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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批捕一名阻扰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

新余发布 2020-09-10


  2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月8日上午8时许,新余市渝水区城南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在本市解放西路锦星花园小区门口防疫站点值守,负责该隔离小区人员出入登记。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无该小区出入证,却欲强行进入,被工作人员劝阻后,缪某某不仅辱骂工作人员,而且用手将一名工作人员的脸部抓伤。      案发后,该院立即启动提前介入机制,迅速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与侦查机关共同会商,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为精准打击犯罪、形成打击合力发挥积极作用。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逮捕,该院受案后快速办理,一日内完成审阅案卷,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对缪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今天您遇到的一些麻烦和不便都是各级党委政府为击退疫情,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所作出的非常之举。请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尊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高防控意识,积极配合检查,切莫以身试法。疫情期间,任何破坏、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克时艰,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新余渝水检察
编辑:郭晋 值班编辑:谢丹
投稿邮箱:xinyuapp@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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