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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3·15行动 | 郝赟:当前消费者需要了解的突出刑事法律问题

北大法宝 2023-03-22

⊙ 本文长约2800字,阅读需时8分钟


导语


本次法宝3·15行动邀请到了来自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郝赟律师,围绕一系列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下为郝赟律师的分享:


金融消费领域的产品合规与被害预防


金融消费者务须谨慎考察金融产品的销售宣传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复杂金融流程中任何一环的不合规,都是 “犯罪创新者” 的温床。


金融产品的损益具有其客观属性。法律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产品的销售宣传进行了一系列的合规要求。部分金融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违法选择不合规的销售宣传手段。金融消费者对此种不合规行为,万勿抱着“利益是自己的、损失是他人的”等侥幸心理入场,否则便是将自己置于遭遇金融犯罪的轮盘赌之中。


事实上,相当一部分金融犯罪的手段相当低幼:所谓的隐蔽性仅短暂存在于金融产品崩盘前,一旦发生损失,其在旁观者看来几乎与当街抢劫一样明晃晃。


当然,金融犯罪的被害人中也经常出现银行等专业机构的身影。某些其实相当低幼的不法手段居然能屡屡得手造成巨额损失,实在令人对有关机构的专业性倍感错愕,只能说着实反映出相关银行与企业不具备最低限度的合规意识与合规措施。


除杭州900亿票据贴现案系主要源于法律政策等系统性风险外,无论是最新公开的九江银行1.5亿金融凭证诈骗案中的冒名质押承兑、还是焦作中旅银行20亿电票诈骗案中的主体身份伪造、抑或农行39亿票据诈骗案中的违规出库再融资,均系涉案银行与企业内控监管不足导致的具体人的固有性道德性非系统性风险。


消费维权领域的公私边界与敲诈勒索


消费者维权以遭受权利损害为正当性基础,若未遭受权利损害而以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为由要求经营者交付财物,则涉嫌敲诈勒索罪。


不同于消费者自身遭遇消费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场合的纯粹私权行使,消费者对经营者单纯违反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权本质上系公共性权利。消费者有权向有关监管机关举报、投诉违法经营行为。但消费者若以不行使或放弃举报权从而让违法经营者逃避处罚作为交换条件而胁迫经营者交付财物,则系利用公共性权利的威慑力、强制性对经营者实施压制,变相实现公权力寻租,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亦属不法利益。


建议以多元共治为理念,使经营者对自身行为在法律体系中的定性、处理程序和后果有清晰的判断,从而防范他人试图运用公共性权利以压制取财的敲诈勒索行为,最终实现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食品消费领域的司法动向与权利保障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新修订《》(下称《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解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食品安全提供了若干特殊保护规定。譬如,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二、依法惩治销售保健食品等领域的骗取财物行为。《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依法惩治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的污染食品行为。《解释》规定,在此类若干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惩治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此类行为系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解释》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解释》规定,在此类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郝赟律师,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专家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法学)硕士。在学术刊物等专业平台发表专业研究文章数十篇,多次在各级、各类论坛及研讨会获奖、授课、受邀发言。擅长刑事辩护、代理与控告、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防控;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刑民行交叉、商事法律事务、涉案财产处置。承办经济金融、涉互联网、数据信息、票据证券、银行税务、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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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陈楠

审核人员丨王梦雨 张文硕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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