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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偷生子,不知情的男方要抚养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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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在各种情况下,男方对女方怀孕生育不知情,或者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责任?
当然,前提是孩子确实是男方的骨肉,如果喜当爹的,还可以要求孩子亲爹亲妈返还抚养费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第一种情况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明确表示不要孩子或者女方在隐瞒男方的情况下(两人身处异地),女方把孩子生下来了,男方同样要承担抚养责任。这是因为两人是夫妻,而生育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这也是对孩子的特殊保护。
孩子是在女方身体里孕育,所以如果女方不同意要孩子或者怀孕后不同意堕胎,男方是无权强迫的。
我们假设极端的情况,如果女方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丈夫的精子受孕,作者认为,男方同样要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
这是婚姻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哪怕这个孩子的出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那都只是行政管理上的层面,并不影响民事责任。
如果有男性觉得不公平,也只能说婚姻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第二种情况
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如果在自然情况下受孕,男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仍应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因为双方是成年人,能预见性行为的后果之一是可能怀孕。即使双方或一方没有生育的意愿,也不能排除意外怀孕。
第三种情况
双方同意采取人工辅助生殖的方式生育,后来男方反悔,男方仍应当承担父亲的抚养责任,即使双方离婚后孩子才出生也如此。因为在女方怀孕之时,男方是有做父亲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的,这种情况有相关案例明确。
中,法院认为,男方对签字同意施行人工受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时其妻已经受孕,男方要反悔此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得其妻的同意。在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下,男方不得以其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种情况
男女双方没有发生性行为,也不存在夫妻关系,女方通过某种方式(窃取、骗取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男方精子进行怀孕。
这种情形下,男方一没有和女方发生性行为;二主观上没有当父亲的意愿,客观上没有进行人工辅助生育的行为;三没有法定的配偶责任。
所以不需要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否则等于变相鼓励某些别有用心的女性通过极端手段制造孩子作为工具来“绑架”男方,攫取男方的财富。
第五种情况
因为女方或男方主观上没有成为父母的意愿,所以应当不用承担抚养责任。
曾有类似的案例(),法院认为:
被告是男孩的遗传学父亲,被告和原告共同拥有胚胎处置权,该男孩的出生应取得被告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被告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
该孩子的出生,侵犯了男性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
本文作者
李颖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先后在外资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2007年成为执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和房产领域的纠纷解决。现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妇联讲师团成员、心和家事团队负责人。在各类刊物和网络平台发表文章180多篇,网络阅读量超过250万次。本文来源 | 法律读库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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