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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及图商标被撤回!

徐超 北大法宝 2021-07-07

⊙ 本文长约2700字,阅读需时8分钟


日历翻到2020年,这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IPO发审委过会的第十个年头了。因为涉及商标和美国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之间是否侵害肖像权的纠纷,乔丹体育近10年来深陷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2019年10月中旬,最高法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判决乔丹体育的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


就在外界以为马拉松官司尘埃落定之时,又生出了新的波折。根据最新报道,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之前关于乔丹体育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构成侵害乔丹肖像权的判决被最高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品牌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是否能持续经营和品牌有很大的相关性。如果品牌的合法性有新的悬疑产生,意味着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挑战,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上市就会持慎重态度,从这方面考虑,乔丹体育过会至今未拿到批文,可以说有点‘前途未卜’。”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商标侵害肖像权争议重回起点


此次最高法判决涉及的商标是乔丹体育注册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


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是世界知名的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就会将其与申请人关联在一起。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次,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和在先肖像权,属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乔丹体育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就此,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该争议商标。


从2012年10月31日开始,该案历经北京第一中院一审和北京高院的终审,均判决乔丹体育没有侵害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之后案件最高法于2017年9月20日提审此案,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结果,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这说明,之前所有的裁定和判决都被撤销,这个事等于又回到原点,你可以这样去理解。”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尹火平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乔丹孩子中文译名也被注册


乔丹体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改制更名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就是在乔丹体育更名那一年,“飞人”迈克尔·乔丹已经赢得6枚NBA总冠军戒指,成为篮球界最具影响力的球员之一。


更名后的乔丹体育,顶着“山寨”和“傍名牌”的质疑,知名度与业绩却是双双增长,直到2011年递交招股书所披露的业绩显示,2008年-2011年1-6月,乔丹体育实现营收分别为11.58亿元、23.16亿元、29.27亿元和17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1.3亿元、3.02亿元、5.18亿元和2.85亿元。2010年,乔丹体育以29.27亿元销售收入位居国内本土运动品牌第六位,排在李宁、安踏、特步、361度和匹克之后。


从此次最高法的判决可知,除了引起连番官司的“乔丹”名字和肖像权的争议,2005年10月17日,乔丹公司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孩子的姓名“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拼音 “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 ,分别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同日,乔丹体育的控股股东案外人福建百群公司将“杰弗里”“马库斯” “JIEFULI”“MAKUSI”分别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


乔丹体育在招股书中披露,产品主要使用以下4件注册商标:2002年4月16日申请的第3148047号“乔丹”商标、第3148049号“乔丹”商标、第3148050号“QIAODAN”商标,以及2001年12月3日申请的第3028870号商标。上述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


招股书同时也做了风险提示,“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中记载:“发行人(乔丹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 ‘MichaelJordan’ 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此次最高法的判决,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宁衡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因受制于目前行政诉讼的框架,人民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决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确权效率,但“重新裁定期内,企业是可以使用商标的”。


苦等9年上市批文不得


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上,乔丹体育首发过会,计划发行1.13亿股,募资10.64亿元,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直营店等项目建设。如果当时能顺利上市,乔丹体育将成为“A股体育品牌第一股”。



但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 “QIAODAN” 等多项商标。因涉及重大诉讼,乔丹体育的IPO进程就此搁浅,至今未获得批文。


2014年,证监会还曾提及乔丹体育IPO“过而不发”的特例时,也坦承“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9年间,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开始了冗长的诉讼拉锯。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迈克尔·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2014年至2015年,北京第一中院、北京高院分别对上述纠纷案进行一、二审,迈克尔·乔丹均败诉。


2016年12月8日,最高法对乔丹体育商标争议的10件行政案件公开宣判,其中3件支持了迈克尔·乔丹的诉求,涉及拼音 “QIAODAN” “qiaodan” 与图形组合商标的共计7件案件,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申请。


2019年10月16日,最高法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不构成损害肖像权。”当时业内认为,乔丹体育基本扫清官司障碍,有望在2020年一季度上市。


但从现实来看,判断并没有成真。某上市公司董秘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乔丹体育的官司众所周知。“证监会出批文需要中介机构的意见,但现在法院的判决对于商标又要重新裁定,那么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后续还存在可能的官司,中介机构就没法出具意见,争议的结果对企业是有利还是有影响(未知),这个事就可能会继续拖下去。”


《华夏时报》记者也尝试联系乔丹体育方面,发去采访邮件未获回应,招股书披露的公开电话也无人接听,客服电话均为机器人语音,在转人工后长时间无人接听直至挂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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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华夏时报 记者徐超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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