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余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两手抓、两促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复工复产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复工复产指南,列明必要的复工复产条件、报备时限、防疫要求、防控措施及流程,统一行业复工复产标准。指南应尽量简明,便于企业操作,县区指导企业复工复产报备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实事求是,避免提过高要求,不得层层加码。统筹产业链复工复产,积极组织、优先安排已复工复产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保障防疫物资供应。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口罩等防疫物资储备,根据复工复产企业实际需求情况,合理调配防疫物资。鼓励各企业、各商(协)会联合会员企业广寻渠道,自行采购、配备防疫物资,尽可能实现自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企业车辆、人员通行。分宜县企业返岗员工实行电子通行证出行。渝水区(含高新区、仙女湖区)无阳性患者小区(村组)的企业返岗员工实行电子通行证出行;有阳性患者的小区(村组),继续执行《关于规范企业复工复产车辆、人员通行的通知》(余新冠指办〔2020〕12号)相关规定,对持有县(区)制发的通行证的复工复产企业车辆(不进小区、村组)、人员以及使用防疫电子通行证(两证合用)的复工复产企业员工,全市各级各类疫情管控卡点、各社区、小区、村组、管理处不得拦阻,经过必要的健康监测和免费消杀后立即放行,方便进出。鼓励企业采取自备通勤车、包车等方式保障员工出行。对湖北来余的企业员工经过集中隔离14天后确认无发热、咳嗽等症状,且经核酸检测为阴性方可返岗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惠企政策宣贯、落地。将惠企政策宣贯、落地作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梳理、汇编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及时将有关政策精神向企业推送、解读、宣贯。各县区驻企特派员要将“送政策”作为入企帮扶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集中办理企业申请,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类惠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金融支持。落实省、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余府发〔2020〕3号)要求,引导驻市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并加快审批、放款速度,保障企业资金周转;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因疫情暂遇困难的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担保费在现有优惠的基础上再降50%。市政府将各驻市金融机构疫情期间对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作为评价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年终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保监分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帮助企业稳工、招工。根据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推动全省开发区工业企业开展百万大招工的通知》(赣新冠指明电〔2020〕17号)部署,积极做好协调返岗、本地挖潜、线上招聘、校企对接、中介推介等重点工作,帮助企业稳工、招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开展租金减免行动。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租金减免。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租金减免按照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新余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余府发〔2020〕3号)、《关于印发新余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余府发〔2020〕7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鼓励私有产权业主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经营服务场所租金,各级受益财政对减免租金的私有产权业主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受益财政自行制定,县(区)补贴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促成租赁双方尽可能达成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为帮助我市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全市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的建设工程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规范督查、检查。市、县(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可成立联合督查组,明确督查重点,指导、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类检查,减少检查频次,杜绝多头检查。督查时应严明纪律,严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轻车简从。督查人员要增强为企服务意识,协助、指导企业做好防疫培训等工作,不得要求企业填报、提供各类非必要报表,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陪同。〔责任单位:市、县(区)防控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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