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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职工注意!国家明确规定明天你放假半天,但是……

河北发布 2019-04-18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的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并没有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一样的加班费待遇。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当日上班和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同,可能会有部分员工有工作需要却拒绝或借故不上班,出于公平合理及调动员工积极性考虑,实践中大多企业一般会自主规定对当日上班的员工给予加班费或调休。

本期律师:胡锐利,隆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法咨询热线解答人、天津市高企协人力资源专委会副秘书长兼特约讲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除了半天假,职场女性还有这些专属权益!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产假延长到延长哺乳期休假,从妇女节放假半天到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全方位福利……

点击查看:重磅新规!@河北全省女职工,这些假期、补贴、福利都是你们的啦!


公平就业 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产假延长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


延长产假六十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难产、多胎再增加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可享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最长延长到56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特殊时期” 照顾多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专属休息室很贴心


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补贴”每月多一份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人生大事”不折腾


面对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不用再烦神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三期”内备受保护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


①岗位、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②夜班、加班尽量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③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④劳动强度可减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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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河北发布微信综合自工人日报、河北省政府网等

编辑|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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