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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男子买房没买成居然躺着就赚了90万 只因......

2017-05-16 名城苏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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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见面就会提到的三个关键词——

学校!

房子!

学区房!



既然提到房子那就不得不说下面这件事了

↓↓↓

“一房两卖”价高者得?


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大伙还得多留个心眼儿。市民王先生就碰上了一件烦心事,交了8万元定金,房东却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2016年2月,王先生通过中介看中吴中区一套300平的房子,经过协商,他与卖家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90多万元,并当即向张某支付了8万元的购房定金。不过,在王先生满心期待新家时,事情却出了变故。




原来,房东张某是嫌房子卖的便宜了,在与王先生签订过合同后,又将房子以230万元的价格卖了另一个买家赵先生。由于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解到详情的赵先生随后也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最终,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此外,经过调解,由张某返还赵某定金,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不过,在法院强制过户后,张某并没有消停。



张某心存侥幸,他觉得房子卖便宜了,所以继续占着房子不搬,希望王某能够给他一部分补偿。


于是,王先生又一次将张某告上了法庭,在收到传票后,自知理亏的张某这才搬离了房屋。


吴中区人民法院马俐提醒大家:还是要本着诚实信用的经营交易原则 ,否则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小失大 !


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

卖方心理失衡,甘冒违约风险

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卖房子

因房东反悔引发的官司

简直是“一波又一波”


(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听说过买房卖房赚差价

听说过中介赚提成

万万木有想到

买房没买成居然也能躺着赚到钱?

还一赚就是近90万?

这样的事就让苏州一市民遇上了!

究竟怎么回事呢?

↓↓↓


苏州一市民见自家房子大涨近90万元后果断反悔,买家将他告上法庭。日前,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卖家退还定金,并将涨价部分近90万赔给买家。


案件回顾


2015年底,苏州市民曹先生通过中介,看中王先生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子,经协商,双方在当年12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先生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 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当即支付 5万元的定金。 


但随着房价上涨,去年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因为房价涨得比较厉害,王先生房子不卖了。 



老实交代

如果是你,看着房子大幅涨价

会想违约吗?

继续往下看



无奈之下,曹先生将他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根据评估鉴定报告,这套涉案房屋总价3581100元、车库评估总价80000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9500元,共计378万多元;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14万多,上述两项共计 392.3万余元



违约金也就 5万元

房子却升值了近 90万

赔个违约金也比卖房划算呀


违约可不单赔个违约金这么简单!

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焦点:卖家违约,应当赔多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经催促也未能履行,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购房定金 5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3万余元。根据鉴定,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曹先生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 89.3万余元(392.3万-303万元)。




可是还有“奇葩”房东

收了首付款

却又不卖了

理由是

这是我唯一的房子,可以不卖吗?

▼▼▼


房价上涨 房东违约遭拒后擅自更换门锁


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东张某主动提出违约遭拒绝后,在房屋已经交付对方使用的情况下,竟然擅自更换门锁,结果购房人李某愤而起诉,房东为其违约行为付出了30余万元的巨额代价。



  法院审理中,张某表示因为他仅有一套房屋,而限购政策影响了其换房计划,故不再出售房屋,并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则表示,因房价上涨,他要购买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要多支出近40万元,张某赔偿10万元只是杯水车薪,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和组织调解工作,最终张某赔偿李某30余万元,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法官提醒

  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所以,如果有人问你

“房价又涨了,后悔了,不想卖了,可以吗?”

请回答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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