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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于7月27日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律师也可以事先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
所以对于法律人来说,如何进行类案检索将会成为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
类案检索机制的设立其实较早可追溯至2017年7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明确了最高法的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之后在2018年12月,最高院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这时类案检索机制已经从最高法的内部规定变为对于各级法院的要求。此次《意见》也正是因类案检索机制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缺乏明确具体统一规定的情形下出台的。旨在将该机制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进而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意见》第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自法律人对司法案例展开研究以来,“类案”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语境下,其大致有下述两种理解与使用方式。作广义层面的理解时,“类案”可被视为“类型化案件”,具体是指同一种案件类型或同一案由的案件,此时“类型”案件下的各案件并不必然发生“同案同判”之结果;作狭义层面的理解时,“类案”可被视为“类似案件”,即与待决案件具有相似性的已决案件,理想状态两者应“类似案件类似审理”。《意见》第一条即是将“类案”之含义限定于该狭义层面上的理解。那么如何判断与识别是否为类案呢?《意见》明确提到了从“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三个方面着手区分。“基本事实”往往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与裁判结果,对于案件审理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则为用以确定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的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而在刑事诉讼中,基本事实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为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争议焦点”通常为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核心问题所在,是“法官归纳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法律适用”的最终目标在于获得一个正确或者理性的法律判决,是法官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循环思考的过程。针对当前类案检索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指导工作的要求,北大法宝专门推出“类案检索平台”,该平台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汇聚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例大数据为支撑,实现四大类案由案例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智能检索等功能,精准定位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高校研究人员五类用户的类案检索需求,支持一键生成类案报告,打造特色化类案办公场景。系统结合了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前沿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大数据+法律专家提供规则精准分析案情、人工要素标注+机器自动学习处理千万级案例大数据、大数据匹配锁定同案类案精准关联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类案检索过程中的案情分析难、提炼要素难、匹配准度差三大难点。具体到本系统的刑事案例类案检索分析中,用户在录入案情后,系统会自动在犯罪事实相似案例、认定内容相似案例、法律依据相似案例三个维度层面进行相似度拟合计算,呈现的类案结果会按照相似度由高至低依次排列,实现精(精确分析案件内容)而准(准确匹配相似类案)的系统检索优势。进入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在文本框随机录入一篇待分析的裁判文书。以“(2016)豫1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输入文书后,系统可分析自动形成“本案的重点内容”一栏,用户可自行设置调整页面为“原文——本案重点内容”的分页模式。系统还会通过解析已知的裁判文书文本,从犯罪事实、认定内容、法律依据三个角度出发对照法宝案例库中的其他案例文本,进行以上三个维度的相似性计算,最终生成类案反馈结果,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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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
2.李文志:《裁判文书争议焦点要厘清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
本文来源 | 石玥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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