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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报告:以短视频平台为样本的研究

北大法宝 2023-03-2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Author 梦溪拾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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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者按:本报告着眼全面实施的重要时代背景,选取当下数字生态中最具典型性意义的传播场景——短视频平台作为研究样本,深度探究短视频平台生态中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新特征,系统阐释我国现行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框架的核心要旨,全面剖析短视频平台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丰富实践,并就新综合治理视野下的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谨以此报告献礼《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今日正式施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吴沈括 梁楠 赵润宇 许林逸 常超逸 戴旭婷
李潇潇 钱坤 冯泽林 朱月晴 柯晓薇 邱芷蕙



前言







2022年12月1日,我国首部反电信网络诈骗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滋生与蔓延有着深刻的时代和技术烙印:


一方面,迈入信息网络技术普及应用和加速迭代的数字化转型新阶段,互联互通的数字生态不断催生新的发展机遇,持续改造大众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一是进一步发挥新的技术创新的价值潜力,特别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交叉运用产生的乘数效应。二是进一步激发新的业务模式的功能潜力,特别是5G、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型样态的叠加适用产生的集群效应。三是进一步提升新的应用场景的生态潜力,特别是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社交娱乐、金融财务和移动支付等数字场景的融合拓展产生的裂变效应。


另一方面,开放互融的数字环境也可能伴随来源更为多样、影响更为广泛的新型非接触式安全威胁。一则可能伴生各型技术要素层面的安全风险,特别是新型病毒、木马、僵尸网络(Botnet)乃至高级可持续威胁(APT)攻击等都可能呈现跨多平台的渗透和蔓延,不断冲击传统的安全治理技术关口。二则可能伴生各种组织管理层面的安全风险。三则可能伴生各类数字内容层面的安全风险,例如儿童色情、暴恐影音乃至谣言和虚假资讯等不良违法信息可能经由多样链路实现快速传播,进而产生大范围的严重后果。


毋庸置疑,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正在利用数据和信息的多场景实时交互快速演化出新的表现形式,日益呈现个性化、精准化和沉浸式的特征,因此必需结合具体的场景类型深化电信网络诈骗的针对性治理。本报告着眼《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面实施的重要时代背景,选取当下数字生态中最具典型性意义的传播场景——短视频平台作为研究样本,深度探究短视频平台生态中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新特征,系统阐释我国现行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框架的核心要旨,全面剖析短视频平台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丰富实践,并就新综合治理视野下的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态势:新技术、新方式







(一)域外电信网络诈骗发展态势


随着寰球电子科技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问题也随之浮现,从电话短信到社交媒体,电信网络诈骗的方法手段堪称无孔不入,各国均面临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监管问题。据统计,2021年英国警方“反诈骗行动”机构记录在案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无论是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实施的诈骗数目,还是受害者数量同去年相比均增加20倍。总体而言,域外电信网络诈骗仍以手机作为媒介的诈骗为主,呈现出态势快速增长、手段迭代升级、惩处难度上升三个特点。具体而言,各国由于网络技术发展速度不同,社会基础存在差异,因而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态势也各有特色。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日本作为网络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其面临的电信网络诈骗内容也较为复杂,通过总结四个国家电信网络诈骗发展的共性和个性,可以对域外电信网络诈骗发展态势的最新情况有整体了解。


1.域外电信网络诈骗个性区分


第一,美国:机器语音电话为主,其他诈骗手段并行。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方面,其一,电信网络诈骗的形态仍以诈骗电话为主,且随着技术的发展,以机器人合成语音实施诈骗成为诈骗电话的主流。2022年美国Truecaller Insights公布了《美国垃圾邮件和诈骗报告》,其中数据显示,电话诈骗受害者数量在过去八年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诈骗金额上升幅度较大。2022年,美国有三分之一的人成为了电话诈骗的受害者,6840万人因电话诈骗而蒙受损失,较 2021年增长15%。其中,电话诈骗逾半数由机器人合成语音诈骗构成。据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统计,2019上半年该机构收到了20.9万起冒充政府官员进行电话诈骗的投诉,该数量与2018年全年收到的数量相等。其二,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发布的《2021年网络犯罪报告》,目前存在多种电信网络诈骗类型,报告将其分类为网络钓鱼(Phishing)、话钓(Vishing)、短信欺诈(Smishing)和网址嫁接(Pharming)。然而,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呈现新态势,有些多阶段、较为复杂的诈骗并不能被简单归入上述种类,较为突出的诈骗类型是商务电子邮件入侵(BEC),即先利用邮件窃取关键信息,再进行未经授权的资产转移行为。这种电信网络诈骗类型的异军突起和新冠疫情的肆虐不无关系,由于疫情期间企业员工之间多以邮件、线上会议的形式沟通,黑客会先入侵高层管理人员的邮箱,然后利用邮件群发的方式通知员工参加虚拟会议,同时用经过加工修饰的伪造照片、音频指挥员工进行汇款。此外,电信网络诈骗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成功几率高,获利数额大,Truecaller发布的报告指出, 2022年美国因电话诈骗造成的损失约为395亿美元,较2021年增长32.5%。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方面,为应对层出不穷的电信网络诈骗,美国在立法方面颁布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骚扰电话滥用刑事执法和威慑法案》《真实电话主叫身份法案》等法律法规,威慑潜在不法分子,同时将封锁账户、拦截诈骗电话的权限授予银行及运营商。在执法中,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未征得用户同意,擅自向已注册“拒绝电话名单”的用户推送商业推销、产品推广、服务广告等垃圾短信的,将受到500美元至1500美元的处罚。2019年,美国网络安全局正式设立,协助进行网络诈骗防治活动。


第二,德国:跨境作案态势明显,被害者老年人居多。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方面,一方面,德国电信网络诈骗数量呈上升趋势,老年人成为电信诈骗的主要受害者。《2021年德国犯罪报告》指出,2021年共发生16395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报告也指出,互联网犯罪的报告存在“黑箱”,一些受害者即使认识到被骗了也未选择报案,因此未被统计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数目不容小觑,未来报告的评估将引入更多新型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以便更加客观地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态势。此外,针对老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件屡禁不止,据警方统计,2018年以老年人为诈骗目标的案件总数高达17438起,诈骗金额逾4000万欧元。不法分子利用德国老人多独居、行动不便、不善于使用社交网络的特点来实施诈骗。另一方面,德国电话诈骗的实施会采取跨境、上下线结合的方式,增强了诈骗的隐匿性。电话诈骗多源自位于土耳其或东南亚的呼叫中心,常见的诈骗方式是称受害者中奖,但需要提早缴纳税款,诈骗者甚至会在获悉受害者住址后伪装成警察进行诈骗。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方面,为了防治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2018年,为预防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德国联邦政府成立了专项调查小组;同时积极开展“告知老年人”宣传项目,在听众大部分为老年人的讲座上,分享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防骗经验和防范手段。德国有较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法规和完备的个人信息网络;同时,德国刑法将与互联网相关的犯罪行为归纳为33种罪行,其中网络经济犯罪(Cyber-Wirtschaftskriminalität)就包含了24种罪行。另外,德国强化技术能力的建设,实现对诈骗的识别、分类和阻截。


第三,澳大利亚:投资诈骗增幅明显,弱势人群受损严重。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方面,一方面,在澳大利亚投资诈骗违法犯罪的形式已扩散至社交媒体,与传销、加密货币和庞氏骗局有关的诈骗案件随着诈骗应用程序的开发散播激增,据统计,2021年澳大利亚投资诈骗造成的损失达到了1.7亿多美元,人均损失金额创历史新高。其中,电话诈骗仍然是主要诈骗手段,电话诈骗所造成的损失占总诈骗金额的31%。另一方面,受电信网络诈骗的弱势群体数量显著增加。据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A)的年度诈骗报告显示,2021年澳大利亚本地居民、文化和语言多样性人群和残疾人被诈骗金额达到6600万美元,其中4958份报案来自本地居民,与2020年同比增加了43%,损失数额增加了142%。即使受害者试图追回损失,56%的人仍无法得到赔偿,可见弱势群体在骗局中处在更脆弱、更不利的地位,也因此蒙受了更多的损失。此外,不法分子将犯罪爪牙伸向华人或华人留学生,Scamwatch的数据显示,2020年前11个月共发生了2000多起针对华人社区的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数位是2019年全年损失总额的3倍,达到了惊人的660万美元。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方面,在过去几年,澳大利亚政府与私营企业推出了一些反诈骗措施,如设立“诈骗意识周”,整理电信网络诈骗新技术及防范措施并成书发行;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主题网页,以受理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的举报。Scamwatch的数据显示,以遗产和意外为由的诈骗损失在2020年减少了60%,但投资诈骗的快速增长和弱势群体日甚一日的受损仍是不可忽视的电信网络诈骗发展态势。


第四,日本:老年人为被害目标,诈骗统计范围限缩。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方面,在日本电信网络诈骗被统称为“特殊诈骗”,最典型的手段是冒充亲属的“电话诈骗”和冒充警察或金融机构职员骗取银行卡提取存款的“存款诈骗”,如著名的“是我是我”电话诈骗,不法分子利用日本人在接听电话时会说“是我是我”这一礼仪,假冒亲属以编造各种理由实施电话诈骗。日本警察厅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2020年老年人受诈骗的比例由84.6%上升至85%,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最易受骗。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老年人分辨能力降低易受骗,另一方面是由日本严重的贫富年龄差距引起的,“团块世代”(1947至1949年出生的人)通过抓住经济高速增长的机遇在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财富,同时在退休时获得了1000万-3000万不等的退休金。据日本内阁府统计,近1/5老人拥有4000万日元的积蓄,因此,这些老人如今也成为诈骗者眼中的绝佳目标。近三年日本警察厅发布的数据显示,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呈减少趋势。虽然2019年电信诈骗案件数同比减少了约1000起,但与网上银行相关的非法汇款案件损失额激增至20.32亿日元;2020年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金额达278亿日元,较2019年呈下降态势。这种减少趋势得益于日本与时俱进的防控措施,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数额较轻的违法行为、新型的骗局没有被纳入“特殊诈骗”的统计范围。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方面,日本采取了两方面举措,并且已经初步取得防控诈骗效果。一方面,日本通过《假冒账户存入受害者救济法》等法律来从立法层面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警方也在执法中与银行合作,设置每日转账限额。另一方面,日本银行、企业也在积极开发新的防诈骗技术手段,如日本富士通公司和名古屋大学合作开发的“手机会话分析软件”,可以在通话中自动检测、提示电信诈骗。


2.域外电信网络诈骗共性总结


域外电信网络诈骗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悄然出现、增长、变化,为本应带来最大程度便捷、风清气朗的通信环境添上一丝阴霾,其发展态势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其一,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数量激增。无论是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还是损失数量,统计数据基本呈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65岁及以上的人受损最严重,且损失金额与年龄呈正相关;自2014年以来,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收到的案件损失金额逾4.5亿美元。可见随着老龄化、基建完善,各国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形势也日趋严峻。


其二,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迭代升级。一方面,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电信诈骗升级提供“硬件”,诈骗者能更轻松地获取通讯基站使用权,犯罪成本更为低廉。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使用的技术、手段不断更新,诈骗者不满足于现有的诈骗套路,全球涉及疫情的诈骗频发。Scamwatch对电信网络诈骗态势作出了形象的归纳总结:诈骗者在自然灾害后假扮成慈善机构,在新冠疫情期间假扮成卫生部门,在情感诈骗中假扮成“知心情人”。


其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处难度上升。一方面,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对刑事调查提出高要求,为了逃避刑罚,呼叫中心等诈骗媒介往往被诈骗者设置在境外,早在2014年,俄罗斯警方就破获了一起犯人藏身于海参崴,在欧洲建设诈骗平台的跨国电信诈骗案。另一方面,未完全纳入监管体系的数字货币系统及暗网也造成了监管困难,曾被称为“加密货币女王”的Ruja Ignatova就利用虚假加密货币,在全球诈骗超40亿美元,至今仍被FBI列为通缉要犯。


(二)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发展态势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具体而言,诈骗手段与时俱进,诈骗对象的选择具有“精准性”,且给受害者带来多重伤害。


1.诈骗手段“蹭热度”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手法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升级。目前,各类婚恋平台、在线直播平台、借贷平台等空间正在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汇集地。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与社会生活发展方式共频,不法分子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非常喜欢“蹭热度”,这也使得电信网络诈骗变得更具有欺骗性。不法分子经常利用受害者的好奇心强、侥幸心重等特点进行诈骗,并且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当下社会热点掩人耳目隐藏其自身的诈骗目的。例如,在每年的招聘季、毕业季,不法分子就会趁机向毕业生发送各种“高薪招聘”的诈骗信息。同样在每年的高考季,不法分子会冒充招生办向家长兜售各种“低分上名校”的“捷径”,每年因此上当受骗的学生和家长也是不在少数。最近几年,随着新冠疫情的暴发,“为疫区献爱心、为疫区百姓代购各类防疫物资”等披着疫情外壳的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在国家全力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之际,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卫生部门,向广大人民群众散播各种假冒的“新冠疫苗登记链接”,并且诱导群众付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诈骗对象“精准性”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各界不断加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传统的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这也使得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成功率不断下降。针对这个情况,我国电信网络不法分子开始采取“精准化诈骗”的手段。不法分子常常采取将诈骗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非法途径搜集公民的各类信息,然后筛选出诈骗目标对象,之后再根据诈骗目标的具体情况为其设置专属的陷阱和圈套。例如,在“杀猪盘”骗局中,不法分子就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根据所得到的信息筛选出目标对象。这些被不法分子盯上的受害者往往具有长期单身或者有婚恋交友方面的困扰,不法分子会结合所获取的个人信息为受害者制定专属的剧本,引导受害者一步一步的走向骗局。


3.诈骗损失“多样化”


其一,与传统诈骗方式相似,电信网络诈骗会给受害者带来财产损失。并且,由于线上支付具有便捷性,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财产损失。在典型的“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中,受害者的案均损失金额超过十七万元。在“杀猪盘”骗局中,不法分子经常以交友等名义逐步拉近其与受害者的距离,之后诱骗受害者进入虚假投资平台并投入大量资金。这样的骗局使得无数受害者变得一穷二白甚至家破人亡。此外,部分电信网络不法分子在骗光受害者财物后,并不会立即收手,而是会进一步诱导受害者去各大网贷平台贷款,然后继续对受害者进行“吸血”,受害者在贷款后更加渴望赚钱还款,不法分子更是利用了这一心理,继续对其进行欺骗,使受害者陷入恶性循环,最终负债累累。例如,在“刷单返现诈骗”类案件中,在受害者加入刷单群后,不法分子会以刷单高额返利为诱饵诱导受害者用自己的钱先进行刷单。当受害者手头的钱被骗的所剩无几之时,不法分子会继续要求受害者进行刷单,并以“一旦完成任务,几分钟后马上全额返款”为由,诱使受害者去各种网贷平台申请贷款继续用于刷单。当受害者以为自己顺利完成“任务”时,其不仅无法获得还款和佣金,还会面临更多的债务。


其二,电信网络诈骗会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较多负面影响。许多受害者在察觉到自己被骗之后往往会产生自责、后悔等消极情绪。一些受骗时间较长的受害者甚至会失去对社会的信心,抱怨社会,并且对自己、对他人,甚至是对社会产生不信任。还有一些受害者受骗后会封闭自己,不敢再和社会接触。并且,受害者在发现自己被骗后,在懊悔和抑郁情绪的作用下,往往会产生一系列消极的生理反应,甚至可能引发严重不良后果。例如,2016年的徐玉玉案就是一个例子。2016年,即将步入大学的徐玉玉接到诈骗分子的来电,诈骗分子谎称自己是南京邮电大学的工作人员,以助学金申请截止日期为由,要求徐玉玉尽快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徐玉玉听从对方的安排来到了银行,并按照对方的要求把自己卡里的9000元钱汇入不法分子所提供的账户。之后,徐玉玉发觉自己被骗,便立即前往公安局报警。这件事情使得徐玉玉一直处于悲伤抑郁的情绪之下,最终心脏骤停,离开人世,酿成了一场人间悲剧。由此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影响巨大。


(三)短视频平台生态中的新特征


通过前述域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态势梳理可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数量激增,新技术方式层出不穷。短视频平台在网络发展的时代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前沿命题,其运行模式能适应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为用户带来丰富的体验感。但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用户也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目标之一,诈骗团伙利用短视频平台实施违法犯罪,将诈骗链条进一步延长,以“小额多次”的方式累积诈骗数额,隐匿诈骗手段,并广泛挑选被害用户,将电信网络诈骗在短视频平台中扩大实施,严重干扰了网络环境的正常运行。


1.诈骗链条延长性


一方面,利用短视频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呈现链条化的分工合作模式,链条上下游所涉人员较多,账号运营者与直接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往往分属于违法犯罪链条的不同阶段,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由前端的账号运营者负责引流,由后端的诈骗行为人负责与被害人对接,违法犯罪链条较长。诈骗团伙为逃避平台监管和打击,由团伙成员长期收购被盗平台账号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活动。为了持续获取账号,个别诈骗团伙还专门组建3个用于传授犯罪方法并收购被盗快手账号的微信群,逐渐形成了一条集制作钓鱼软件、盗取账号、收购账号、违法直播于一体的黑灰产业链条。


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的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不局限于平台中,而是链接到其他社交媒体平台或支付平台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短视频环节的电信网络诈骗,在实施中有90%的比例会引流至第三方平台,例如社交媒体平台或者支付平台,甚至直接引流至非法平台。作为示例,视频拍摄者在运营账号时,吸引潜在的被害人,要求其添加微信或其他社交软件,由诈骗行为人与其进行交流,通过聊天、朋友圈等内容逐渐取得被害人信任,其后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例如利用网恋关系、朋友关系等,本质上仍属于网络诈骗的变形,诈骗团伙借助短视频的方式吸引并选取被害人,其后逃避短视频平台监管,将诈骗行为链条延长至其他平台,将被害人诱导至其他软件中进行诈骗。


2.诈骗数额累积性


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诈骗的方式具有明显的累积性,诈骗总体数额较大,但单笔数额较小。


其一,单笔小额诈骗可以利用被害人不愿维权的心理,规避平台监管。例如,在短视频平台利用手机话费充值等实施的诈骗,被害人一笔充值金额在几元、十几元不等,但被害人群体数量大,总体金额巨大。诈骗团队通过这样金额较小的单个诈骗,对多人进行小额诈骗以获得巨额钱款,但受害者人数较多,即进行“小额多次”的累积,但受害者由于被诈骗金额较小往往不愿报案。还有不法分子采用直播间刷礼物抽奖的诈骗方式,诱导粉丝刷小额礼物抽取大额礼品,例如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并在直播间摆放空纸盒营造真实抽奖的氛围,在粉丝刷大量礼物后开奖,抽奖环节实则是不法分子提前安排好的“托”,并不会真正返利。


其二,在交易量的扩大上,不法分子用低价、优惠、抽奖等噱头吸引更多潜在被害人观看视频。当视频和直播浏览量扩大后,由此意味着不法分子只需进行一次诈骗就可以推广至更多用户,极大地提高了违法犯罪收益。


3.诈骗手段隐匿性


其一,短视频平台虽然已经推行实名制注册和视频内容的监测制度,但仍有不法分子逃避监管,盗用、虚构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假借各种“合法外衣”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与宣传情况严重不符的服饰、保健品,或冒充电商物流进行诈骗,利用消费者维权无门的需求,引导其退款理赔,实则在售后过程中进行诈骗。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声称可以帮助他人短视频账号涨粉,抓住被害人渴望涨粉的需求,向其提供粉丝量较大的账号,或售卖帮助涨粉的课程,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例如一起典型的短视频平台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以“涨粉”为诱饵,利用短视频和直播推广“涨粉”培训课程,并吸引被害人购买课程,但课程并未进行相关教学内容,且拒绝退费,构成对被害人的诈骗。不法分子还存在冒充品牌“广告主”或传媒公司的手段,向被害的短视频博主提出合作需求,被害人扫描对方发来的二维码或点击相关网站链接后不久,就发现自己账号被盗,账号内钱款均被提现或刷礼物刷走,但此时已经无法联系到链接提供者。


其二,诈骗团伙的窝点设在境外,由境内外成员相互勾结,并选择深夜或凌晨直播,为规避平台本身的管理,且与“卡商”“码商”等黑灰产业相互交织,利用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等进行交易,增加了隐蔽性。一些不法分子乔装打扮,通过奇装异服和变声软件掩盖自己真实身份进行直播,以此逃避打击,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虚假身份信息,甚至虚构用户IP地址,跨时空、跨地域、有组织地实施诈骗。


其三,犯罪团伙可以频繁变更作案短视频平台,更换平台账号,反侦查能力较强。诈骗团伙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时,所需犯罪工具较小,仅依靠电信设备和银行卡等即可实现犯罪,犯罪地点方便转移,且诈骗不法分子集团化职业化趋势越来越凸显,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中更改或虚拟来电号码,篡改IP地址后难以定位。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依托不同短视频平台进行,可以切换不同平台流窜作案,在同一平台中,也往往有多套身份,由团伙中不同成员分别注册账号,或通过黑灰产渠道购买其他账号,每当成功实施一个诈骗,或账号被平台永久封禁后,都可以立刻换一整套身份重新开始新的一次犯罪。


4.诈骗对象广泛性


一方面,随着短视频的推广以及短视频平台的增加,用户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与此潜在的电信诈骗被害人也在增多。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增长最为明显,达9.62亿。由于短视频平台用户众多,短视频受众广泛,基于短视频的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群体也不断增多,年龄跨度大,身份特征多元化。以往的电信网络诈骗在老年人等群体中较为多发,但短视频平台基于用户的构成复杂性,所涉诈骗被害人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求职大学生等更容易成为潜在被害对象。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日益“青睐”各种量身定制的个性化骗局。例如部分大学生渴望经济独立、寻找兼职,在短视频平台关注介绍兼职经验等内容,不法分子以兼职机会为诱饵定向发布包含诈骗内容的视频。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年轻人、家庭主妇希望利用空闲时间赚钱的心理,制造“刷视频赚钱”“刷单”等骗局,通过小额返款引诱被害人进入更大骗局,要求被害人充值后提现。在被害人充值资金后,不法分子早已“人去楼空”。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高薪”“零门槛”等虚假广告吸引求职者入职,再以培训费、会员费等形式诱骗被害人财物,甚至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控制。例如王女士看到短视频中的刷单赚钱机会,便缴纳代理费,最终并未获得报酬。不法分子还利用老年人勤俭的心理,发布虚假“中奖”“免费”类诈骗视频,运用“送手机”“送话费”等关键词,吸引用户直接在短视频平台缴费或诱使用户点击链接缴费至个人账户。利用年轻人经济压力较大的特征,实施银行贷款类诈骗,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办理银行贷款广告,并以收取手续费等名义实施诈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体系:新思维、新举措







(一)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政策战略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围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目标,需要着重采用如下策略:


1.宽严相济依法治理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数量井喷式增加,与之关联的网络黑产违法犯罪迅速发展,不断滋生蔓延,跨境、跨地区违法犯罪不断增多。电信网络诈骗较高的发案率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的情形下,还不断出现新手段、新类型,严重破坏网络空间环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依法坚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刻不容缓。总结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治理的经验,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纵深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首要任务。对于不法分子的惩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必要时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戒。同时,以归案的不法分子为切口,“顺藤摸瓜”查处幕后组织者、出资人、策划者,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转账洗钱、技术平台、引流推广、人员招募、偷越国(边)境等服务的组织和人员,以及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公民个人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等关联违法犯罪。在对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从严惩处的同时,也要严格依法查处,并遵循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民事和行政处罚足以规制不法分子行为时,不轻易动用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构建严密防范体系


为了全面落实“防范为先”的理念,需要强化技术反制、预警劝阻、宣传教育这三个方面。具体要求为:一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提升技术反制能力,对于潜在的风险要及时捕捉,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二是公安机关需要与企业等建立完善的电信网络诈骗的预警劝阻专门系统,在电信网络诈骗初见端倪时,及时发现潜在的受害群众并及时地对该群众进行警示和劝阻。例如,目前的国家反诈中心app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软件,包含快速举报诈骗内容和有效预防诈骗等功能,此外该软件起到积极宣传反诈知识的作用,里面含有丰富的防诈骗知识;三是各地要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宣传教育的职责,同时,新闻单位和媒体也承担着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责任,此外,要着重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开展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以此提升全社会识骗、防骗的能力,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发生。


3.加强行业源头监管


总体而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必须把行业治理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对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源头治理,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生根”。首先,建立健全行业安全评估和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安全评估和准入条件的人员从业;其次,建立行业风险监测机制,提升风险识别拦截能力,对风险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再次,建立实施电话用户在网积分管理和行业黑名单制度,整顿清理频繁应用于涉诈领域的高风险业务;最后,严格落实网络账号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处置异常网络账号和网络黑灰产业信息。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用户三级责任制,建立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4.强化属地综合管控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具有地域性特点,违法犯罪窝点集中的地区往往还涉及其它黑灰产业,行业治理问题突出。加强犯罪源头地综合整治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需要加强犯罪源头地综合整治,及时发现、铲除犯罪窝点,建立线索推送、举报渠道,清除本地涉诈黑灰产业。此外,除了境内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也是现阶段多发高发的违法犯罪类型之一,其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由于该类违法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深、骗术手段多种多样、犯罪产业链成熟,在取证、追赃、抓捕等方面给侦查打击工作造成了不少困扰,因而迫切需要通过创新跨境侦查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跨境电子取证制度、增强涉案资金追踪能力、创新犯罪打击模式,提升侦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整体能力。


5.加强组织统筹联动


有力的组织领导和高效的统筹协调是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统筹力量资源,加强联动治理和综合保障,推进各级反诈专门平台和反诈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在统筹和联动的需要下,应当转变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治理理念,传统的“单一打击”治理犯罪模式对于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已然捉襟见肘,因而,转变为“多元治理”的治理犯罪模式势在必行。过往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治理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虽然政府可以增加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资金,建设反诈公安人员人才队伍,但该方法只能暂时缓解治理需要,不能适应长期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需求。当下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打击治理,应当实现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信机构等多部门协调联动,实现电信网络诈骗预防共建共治制度。也即,运用公安刑侦技术,联合金融部门监管职能,电信部门大数据技术支持,以挽回被害人损失财产为导向,对重点地区持续开展重点整治,多方合作深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适用全封闭打击体系,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二)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法律法规


1.我国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总览


近年来,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各部门积极推进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法工作,坚持综合施策、源头治理和依法从严惩处相结合,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诈骗犯罪态势和特点,科学确定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惩处力度。《解释》中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同时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取证困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确定,根据刑法规范中有关犯罪未遂的一般性规定,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定罪的特殊标准,对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严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态度,要求继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实体层面,《意见》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更加准确、全面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责,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大财产刑惩罚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此外,在程序层面,《意见》对管辖、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有利于有效、准确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网络服务者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履行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促使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切实落实,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解释》继续保持着对网络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蔓延的源头,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随着现代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段不断发生变化,更具有迷惑性,防范难度增强,特别是大量电信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提升了司法机关办案难度。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202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电信网络诈骗和上下关联犯罪进行全方面、全链条的惩治和打击,进一步完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案件的管辖规定;《意见(二)》中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为解决异地办案调取证据问题,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信息化平台作用,提升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质效;另外,针对大量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的违法犯罪乱象,明确规定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更加精准、高效打击此类犯罪。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更新,网络犯罪的牟利巨大,同时网络犯罪的精细化程度大幅上升,由此催生了协同共生的黑色产业链、新的犯罪形态和更加智能化、专业化的犯罪团体,上下游关系复杂庞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毒瘤。因此,通过加强立法技术、完善立法规范以防治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我国规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部专门法律,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回应了实践中的迫切需求,坚持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为各方主体共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坚实的规则指引,为建构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支撑。


2.《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核心与关注焦点


其一,加大惩处力度,落实法律责任。反诈法第六章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规定了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落实了相关服务者的身份。在承担刑事责任基础上,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违反规定的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反诈法第41条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上限,还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另一方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及其帮助人员、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造成他人损伤的将承担民事责任,使得犯罪成本显著提升,此外,电信、金融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承担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这将督促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相关职责。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单位、人员将会记入信用记录。这一举措对有关单位、人员后续办理金融、互联网业务均有重大影响,有利落实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义务和责任。


其二,全链条联动,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反诈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各个环节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三个维度出发,明确了各个主体的义务和职责,形成了全面完整的治理主体结构和治理方式,构建全链条式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格局。此外,反诈法强化政府和部门相关反诈职责,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反诈工作;法院、检察院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挥审判、监察职能;金融、电信、互联网部门承担分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对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防范职责。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行业机构建立预警劝阻系统,鼓励电信、金融及互联网行业研制开发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等,促进各部门、各地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迅速、全面联动。此外,反诈法有针对性开展反诈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媒体等宣传防范责任,营造全社会反诈的氛围。


其三,加强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如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跨国、跨境组织性、规模性特征日趋明显,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伪基站、跨境洗钱等方式躲避监管,不仅使公安机关难以侦查打击,也使得后续司法机关的起诉中所涉及到的管辖权问题变得复杂。反诈法明确规定了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对境内实施电诈活动提供帮助的,适用本法;同时反诈法的规定确立了境内境外的全面管辖原则,一切危及中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都将受到管辖,全方位、高强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前往涉诈严重地区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予出境;再者,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其四,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有效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一环。反诈法强调对个人信息既要从上游阻断信息源,也要防止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该法对出售、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进行明确规制。反诈法第二十九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要落实规范使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应建立起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其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信息实施重点保护;三是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追查犯罪所涉个人信息来源,并依法惩处。同时,反诈法对于电信、金融及互联网领域相关服务提供者提出的要求,以及对其设定的民事责任,也体现了反诈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围绕互联网平台的角色和作用,反诈法特别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风险防控义务和责任,反诈法第一章总则、第四章互联网治理、第五章综合措施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行业企业设定了明确的反诈风险防控义务。反诈法总则第六条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明确了原则性义务。第四章互联网治理与第五章综合措施进一步将义务具体化,规定了面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实名管理义务、监测处置义务、登记备案义务、记录留存义务、披露报告义务、信息保护义务等。


整体而言,相比较反诈法出台前的原有法律制度规范,反诈法更加注重的是,在原有法律衔接基础上强调进一步积极发挥平台的相互联动、保障效能。反诈法框架下的监管的关联性、互动性显著增强:在网络实名制方面,反诈法构建的系统性“网络实名适用场景”比《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更系统性整合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的实名制要求,积极推动落实实名管理的重要保障机制。反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支持个人与企业“自愿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细化涉诈异常情形下具体核验措施,进一步保障互联网治理从“实名认证”走向“实人认证”的可行性与安全性。此外,反诈法还强调针对App功能及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治理。反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要求强化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反诈法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义务与责任,推动我国反诈治理从事后打击到前端防范的转变,与原有法律规范联动衔接,完善网络空间合规架构,总体呈现体系化、融合性、全方位、严监管的新格局。


(三)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执法司法


近年来,我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开展了多项卓有成效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活动。一方面,执法机关积极推动综合治理,联合多个平台开展反诈活动和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针对性措施和科技化手段,提高事前预防和精准预警的效率和效力。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将反诈作为重点工作,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发布指导案例促进司法难题的解决,积极推动相关指导意见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以案释法,大力开展反诈宣传活动,普及反诈知识,加强法治教育。同时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工作机制,为反电信网络诈骗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1.工信部门:技术溯源与问责落实


在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当中,工信部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态度,为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的下降作出了重要极大的贡献。


其一,融入技术手段,推出反诈利器。2021年7月,工信部联合公安部正式启用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该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数据算法等技术识别号码,在发现潜在的受害用户时通过12381短信端口第一时间向该用户发送预警短信。该系统的目的是通过预警提醒,使得收到该短信的用户保持高度的警惕进而降低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可能性。2022年6月,工信部再次推出反诈利器——“反诈名片”服务。这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群众经常把公安机关的预警电话误认为而诈骗电话或骚扰电话而拒绝接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反诈预警的成功率。因此工信部联合国家反诈中心,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推出了“反诈名片”,对各级公安机关的预警电话进行标记,帮助群众甄别电话来源,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号码进行提醒,从而提高预警的有效性。


其二,重视源头治理,升级“断卡”行动。2021年7月,在已经开展的“断卡”行动基础上,公安部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通过指引电信企业建立高风险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制度,集中对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电话卡、高风险电话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进行了系统的清理整治,着力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的通信渠道。该专项活动从切断“信息流”的角度出发,旨在从源头制止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该行动累计处置涉诈高风险电话卡、物联网卡近1亿张,关联互联网账号6200万个。部署推进“打猫行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猫池”窝点3758个、缴获设备1.16万台。


其三,落实问责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工信部组件了部、省、企反诈工作专班,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密切的合作。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往往依附于电话以及网络,因此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在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动当中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发挥企业作用,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基于这种考虑,工信部制定了互联网企业和电信企业等企业反诈责任清单,促使企业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监督检查力度。在该行动中,工信部累计考核问责企业108家、约谈挂牌26家,切实推动企业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2.公安机关:高严打击与反诈宣传


公安机关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公安机关协同各个市场主体,持续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一,开展专项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我国对待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借此起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为有效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公安机关持续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活动,对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展开了持续的高压打击。2021年5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断流”专项活动,通过斩链条、断通道、挖“金主”、打“蛇头”等方法,切断招募人员非法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人员流”。截止今年2月底,“断流”行动取得初步成效,公安机关打掉非法出境团伙1.1万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万多名。“断卡”行动则落实了二次实人认证和处置,对各类违规办卡、养卡屯号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


其二,推进跨国执法,加强国际合作。2022年6月,94名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落网,历时3年的“长城行动”圆满收尾。此次行动花费时间长,耗费警力多,涉及引渡对象众多,可以说在世界各国执法合作史上鲜有。2022年3月至6月,我国公安机关在国际刑警的组织下,联合76个成员国警方共同参与“曙光行动”,捣毁设立在多个国家的诈骗窝点1770个,逮捕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拦截非法资金5000余万美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虽远必诛”的决心以及高压打击的坚决态势。


其三,加强反诈宣传,树立反诈意识。国家反诈中心是国务院推出的整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旨在综合打击、预防、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6月7日,公安部推出了国家反诈中心APP和宣传手册,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宣传下,国家反诈中心APP的全国注册用户已超过6500万,已向用户发送预警2300万次,接受群众举报涉诈线索65万条,逐渐成为公众熟知的反诈利器并获得大量好评,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当中发挥了极其关键的作用。


3.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与事前预防


其一,坚持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起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最低入罪金额,以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对该类犯罪活动的主犯进行严厉的追责。河北法院在审理陈文雄等人诈骗案中,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文雄判处了无期徒刑。四川法院审理的“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590名被告人中有241名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裁判结果都体现出人民法院严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态度。


其二,坚持整链条严厉打击,打击与追赃并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涉及诸多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需要人员招募、推广引流、实施诈骗、非法洗钱4个基本步骤,在该过程中,很容易会发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对此采取全面打击的措施,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助链条。同时人民法院也十分重视追缴赃款,始终坚持打击违法犯罪与追赃并重,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协助各部门追缴赃款,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赃款,积极动员被告人退赃退赔,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最大程度为被骗群众挽回损失。


其三,发布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促进解决实践难题。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重点关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两卡”违法犯罪问题,为基层执法办案如何落实相关规定提供了思路和途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诸多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有助于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链条,从源头阻止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


其四,加大反诈宣传工作力度。国家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反诈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反诈活动。最高法每年都积极组织全国法院开展“全民反诈宣传月”等活动,实行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的“五进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老年人等易受骗群体进行教育,通过庭审直播构建生动的法治特色宣传课。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集中组织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检察官亲自走进校园内讲授相关知识,构筑校园反诈防线。除此之外,国家司法机关还积极入驻各个网络平台,通过拍摄反诈宣传作品、制作精美动画短片的方式宣传反诈新知识,使人们在玩手机的零碎时间也能接受到反诈宣传教育。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实践:新场景、新方法







如前所述,一方面,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关切和制度要旨在于强调前端预防、被害预防和治理的常态化,引导各相关方合力构建多层防范与多方共治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抖音、快手等主流短视频平台一直以来高度体认反诈工作的重大意义,针对国家政策战略和法律法规提出的重点要求,各大平台一直在努力推进多层次的能力建设。


可以观察到的是,当下各短视频平台正积极沿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范思路,在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和预防、监测和处置以及查办和惩处等各个层面不断总结有效经验,创新引入各种技术和组织手段,强化平台内外的联动响应,提升各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现、处理和惩治水平。


(一)短视频平台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和预防


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具有延长性,常常形成前端“引流”、后端侵财的违法犯罪链条。针对短视频平台往往成为不法者前端“引流”行为地的特点,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事前阶段识别和预防的新方法,以期在违法犯罪链条前端阻截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通常而言,短视频平台会建立各自的风控模型自动识别风险,改进电信网络诈骗提醒流程及早警示风险,宣传反电信网络诈骗短视频内容提高用户反电信网络诈骗意识,鼓励用户参与平台反电信网络诈骗共治。主流的短视频平台业已形成各自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判断方法和流程,具有算法工具自动化和风险预警及时性的特点。例如抖音平台在世界杯拉开帷幕之际,为了保障用户财产安全,发布《关于世界杯期间严厉打击赌球诈骗的公告》,针对特殊社会热点事件积极开展反诈预防,提升应对新型诈骗的治理水平。尽管如此,短视频平台在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全链条联动、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目标上仍有可提升之处。具体而言:短视频平台的识别和预防能力需要不断提升;短视频平台普遍对电信网络诈骗上游黑产规制乏力;各个平台的风控模型暂未实现互通互享。


1.搭建风控模型,识别电诈风险


利用算法搭建风控模型识别诈骗风险是短视频平台的惯常做法,旨在应对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对象广泛和手段隐匿所带来的监管难题。短视频平台通过自动算法和大数据计算,不断更新风控模型。目前短视频平台的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风控模型基本覆盖了诈骗账号、诈骗内容和诈骗行为多方面,能够多线多端地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线索。短视频平台的风控模型一般有三类:


一是保护平台账号的风控模型,主要分为账号异常感知模型和可疑设备识别模型。短视频平台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引流行为以运营平台账号为基础,保护平台账号的风控模型有助于防电信网络诈骗之患于未然,亦能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二是识别短视频电信网络诈骗内容的风控模型。此种机制通过前后过滤和灰度库的方式实现自动化入库,可以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业务特点构建各类反欺诈实时文本模型。虽然用以诈骗的短视频内容形式千变万化,实践中不限于授课、股票投资、低价抢购名牌产品、兼职、买彩票等等,短视频诈骗对象极具广泛性,但反欺诈实时文本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动地归纳识别出新型诈骗短视频,展现出算法和机器学习的优势。平台可以对涉诈风险较高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甚至对相关账号进行管理。


三是识别短视频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的风控模型,包含识别电信网络诈骗异常行为和易受骗行为的模型。短视频平台上的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手段日益精密,其中不乏联合境外人员、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规则漏洞骗取短视频平台资金的案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这一特点,此类风控模型通过人工构造规则、离线模型,端到端的学习异常行为,例如快手发布的诈骗治理公告中明确,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社区安全和风控团队通过风控的识别模型,对宠粉送礼诈骗、私单交易诈骗、刷单兼职诈骗、婚恋交友诈骗等内容和账号进行了专项治理,共处罚账号超过31万个。基于这一特点,此类风控模型能够深度学习异常行为,有效扩大行为异常召回能力,并发现更高维和更复杂的可疑行为。


2.优化警示方式,预防电诈发生


短视频平台为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构建严密防范体系的布局中落实平台责任,除了应用风控模型等新技术之外,还优化了朝向用户的风险提醒方法和流程,体现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提示的提前化和及时性。目前典型的短视频平台通常有平台警示和公私合作两种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提醒方式。


其一,平台警示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提醒方式属于平台自治范畴,在此种风险提示方式下,短视频平台自带安全干预产品,在平台内部对用户进行反诈风险预警。短视频平台的安全产品会根据风控模型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账号、设备、行为及内容,智能AI算法一旦判断出账号、设备、行为或内容与风控模型相符合,安全干预产品就会立即进行处置拦截,并且依据风险程度及时向易受骗用户发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提醒。例如快手平台会通过直播间风险提示浮条、“快手管理员”站内私信、风险警示弹窗等多种形式主动提醒用户,保护其免受欺诈,全方位提高用户防骗意识。又如抖音平台也以搜索提示、浮条、站内信、弹窗、视频通话等多种形式主动提醒用户,保护其防范欺诈,全方位提高用户防骗意识。


其二,公私合作的短视频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提醒。公私合作的短视频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方式有助于联动防范和综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短视频平台与国家反诈中心官方部门合作,协力警示易受骗用户。短视频平台一旦识别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不仅平台会向用户发出风险预警,官方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劝阻用户,起到良好的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效果。


在优化警示方式上,短视频平台立基于算法智能研判用户受骗风险程度高低,根据用户行为和用户画像灵活调整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预警等级,变通采取风险预警方式,从安全提示、风险警告、安全产品的AI交互警示,到音视频通话预警等方式,短视频平台的风险预警呈现出分级分梯度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3.善用平台优势,鼓励用户共治


短视频平台具有内容“短平快”易于传播的特点,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具有自媒体大众参与的优势,以及大数据精准向志同道合者推送的优点。目前多个短视频平台用户已经自发组织“反诈联盟”,立足短视频平台用户身份,不仅传播反电信网络诈骗内容,还现身说法地劝阻易受骗人群,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贡献了民间力量。由此可见,短视频平台在培育用户参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大有可为。


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更实行全民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鼓励反诈类短视频内容创作,实践中已涌现了不少以创作反电信网络诈骗内容为主的自媒体。一些优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短视频传播效果良好,受众群体广泛。官方部门入驻短视频平台当然有利于大力宣传反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创作反电信网络诈骗短视频的平台用户们同样是反电信网络诈骗良好实践的推动者,以及建设短视频平台良好生态的助力者。短视频平台可以对反电信网络诈骗短视频内容给予更大的算法推送力度和更多的内容创作奖励,有利于培育用户广泛、深入参与治理短视频平台的环境。


4.提升识别能力,完善预防路径


如上所述,短视频平台通常都建立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前识别和预防机制,通行提前发现和事先拦截的策略,承担了平台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警示义务。当然,各大短视频平台在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和预防环节也有其可提高之处。概言之,各短视频平台尚未实现协同治理,平台溯源治理能力有限,用户参与反电诈治理不够。


首先,各短视频平台间的电信网络诈骗风控模型并不互通互享,并且缺少更为通畅的警企间反诈资源联动机制。这一点显著反映出短视频平台与官方的联动不足,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治理未全面推进的问题。因此,短视频平台在识别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常显得捉襟见肘。虽然实践中不乏短视频平台挖掘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办案的实例,但短视频平台往往只在案发后才会运用风控模型挖掘更多犯罪线索,并移交执法司法机关。一方面,各大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归纳出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风控模型和所收集到的犯罪线索未必能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另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也未必能及时将不常见诈骗样本以及新鲜的作案手法,比如涉外电信诈骗分析样本、最新诈骗技术及隐蔽手法等及时同步给平台。


其次,各短视频平台用户参与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动不够。短视频平台用户自发组成“反诈联盟”,但平台既未给予更多的反诈资源和管理权利帮扶,也未重视从民间力量中汲取反电信网络诈骗经验。“反诈联盟”无法触及短视频平台的风控层面,仍只限于用户间、点对点式地劝阻潜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要提升短视频平台用户通过自治方式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动效率,就需要短视频平台的赋权和帮扶。


最后,虽然短视频平台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引流平台,处在违法犯罪链条的前端。然而短视频平台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引流行为背后往往有着上游黑产的存在,盗取账号、恶意注册的黑产为短视频平台上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了无限的资源。短视频平台升级相关策略,加强对用户信息和未加密的明文敏感数据的保护,尽量避免信息网络黑产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侵噬,但无法对平台账号黑产釜底抽薪,也就无法堵塞源头、溯源治理。因此,短视频平台的电信网络诈骗预防更希冀多平台、跨部门、公与私之间的协力合作,以对黑灰产业的源头治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二)短视频平台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监测和处置


在识别电信网络诈骗后,需要对其及时进行监测和处置,通过有效地干预和拦截,避免危害性的进一步扩大。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监测和处置层面,目前短视频平台常见的做法有以下三类:


1.运用反诈模型,实现AI监测


就目前的短视频平台实践而言,除了采用算法识别诈骗风险外,诸多平台结合自身生态特点,建立了针对性的监测模型和处置机制,对于诈骗常见的话术关键词、异常的账号登录信息与账号行为等内容进行AI监测,自动拦截诈骗信息或向潜在受害人发送提示消息,实现实时安全巡检排查风险。例如结合产品功能、内容属性、用户行为特征,由平台安全中心基于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针对网络诈骗的特点自主研发反欺诈模型,拦截平台上的网络诈骗内容与行为。


就AI监测的优势而言,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诈骗信息监测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信息排查与管控的效率,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环境下,短视频平台每日的交互信息量难以计数,仅仅依靠人力不可能完成对风险信息的排查工作,在此情况下,由AI完成对可疑信息的初筛和初步处理,承担绝大部分监测工作,是维护网络安全的高效且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AI模型的可延展性使得其能够根据新型诈骗方式的出现而持续进行调整优化,不断将更多风险模型纳入自身监测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息监测与处理的灵活性。


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AI模型的监测与处置方式是基于对已有诈骗行为的总结归纳,因此每一次模型的升级迭代都意味着大量诈骗行为的得手和大量的受害人的损失,加之短视频平台用以建立模型的样本积累主要依靠主管部门下发,对于不常见样本及新鲜的作案手法缺乏获取渠道,这也就使得监测行为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另一角度而言,短视频平台对诈骗行为的AI监测不仅包括对关键词的检索,还涉及对于关联账号、设备环境等的监测,监测范围和用户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也有待讨论。


2.依托用户画像,进行针对监测


短视频平台运用算法和大数据分析,可以根据用户对内容特征、喜好兴趣的偏好程度,对其进行标签化处理,结合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逐步形成用户画像。随着近年来我国网络实名化的要求,平台的用户画像愈发具体。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往往具有特定的目标群体,如“预约九价HPV疫苗”的诈骗方式,所针对的一般是适龄女性群体,随着今年8月九价疫苗适用人群的扩展,该诈骗类型的“受众”也随之扩大;医药健康相关的诈骗,对象则以中老年群体为主。短视频平台根据后台记录的用户画像,可以进行针对性信息监测,对群体容易涉及的诈骗类型进行重点关注。


针对性监测将诈骗方式和平台用户进行同频分类,一方面更有利于提醒用户对自己可能接触到的诈骗类型进行重点预防,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平台数据监测的效率,节约了反诈成本。


3.监测举报并行,实现过程管控


短视频平台作为非国家主体,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本身不具有处置的权力。平台在检测到异常数据后的处置行为包括对受害人、潜在受害人的提醒和对异常账号的管控两部分,并应当及时将涉案信息提交国家有权机关,由后者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


其一,平台监测到异常数据后的及时提醒,对于受害人及潜在受害人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短视频平台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一般仅起到引流作用,从诈骗方与诈骗目标在短视频平台取得联系,到诈骗的实际得手,具有一定的时间差,平台在时间差内的有效预警和对涉诈账户的封控处理,能够避免部分用户的财产损失,即使是对已经上当受骗的用户进行提醒,也有助于提示其保存证据,及时报案。此外,短视频电信诈骗场景当中,电信网络诈骗体现出小额频发的特征,往往是通过对大量用户实行小额诈骗或是对单一用户实行多次小额诈骗的方式非法获取高额钱款,部分受害者出于时间、精力等成本的考虑,对于小额财产的损失选择不再追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侦破,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在此情况下,由短视频平台牵头汇总,在监测到涉诈账户的情况下直接向有关机关进行报案,有助于侦查行为的开展和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是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重点打击的重要信号,短视频平台的积极配合是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的应有之义。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嫌诈骗违法犯罪异常账号应当重新进行核验,必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因此,平台对电信网络诈骗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监测和处置措施,正是着眼于对涉诈视频与账户的及时发现与阻断,这是有关企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的要求,也是其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后新的数字环境下的重要合规手段。但需要指出的是,依托于互联网的跨区域性特征,电信网络诈骗也有着跨区域作案的特点,被害人遍布全国各个角落,甚至跨国诈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平台向公安机关提交诈骗案件的线索,究竟是应当向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犯罪嫌疑人IP所在地机关抑或是被害人所在地机关报案,是实践当中的重点关切问题之一。


其二,除上述监测与处置方式以外,用户举报同样应当是短视频平台的重要监测方式之一。如前文所述,层出不穷的新型诈骗方式之下,平台算法的检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加之平台本身在诈骗环节中往往只处于前端,对后续行为的发展无法掌控,因此短视频平台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监测和处置中处于一定的被动地位。根据有关新闻的报道,平台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中,许多是根据用户的举报进行,而根据平台所发布的报告和数据,鲜有提及用户自发的举报在打击犯罪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在该环节中,用户举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轻视甚至是忽视了。虽然对于用户的大量举报信息,平台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审查,但这仍是平台监测涉诈信息、掌握新型诈骗方式的重要信息来源。为了防止违规视频可能造成更大的影响,可以在视频的推荐权重中加入实时举报权重,对于受到涉诈举报的视频进行减流,并在举报达到一定阈值时停止对视频的推荐,同时后台对受举报较多的视频进行优先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对账号及视频进行管控或是恢复原状,如此可以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用户视频数据的情况下,及时对涉诈视频及账号进行处理。


(三)短视频平台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查办和惩处


查办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民生热点问题,需要短视频平台与执法司法机关综合布局、合作发力。维护互联网安全、净化网络环境是互联网企业的应尽义务,加强警企合作共治,也是新形势、新任务下,公安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新举措。目前典型短视频平台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查办和惩处(事后环节)所采取的实践做法有如下方面:


1.政府主导的方式


政府查办惩处违法犯罪,是权力也是义务,在电信网络诈骗领域更是如此。更多时候,短视频平台仅作为提供数据、配合调查取证的身份参与到案件查办中来,执法司法机关占有着绝对的领导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政府主导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实践必须。政府主导模式以公共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数据资源的控制与监管为理论基础和权力来源,对于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的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和治理政策,最后由各级公共部门落实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和惩处。


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是能够集中资源进行行政管理,最高效地落实决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政府的主导地位,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过程具有制度保障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也正因如此,缺乏社会因素(短视频平台、个体消费者等)的参与和协同,可能存在信息缺乏、技术落后的问题,面对快节奏不断变化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缺乏时代适应性和治理灵活性。


2.短视频平台主导的方式


伴随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长足发展,短视频平台虽然作为私营主体,但依然需要自我约束,并对用户进行正向引导,这也符合赋能共治的实践期待。


其一,建立短视频平台内部惩治制度。如微信视频号就用户针对可能存在电信网络诈骗现象的投诉和举报,会将其直接转入人工受理渠道,严肃认真处理。人工客服根据举报用户举证,被举报人账号内容等综合信息,甄别有害类型、恶意程度,并对其进行包括不限于封号、限制功能、警告等多种梯度处罚措施,严重者将整合信息集中报案。


此方法优势在于及时迅速地受理诈骗信息,在案件尚未发生、正在进行时或刚刚结束时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避免用户过多的损失。劣势在于,用户举报的无门槛性导致可能存在虚假投诉、商业竞争性虚假举报,接驳人工的受理量较高,需要对举报信息进行甄别,要求人工受理团队需要深入学习反诈知识,把握用户经营状况,培养专业团队,严谨规范标准举报受理工作流程。


其二,建立平台间交流合作渠道。短视频平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个体之间互联互通,建立数据信息整合渠道与平台。此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私营主体的行业信息、技术优势,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对抗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短视频平台间共享已确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随时更新新发现的可疑数据、实践中运用的查处惩办措施和经验,既最多最有效地整合信息资源,也赋能私营主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经营环境。


3.公私合作的方式


实际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查办惩处,既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等公共部门加大治理力度、提高监管能力,也需要加强短视频平台等私力主体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公私合作、警企合作,真正做到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的共同最大化。


其一,短视频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而言,短视频平台积极发挥技术优势,通过产品模型对诈骗行为予以识别,并结合相关风控策略和干预手段,及时拦截诈骗分子与用户的进一步接触或行动。例如,2022年1-3月,抖音平台每天运行反诈模型100多个,执行风控策略9000多条,拦截风险账号登录3亿多次,阻断了超过93%的欺诈行为。


其二,短视频平台提供人力支持。短视频平台以其新兴行业优势一直吸引着高学历高能力人才,由此可以组建出有能力的专业反诈团队,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短视频平台的专业反诈团队不仅能够在企业内负责自我治理的精准施策,也可以与执法、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在案件查办中提供专业能力支持。


其三,短视频平台提供信息支持。短视频平台应当及时履行违法信息报告义务,协助查办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短视频平台在接到用户举报或执法机关的配合要求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账户IP地址、注册信息溯源等尽可能多的平台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还原在境内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协助执法、司法机关查办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例如,公安机关反诈中心反制系统和抖音平台安全中心鲨鱼智能反诈系统协作配合,密切跟踪诈骗账号信息、转账资金链条等案源数据,收集分析用户提供的涉案线索,创新“数字反诈”新模式,依托现代警务科技,利用短视频平台新兴技术,警企合作,打造专业骨干力量,查办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短视频平台会结合后台注册信息和使用数据分析,锁定诈骗高发人群与地区。公安机关接到相关评估数据后将诈骗犯罪突出、诈骗窝点和人员较多的重点地区列为挂牌整治地区,强力推进重点打击整治。此方法取得明显效果,涉及重点地区的案件已明显减少。


警企合作是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必要手段,此方法好处在于,短视频平台能够较准确全面摸清案件情况,整合多名受害者和嫌疑人信息,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及时固定线索和证据,统一移交给属地警方,配合侦查。


公私合作模式的特点是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政府主体和短视频平台的共同参与,积极合作,良好互动,在公共部门把握大方向的主持下,发挥短视频平台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最终由执法、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予以追查、逮捕、审判、惩罚。各方主体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治理中来,明确公共部门的责任承担,调动了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共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时也是在互联网领域探索政府机构简政放权,构建多元市场管理体制的实践体现。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高发,执法、司法机关越来越频繁地向以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发出信息数据访问请求和协同配合要求,许多短视频平台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导向,也正在努力创建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交流的方式与机制,加强警企合作。短视频平台所收集、保存、使用的用户信息、消费记录、留言讯息、通信内容等数据都可能成为破获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因此,公私合作模式的建立,使得违法犯罪查办过程中的数据来源更加多元丰富、快捷便利,比起以往仅靠政府机构公权力获取调查涉案数据,私营企业的加入使得信息数据获取途径得到了突破性的丰富和效率提高。同时,在高新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方面,短视频平台也能够提供最贴近行业核心的支持协助。


这种公私合作模式的实践,弥补了传统政府主导模式的滞后性,约束了短视频平台主导模式的过度自由,提升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治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和互联网生态环境维护。


四、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图景:新生态、新治理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新综合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多发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所以相较于其他犯罪类型更难以治理,不仅仅是因为其所利用的是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更重要的是因为其具有基于此而演变出的诈骗手段创新、诈骗对象精准、运作方式链条化等突出特征。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与之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治理短板。例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供给曾经存在一定的不足,主体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明确;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的治理曾经存在较为显著的薄弱环节,互联互通、协同打击机制亟待构建与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方法亟需进一步改进,需要及时适应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发展变化;等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所存在的这一系列突出问题,不仅倒逼各相关主体针对每项困境探索出了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更为重要的是促使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放眼全局、统一谋划,注重系统思维和统筹方法,以系统性思路开辟了新综合治理格局。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的新阶段、新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呈现新综合治理的新面貌,更强调运用系统性思维,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在主体、工具和方法等各个层次实现进一步的治理实效:


1.加强源头治理,奠定治理格局


强调“源头治理”,就是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依托新型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相关犯罪产业的前端实施有效打击,从而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机会和实现条件,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势头。基于电信网络技术自身的特点,电信网络诈骗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而言,具有更为显著的犯罪产业化程度高、犯罪侦查难度大、被害人地域分布广等特征。这导致,长期以来采取传统的末端司法管控治理模式只能发挥刑事责任的事后追究功能,而无法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前预防,无法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而,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步建构和完善了“源头治理”体制机制,为新综合治理格局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其一,源头治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更加明确,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国务院积极构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部分重点地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区域协调治理格局逐步形成。此外,公安机关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值得强调的是,风险防控责任的主体明确拓展至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各方积极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并加大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工作力度。各主体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从而形成了覆盖电信网络活动各领域的治理网络,奠定了新综合治理体系的组织基础。


其二,源头治理的工作方法与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在犯罪原因方面,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注重从源头上深入剖析电信网络诈骗发生原因,积极开展相关领域的刑事风险研判,以前瞻性思维推动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行业的规范整顿。在犯罪工具方面,对风险账户与风险行为实施精准识别与有效管控,及时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获得犯罪工具的渠道。例如,涉“两卡”黑灰产业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地带,是强化源头治理、斩断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对此,银保监会通过持续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两卡”管理机制,较为有效地阻断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支付与流通渠道。在犯罪链条方面,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较为显著的产业化特征,针对APP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黑灰产业的打击治理力度持续增大。


其三,个人信息保护体制机制有效建构并持续完善,综合治理效能不断提升。被害人受诈骗的原因,除自身防范意识薄弱之外,更在于诈骗集团针对不同对象定制了专门脚本,而这建立于其所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因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是打击“精准诈骗”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反诈防范义务进一步明确,通过发展个人信息处理合规科技并建构相关工作机制,较为有效地切断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非法渠道;另一方面,负有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尤其加强了对物流、购物、贷款、医疗四类信息的保护。例如,公安机关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每案回溯”,重点打击相关联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渠道;同时,检察机关也在追究窃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办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助力电信网络诈骗的溯源治理。


2.强化精准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新综合治理中,“精准防治”存在两方面的涵义:一是精准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另一是精准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潜在对象。一方面,为积极应对电信网络“精准诈骗”,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也相应注重“精准防治”,以提高防治工作的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坚持精准防治,将防治重点集中到风险领域与风险群体,减少对正常电信网络活动的不必要干扰,有助于充分降低“源头治理”对营商环境与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有力提升了新综合治理的效能。


其一,电信网络诈骗过程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征,因而能够被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识别并监控。在犯罪工具的选取与使用上,不法分子通常倾向于选取特定类型的电信网络账户。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痕迹上,不法分子通常采取相似的诈骗手法,例如,以交友婚恋、兼职赚钱为噱头引流至赌博网站、虚假投资网站实施诈骗等。公安机关等监管主体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潜在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尤其是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的异常风险行为实现精准识别,并对其采取针对性的验证与预防措施。尤其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风险防控主体利用其在电信网络领域的特殊地位,更有效地建构了精准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屏障。


其二,电信网络诈骗的潜在对象往往具有一定的内在相似性,一定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往往针对具有一定群体特征的被害人。一方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过总结大量个案规律,归纳出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重点受骗群体,通过重点防止特定群体被电信网络诈骗精准锁定,特别是加强对“一老一幼”个人信息的保护,准确把握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着力点。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风险防控主体通过在数据处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发和接入程序模块,实现对操作记录的留痕监测追踪,及时识别处置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国家反诈中心通过精准研判疑似被害人并部署各地预警劝阻,实现了及时有效的资金预警,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3.坚持“打早打小”,推动监管前置


在新综合治理视野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更加强调责任前置与预防思维,突出表现为“打早打小”的惩治思路。相对于传统诈骗犯罪而言,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较为突出的组织化、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导致传统的事后司法规制方法难以实施有效治理。“打早打小”本质上是预防性思维,强调监管环节前置,不仅有利于有效打击和取缔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打早打小”是新综合治理系统性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源头治理”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有效、精准打击,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公安机关及其他监管主体积极承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前置责任,对照责任要求,坚持能动履职,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链条前端的精准打击,坚决避免诈骗犯罪团伙坐大成势。


总体而言,电信网络诈骗的新特征和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突出困境,倒逼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重心从传统诈骗防治模式转向新综合治理模式,强调源头清理、精准识别、“打早打小”等系统性防治方法。具体而言,源头治理是新综合治理的突出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环节之一;为进一步提升源头治理的效能,精准防治作为重要技术手段,通过筛选辨识犯罪行为与潜在对象,为新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与此同时,除源头治理等预防性措施之外,新综合治理模式以“打早打小”的惩治思路,坚决遏制并有力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新综合治理视野下,短视频平台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应当提升到新的高度。就源头治理而言,新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多元化、明确化要求平台加强自身建设、建构内部治理生态,同时要求各平台之间、各相关机构之间形成协同模式、建构外部治理生态。与此同时,精准防治与“打早打小”也为各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措施。以下将从短视频平台内治理生态与短视频平台外治理生态两个角度,分别探索建构的具体路径,以期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短视频平台内治理生态建构


以数字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为依托的短视频平台在大众生活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为社会公众接收、传递信息提供了新的方式。但短视频平台中用户发布的内容主观意识较强,部分用户为追求热度有时会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而平台用户的受教育程度、知识储备量参差不齐,极易被误导,这就使电信网络诈骗有了可乘之机。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用户在平台被骗的事例屡见不鲜。同时短视频用户的数量逐渐增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网络视频用户的数量达9.95亿,占网民总数量的94.6%。其中短视频用户数量达9.62亿,占网民总数量的91.5%。短视频平台的用户量如此庞大,如何为用户构建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至关重要。


短视频平台是广大用户分享生活、与外界交流的重要场所,短视频平台反诈需要平台和用户的共同配合。平台需要完善用户准入制度,对存在异常的账号进行风险防控;加强对用户使用的审核,注重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研发更高效的反诈工具,为用户投诉提供便捷途径;加强用户数字素养,促进用户自觉维护平台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平台建设,通过自身行动与电信网络诈骗作斗争。 


1.完善用户准入管理,及时发现异常账号


其一,短视频平台应当提高进入门槛,提高用户进入平台的审核标准,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对冒用身份、虚构身份登记行为的防范。用户注册平台账号时应当签订平台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用户实名制登记的责任以及相关违约后果,降低用户上当受骗的可能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平台氛围。


其二,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注册账号数量的监管,设置每个用户可注册账号的数量,并且每个账号都要实名制,以确保在发生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准确定位相关用户。短视频平台应当为用户提供便利的查询账号数量的途径。如果某些用户如果在同一个平台注册账号达上限,应当提醒其通过注销其他账号的方式来注册新账号;如果属于同一用户的某个账号具有电信网络诈骗嫌疑,应当对这位用户的其他账号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并且在其涉案嫌疑解除前拒绝为其注册更多账号。


其三,关于未成年人用户的账号注册及使用问题。未成年人是不法分子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的一个重要目标群体,为加强对未成年用户的保护,应当设置多重防护措施。例如在注册短视频平台账号时就应当有监护人信息的录入;对未成年用户在短视频平台能够使用的功能加以限制;在涉及支付问题时应当有监护人短信通知、以及监护人设置密保问题及答案等方式,降低未成年人用户在短视频平台上当受骗的几率。


2.加强用户使用审核,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一方面,加强平台作品审核。虽然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多种多样,让人防不胜防,但是某些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方式仍然有迹可循。以美容整形行业的医托为例,某些诈骗团伙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求医成功的作品吸引有需求的平台用户,导致一些用户上当受骗,不仅财产受到损失,身体上的损害更为严重。在小红书、微博、知乎等不少社交平台上,都分布着大量黑医托,他们几乎无孔不入,伪装成行业的熟悉者、专家、大V等,一边向大众贩卖容貌焦虑,一边向客户吹嘘推荐哪个整形机构好,再把他们介绍到相应的机构做手术拿分成,对此,《新京报》也曾报道称,在小红书里,大量的“医美体验种草帖”都是由医美机构通过营销团队雇佣写手完成,一条假种草帖,只需花费5元。因此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对发布作品的关键字和视频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有关专门领域资质的用户,更要经过核实以后再允许其发布作品;对不同用户发布的类似内容过多的作品,要提高警惕,确认其是否为虚假宣传;对粉丝数量较多并且有一定话语权的账号要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审核其发布内容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加强平台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冒充身份类的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这类诈骗之所以如此高发,是因为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使用各种手段精准掌握了相关个人信息,因此实施诈骗的成功率大大提高。所以短视频平台应当进一步做好对平台用户信息的保护工作,使违法人员无法成批非法获取用户的信息,并及时处置侵害公民信息的各类违法行为。


3.提供用户反诈工具,便捷用户投诉渠道


首先,积极创新为用户提供更多的反诈工具。包括电信网络诈骗识别工具,如可疑账号一键查询功能;电信网络诈骗阻断工具,如可疑用户一键拉黑功能;电信网络诈骗处置工具,如可疑信息一键举报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大数据工作原理在于,收集的数据越多,对数据分析的精准度越高。如果用户将在短视频平台上经历过的受骗经历或者了解到的诈骗手段进行汇总,比如对诈骗信息、网址、电话随手标记,对诈骗现象的主动咨询,都有利于完善反电信诈骗数据库,尽早识别可疑的诈骗手段,将一些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更多的平台用户上当受骗。


其次,为用户识别和投诉诈骗行为提供便捷、多样化通道。在识别诈骗行为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优化账号异常感知能力,通过在平台系统植入识别诈骗话术和异常行为的风控模型,针对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可以在用户使用短视频平台的多个环节对用户进行提醒,提高用户的警惕性。如在用户交流内容涉及资金与个人信息的交换时进行提醒,用户与存在风险的账号进行交流时进行提醒等。在投诉诈骗行为方面,平台应当将客服对话框、投诉与受理电话、投诉网站设置在较为明显的位置;设立举报通道,方便用户对网络诈骗行为随时举报;同时加大人力的投入,提高人工客服在受理投诉和申诉时的比重、降低机器的比重,高效率解决用户问题。短视频平台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为平台用户提供法律咨询,在用户不幸遭受与平台相关的电信网络诈骗时,及时从专业角度为用户提供法律帮助。


4.提升用户数字素养,创新平台反诈宣传


其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由于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年龄、所在地区跨度较大,用户的数字素养水平更是有差距。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当今时代,短视频平台用户应当自觉提升数字素养与技能,文明使用网络平台、提高辨别能力、注重保护个人隐私、自觉营造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相对于单方面学习电信网络安全知识,积极参与反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的实践对用户来说会起到更好的防诈骗作用。


其二,平台要创新反诈宣传方式、加大反诈宣传力度。短视频平台可以使用公众号、小程序等工具,使用户能够方便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途径了解反诈知识;由于网络诈骗手段不断更新,平台在发现新型诈骗方法后,可以给用户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告知;平台可以用视频或者笔记文章的形式及时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一定要在标题上设置“诈骗”等明显的关键字,让用户提高警惕,以更大地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平台可以设计多样化方案来宣传反电信网络诈骗知识,例如开展公益行动、短视频平台反诈微视频拍摄大赛、网络防诈安全知识竞赛等,并设置多样化奖项,对晋级者可以奖励丰厚的奖品,并且在平台上进行公示,来鼓励用户多了解网络安全知识和防诈骗知识;对于不同的受众群体,可以有不同的反诈知识宣传与普及方法,对未成年用户的宣传方法要增强趣味性、对中老年人用户的宣传方式可以增强实用性,因材施教。


(三)短视频平台外治理生态培育


如前所述,目前短视频平台情景下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在实施过程中有将近九成的比例会引流至第三方平台。由此意味着,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需要全面贯彻新综合治理的思维,除了短视频平台内治理生态建构外,平台外治理生态的培育同样不容忽视,具体而言包括行业自治的多平台协同模式,以及由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模式。前者需要平台之间共同合作打击黑灰色产业链条,做好自身信息监管,通过行业自律和制定行业规范,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后者从宏观层面需要由政府协同调配不同机构,为短视频平台提供帮助,加强平台用户身份管理,并通过反诈宣传预防降低用户被害可能性。在微观层面,各机关之间需要明确权责,相互协调,不同部门联合进行综合执法,结合短视频平台特点对现有的反诈措施进一步完善。


1.行业自治,多平台协同模式


其一,短视频平台中的电信网络诈骗可能处于黑灰产业链的局部环节,因此对链条的完整打击需要其他环节所涉平台提供帮助,由多个平台共同配合,联合治理违法犯罪。基于短视频平台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链条性和相互配合性,诈骗团伙与众多黑灰产违反犯罪团伙立足产业链的共生关系,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短视频平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伴随着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诈骗团伙在多个平台流窜作案,或在短视频平台中寻找被害人后,转移至其他平台进行交易,所涉及诈骗的行为在其他平台实施,因此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仅依靠短视频平台“单打独斗”难以彻底打击违法犯罪,需要通过其他平台的配合对违反犯罪行为进行发现、认定和处罚,平台之间应当对违法犯罪“黑名单”进行共享,共同对违规用户重点管理。


其二,平台应当保护用户隐私,在不同平台的账号关联中加强数据安全维护。诈骗团伙通过不同平台获取用户信息,寻找潜在的被害人,而短视频平台具备好友列表、作品发布、不同平台可以相互关联等展示个人信息的功能,成为不法分子获取用户信息的重要渠道。若平台不完善信息管理工作,则降低了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极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平台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不仅要保护本平台中用户的个人信息,保障用户数据安全,还要避免不同平台之间账号关联等引起的信息泄露,从源头上扼杀不法分子可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性。


其三,通过平台间责任协同,增强行业自律,形成良好的短视频平台行业风气。目前短视频平台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需要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加强平台的自发管理,共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行业公开透明的投诉举报机制。行业监管可以督促平台积极执行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规范,促进平台自觉遵纪守法。例如对于存在交易风险的受害人,在其进行网络或银行转账时进行识别,由平台起到积极的告知义务,避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等。


2.政府牵头,多机构合作模式


在宏观上,协调政府以及其他机构与平台的合作关系。短视频平台中不断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已经严重危害网络环境,仅依靠平台自身的管理远远不能应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手段,需要国家强制力打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


其一,继续加强对短视频平台身份认证监管。身份认证是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的切口,由公安机关接入加强身份信息掌握,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定期对身份真实性和注册信息进行检验,打击购买账号、虚构身份等行为。现有的监管技术减轻了人工审核的工作负担,但人工审核能够弥补机器的漏洞,作为一道防线并不能被人工智能完全代替,平台仍需要雇佣专人进行兜底审核。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短视频平台的人工审核提供信息资源协助,对平台的实名制管理途径进行鼓励和引导。


其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不能仅依靠“打”,还要通过平台和国家机关共同“防”,立足源头治理的路径,减少电信网络诈骗发生。通过创新宣传模式,结合短视频的优势,借助政府和其他机构官方账号的影响力,联合平台和政府制作官方账号的反诈宣传内容,包括已经取得的行业反诈成效宣传、不同机关反诈特色服务宣传、全民反诈知识宣传等相关宣传方案,通过视频的生动内容和账号的影响力,树立平台用户的反诈意识。通过国家机关的权威,增加用户对反诈内容的信任。此外,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应当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将最新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及时进行信息发布,对新出现的诈骗手段进行总结,同时通过典型案件的宣传,提醒公众对存在诈骗风险的行为提高注意,以此增强人们群众的识别能力。


在微观上,协调国家机关不同职能,避免出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多头管理,出现管理重复和空白。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职能不同,优势各异,不同机关工作内容和关注的利益不同,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治理时可能会出现重复管理或互相推脱的情况,而短视频平台作为新兴领域,其对应的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细,避免国家机关对短视频平台中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出现无序与无效的治理状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短视频平台中电信网络诈骗的国家机关界入,可以遵循如下方案:


首先,可以借鉴网信监管领域内部的联合执法特色,吸收“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成功经验,各机构共同开展网络治理活动,积极与其他执法机关联合沟通,共同推进治理,及时进行案件线索的移交和案情进展沟通,增强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由于短视频平台提供的内容涉及文化产业和电子商务有关,因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大有可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8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负责,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其他部门共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均发挥职能,依法共同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于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仍可以延续联合执法的方式,由不同国家机关在职能范围内分工合作。


其次,短视频平台的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为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侦办,办案人员不能局限在传统侦查工具的运用中,还要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侦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但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侦办涉及不同专业知识,尤其是计算机等特殊技术,普通公安干警所受专业培训范围有限,这给电信网络诈骗的侦办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为此需要在技术、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公安机关充分的支持,以增强其侦查能力。


最后,国家机关应当基于自身优势特点,针对短视频平台中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完善现有的反诈措施。如前所述,目前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别推出了具有部门优势的反诈方式,形成“五大反诈利器”的构建,对深入推进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反诈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中进一步增强和推广,对短视频平台中涉及交易异常等情形进行提示,进一步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提醒和警示义务,鼓励群众对涉嫌诈骗行为举报的奖励制度,为广大短视频平台用户构筑防诈反诈“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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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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