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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开启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北大法宝 2021-07-07

⊙ 本文长约2800字,阅读需时7分钟



导语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姓“民”,意味着它以民为本,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可以说,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颁布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即将召开,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姓“民”,意味着它以民为本,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可以说,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颁布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展开。可以说,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编制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并为各分编的展开奠定了基础。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规范了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和方式;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则。而民法典分则完全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的,以总则编所确认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的确认和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结尾,通过对各项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发出了民法典权利保护的最强音。民法典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的空间,充分调动了个人从事民事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潜能。


民法典确认并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身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民法典不仅紧扣财产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财产权制度,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从而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强化了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保护,有力维护了个人的人身安全。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进行规定,在该编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并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保持了人格权保护范围的开放性,从而不断满足因社会发展而对人格权保护所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需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也使其成为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并列的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保护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彰显了时代精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为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为适应大数据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民法典不仅详细列举了个人信息的种类,也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并确立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则。可见,民法典不仅保护各项民事权利,而且也将各种新型的合法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保持了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


民法典提供了完整、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权利的救济应当先于权利,民法典为多样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多样的保护手段。从为恢复权利人对其权益圆满支配状态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到适用广泛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到特殊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武器”。鉴于在现代社会,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如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而,在保护权利、救济受害人的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强化了损害预防的功能,这有利于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防止损害后果的蔓延。民法典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有效协调了民事权利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例如,有效协调财产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妥当处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以及名誉权保护与鼓励创作自由的关系等。民法典确认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妥当平衡权利的冲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私权的保障彰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促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民法典通过保障民权,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这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END-


本文作者 | 王利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本文来源 | 检察日报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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