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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重磅好消息!就在昨天,北京公布的新政策,让所有密云人沸腾!

2017-11-01 密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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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终于来啦,北京住房租赁新政于10月31日正式实施,新政规定的条例涉及租房的方方面面,亮点颇多:

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租房区接受义务教育;


非本市户籍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规范租房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


市民也可以像淘宝用户一样,给租房方好评、差评,作信用评价;


……


新政策推出,举城沸腾。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政策都包含哪些内容。


满足条件子女可在租房所在区入学


1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子女可“跨区”入学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2非京籍无房家庭可在租房区入学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根据备案信息及相关规定,非京籍无房家庭提供“五证”等申请可在租房所在区入学。“五证”包括:


1、在京实际居住证明

2、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3、全家户口簿

4、有效的居住证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规范租房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1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2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举证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多方面维护租房人的合法权益


1出租住房需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除了结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外,出租住房还要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2合同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如果房东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房东应将押金退还租户。


3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住建部门未来将发布的这个租金“参考价”并不是强制要求房东和租户照此出租,而是起到参考作用。房东和租户可以根据这个价格水平,约定具体的租金情况。


4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在租期方面,通知指出,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也强制要求不得低于3年。



5房东与租户的权利义务




房东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租户,未经租户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如果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租户,并不得影响租户正常使用,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租赁期届满,房东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租户;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如果原租户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6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政府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1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变更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2采取网上备案方式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3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的内容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确保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如实推送给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登记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出租住房权属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查验服务。


5信息不符的应当予以注记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定期对出租住房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实际居住情况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上予以注记。

房地产机构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1从业人员实名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2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3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


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


4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


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将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5支持将住房委托给租赁企业




未来运营这些租赁房的将是更加专业的机构。本市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在金融支持方面,本市也将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



7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试点工作




未来,本市也将继续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试点工作,适度增加试点参与银行数量。研究制定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与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有关部门全力解决好户口登记和迁移问题




1本市户籍可户口登记和迁移


在我市现有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从而解决本市户籍公租房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户口登记和迁移问题。



2非本市户籍申领居住证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住房租赁监管和服务平台上线


1平台按照“1+N”的模式建立




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平台按照“1+N”的模式建立。“1”是指监管平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搭建,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集成,完成主体认证、房源查验、合同备案等工作;


“N”即服务平台,是指市场服务主体建立的住房租赁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数据接口与监管平台对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等,为百姓提供租赁信息发布、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申请、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服务。你可登录http://www.bjjs.gov.cn/进入连接平台。


2多个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目前已有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链家、我爱我家、建设银行建立的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服务窗口也启动了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工作。



3可给相关企业好评、差评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接口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如果有市民想把房子对外出租,就可以到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网络交易平台还可以向老百姓提供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市民也可以像淘宝用户一样,给相关企业好评、差评,作信用评价。



4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也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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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爱大北京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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