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疫情有关的复工和工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伦视界 Author 张根旺
自2019年12月首次发现人类感染2019新型冠状病毒并大范围传播以来,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中国湖北、尤其是武汉地区。恰逢农历新年,举国上下都无心享受悠闲的假期,根据政府的倡导闭门不出,时刻关注疫情的发展。2020年1月27日凌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假期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亦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文件,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发放、返工安排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事宜予以明确,进一步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虽然目前还未复工,笔者已经接到了诸多咨询,现将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总结如下:
Q1
延长休假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很多企业的开工日期一般定在原假期结束日(1月30日)前,那么该等企业能否要求所有员工如期于该日或之前复工/开工?延长的假期是否必须强制执行?笔者倾向于认为,除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少数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外,如无特殊情形,其他企业不应在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通知的复工日期前提前复工。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最新通知,上海市辖区的企业(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除外)应延迟复工至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国务院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应当视为中央政府已经决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停工至2020年2月2日。另外,苏州市于2020年1月26日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辖区内企业复工的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上海市于1月27日下午发布通知,企业的复工日期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因此,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出的通知已经明确要求企业停工至指定的日期(根据现有的通知,苏州市、上海市辖区内企业的复工日期应根据苏州市和上海市政府部门已经发出的通知为准,全国其他区域的企业复工日期应以国务院的通知为准)。笔者预计,接下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发布类似的延迟复工通知。
Q2
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二)停工、停业、停课;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通知职工提前复工,可能需要防范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风险(具体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Q3
本次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三天假期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笔者认为,该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且,根据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
关于这三天假期的性质,有待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对于相关待遇,笔者认为,根据通知的精神,以及避免企业承担过重负担的角度,给予这三天的延长假期参照周休息日待遇可能更为合适。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对于这三天上班的职工(除了防疫相关的职工,还包括供水、供电、通讯、超市等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的行业的职工),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可暂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斟酌是否需要完善相关待遇。2015年为纪念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于9月3日放假一天。该假期与本次假期类似,属于临时假期,当年对于9月3日上班的职工,人保部门曾书面通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Q4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进一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Q5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企业也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Q6
确诊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Q7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迥异,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生活费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上海市、天津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Q8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9
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结合2020年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延长后的春节假期在2月2日结束后,是否会再次延长假期存在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可以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对此,北京市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这样的倡议。
Q10
上海市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笔者注意到,这一期间有两天是周休息日,因此,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2月8日和2月9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但是2月3日~2月7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按停工停产对待,并按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支付待遇(具体参见问题七的解答)。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月31日~2月2日期间是延长的春节假期,而2月3日~2月9日期间只是延迟复工,因此其待遇有一定差异。
由于疫情仍在发展、变化,相关政策也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以上分析和解答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广大企业参考之用。
本文来源 | 中伦视界
编辑排版丨孙静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张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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