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20〕6号)最新解读来了!
中山大学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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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为便于学校师生理解和执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办法》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修订原则
一、体现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对竞争性科研经费进一步放宽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教学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严格遵照执行上位法规范有关规定。
二、体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措施。着力于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服务效能。
修订内容
01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
1.其他人员乘坐夕发朝至夜行动车
2.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差,交通工具乘坐等级可在上位法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舱位等级。
第七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可由个人自理,取消原制度“未经批准超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当程旅费不予报销”的规定,不受经费来源限制。
交通工具标准表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02
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其他级别人员应住单间或标准间。
2.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住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可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
3.提高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可在上位法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住宿费标准表
(可左右滑动查看图片)
03
报销附件
取消《中山大学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对需要说明的报销事项,在网报单“报销情况说明”栏中填写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即可,无需再提供《说明书》(《中山大学财务报销问答》(中大财务〔2019〕3号)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2
取消《工作日志》:出差时间超过7天的无需再提供《工作日志》,但应在网报单中详细注明公务出差事由。
04
报销时限
第二十三条
05
差旅期间因私活动特殊情况
第三十条
完善“因私活动时间累计超过7天的,全程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的规定,明确招生宣传活动和学生寒暑假差旅活动可按公务实际时间报销差旅费用。
06
校外人员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1.校外人员受邀赴外地参加公务活动的,可予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邀请对学科发展、教学科研、项目研究等有重要意义的专家、行业精英或高管的,可由项目负责人合理选择受邀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等级或标准。
详细内容见《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20〕6号),戳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办法原文。
编辑 | 毛 彧
责任编辑 | 陈钰怡
初审 | 张 缨
审核 | 李文敏
审定发布 | 张 斌
来源 |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