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如何用北大法宝分析案情——以捕杀野猪获刑案为例
案件回顾
近日,河南省淅川县老吴夫妇因非法捕杀野猪,获刑并处赔偿金。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是野猪祸害老吴家百亩庄稼,“我实在是没办法了,野猪把我100多亩地吃得70亩都要绝收了”,被告人吴某向法庭这样陈述。
因野猪破坏自家生产经营活动,护农夫妻向野猪开战,结果反被判刑。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吴某说“我以前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会破坏生态环境,经过这个事我现在知道了。”
因野猪为野生动物,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区,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最终,淅川法院巡回法庭依法当庭宣判,吴某夫妇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及缓刑一年,夫妇二人共同缴纳赔偿金4000元并出具悔过书[1]。
有村民表示“民以食为天,没有粮食怎么办,但是也不能犯法。这可怎么办?”
其中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狩猎,其狩猎的区域不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也未在禁猎期,虽使用了禁用的工具,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非法狩猎的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如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非法捕猎陆生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刘勇架设电网主要是防止野猪破坏庄稼,犯罪情节较轻,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及公诉机关均提出对刘勇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基于国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为体现法院判决的指引功能,对其宣告缓刑不足以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能达到警示教育他人的目的,故本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诱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唐某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但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向阳村村民的庄稼被野猪侵害而受邀前往,两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考虑到以上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自制电击工具猎杀野猪并出售。鉴于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阎某某拘役四个月。”
“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黄大庆在人潮溪镇溇阳村梅子坪组岩湾自家的玉米地边用放置捕兽夹的方式非法狩猎,据被告人黄大庆本人供述称捕获野猪1头,野猪被黄大庆自己吃掉。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大庆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大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大庆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大庆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桑植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捕兽夹17个、捕兽夹套绳101个、捕兽笼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野猪致害问题
国家也正在采取行动
2021年以来,国家林草局会同相关部委对全国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开展了全面摸底调查,在江西等14省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通知,并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加强隔离防控措施研究,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鼓励相关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和分散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风险。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继续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压实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防控责任,完善野生动物危害防控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局面。[2]
地方也开始有计划地开展野猪种群调控。野猪泛滥的四川通江今年出台了《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野猪猎捕方式及实施步骤:成立专业猎捕队进行猎捕,主要方式有枪猎、笼捕、围栏诱捕。通江全县约有野猪2万余头,根据《方案》要求,2021年通江县计划猎捕野猪750头。
陕西省林业局今年将野猪禁猎期由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调整为3月1日至4月30日,禁猎时间从原来的8个月减少为2个月,通过延长猎杀野猪时间的方式抑制野猪增长势头。[3]
野猪虽猖狂,生命安全更重要。切莫因为私自捕杀野猪,害自己“锒铛入狱”,悔不当初。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相关案例而言,面对野猪疯狂入侵,我们应该在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同时,更应该通过合法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寻求更多的救济途径。
[1] 好奇橙柿 ,河南一对夫妇猎杀超8头野猪被判刑,这家人因猪患百亩庄稼被毁!我国各地野猪越来越多,怎么办?
[2] 封面新闻野猪伤人事件不断:但多地捕杀野猪者被判刑 还有人因捕杀丧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7475192705802012&wfr=spider&for=pc
[3] 都市快报网报 ,河南夫妇猎杀超8头野猪被判刑
https://mdaily.hangzhou.com.cn/dskb/2021/11/29/article_detail_2_20211129A111.html.
本文作者 | 宋茜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白文慧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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