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杀人的三种罪名,你能明确区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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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实务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非常容易混淆,需要厘清其区分方法。今天我们就具体案例来区分这三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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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顾
黎永兰被男友施暴致死案
黎永兰,女,1976年4月生,九三学社成员,曾任四川广安市政协常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科教文卫等方面工作。2017年10月22日晚,黎永兰被男友林雪川袭击后重伤入院抢救。2017年10月27日,黎永兰因颅脑重度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林雪川曾一度谎称黎永兰是自己摔倒,直到4天以后才向警方坦白了案情。林雪川归案后,黎永兰的家人才发现,至少从2015年开始,黎永兰就长期生活在男友的暴力阴影下,几度试图分手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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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9月21日上午9点30分许,四川省广安区副区长黎永兰被害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赔偿对犯罪嫌疑人林雪川提起诉讼,黎永兰、林雪川双方的家属参加了庭审。
林雪川的辩护律师表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他们认为黎永兰的死亡和林雪川毕竟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们的辩护方向是林雪川过失致人死亡。
黎永兰方的代理律师在庭审前表示,他们认为林雪川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量刑。
目前,该案完成了刑事、民事部分到证据质证,审判长宣布该案将会择日后重新开庭,最终认定为何种犯罪,还需更多案件细节的披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定最终的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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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辨析
实务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非常容易混淆,需要厘清其区分方法。
具体而言,在被害人死亡的场合,判断工作的大致步骤应该是:
第一步,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实质的类型化危险。例如,向被害人的小腿划一刀,不能评价为杀人行为,向被害人的心脏刺一刀,无论行为人如何辩解,都属于杀人行为。又如,以为碘盐能够杀死人而向被害人水杯投放食盐,不能评价为杀人行为。当判断结论是行为不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没有必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因为即使有杀人故意,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判断结论是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然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杀人的故意。如果有,则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判断结论是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判断工作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到轻伤程度的实质的类型化危险。例如,将他人推搡一把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而向他人腿部划一刀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如果判断结论是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然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如果有,则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此基础上,如果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就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有,则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判断结论是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判断工作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对他人生命产生实质危险。如果判断结论是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然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有,则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就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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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官其明故意杀人案
【法宝引证码CLI.C.68492】
被告人官其明与东莞市桥头镇丰润酒店服务员张爱华于2003年5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张爱华多次向被告人官其明提出分手,官均不同意。2003年11月15日下午3时许,官其明到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华翠旅店,以其身份证登记入住304号房间。16日凌晨2时30分许,官其明到桥头镇东方娱乐城路口接张爱华下班,后两人一起回到华翠旅店304号房间。张爱华再次提出分手,官其明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官其明一时气愤,用手捂张爱华的口鼻,被张爱华推开后,又将张爱华翻倒在床上,并坐在张爱华的肚子上,用双手猛掐张爱华的脖子,致张爱华窒息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爱华是被他人捂口鼻及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官其明将张爱华的尸体塞到床底下,于早上7时许退房逃离现场。同月28日,被告人官其明因形迹可疑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巡防民警盘查,被告人即交代了故意杀人的事实。
对于本案,在客观上看,官其明先是用手捂张爱华的口鼻,被张爱华推开后,又将张爱华翻倒在床上,并坐在张爱华的肚子上,用双手猛掐张爱华的脖子。这种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接下来,在主观上看官其明是哪种认识。对于主观认识的判断,应当参考客观因素来确定。
部位要素。针对致命的要害部位(如心脏、颈部)实施打击,一般可以确认有杀人故意。针对非要害部位(如四肢)实施打击,一般只具有伤害故意。
行为人手段轻重、伤痕轻重、犯罪行为有无节制。行为人下手凶狠、创伤严重,并且毫无节制、持续时间较长,那么可以确认有杀人故意。
犯罪工具的杀伤力。木棒、尖刀和枪所表现的杀伤力是不同的,也能反映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态。
事件起因。预谋还是偶然起意?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素有积怨还是素不相识?
本案中,官其明与张爱华是恋爱关系,因恋爱纠纷,张爱华提出分手,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官其明一时气愤、临时起意,但是攻击的部位是张爱华的脖子,手段是掐住,而且是长时间掐住,直至其窒息身亡。这些因素足以表明,官其明认识到自己的客观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官其明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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