推荐案例245篇、普通案例60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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