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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癞蛤蟆被刑拘,执法不能太随意

2017-02-20 周建邦 凯迪猫眼看人


江一农民抓了114只癞蛤蟆被警方刑拘。虽然现在保护野生动物有“政治正确”的意味,但我看到这个消息,还是忍不住要说,保护野生动物,执法不能太随意。


    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并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该既不是珍贵动物,也不是濒危动物。捕杀国家保护动物犯法,那么抓癞蛤蟆至于被刑拘吗?


    当然,警方也有其自己的理由:癞蛤蟆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还是套得上非法狩猎罪的。


    只不过,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来执法的话,估计很多人都会心生恐惧。因为,肯定有不少人够得上获罪的“条件”。要知道,“三有动物”名录1700多种,包括青蛙、麻雀、野兔、壁虎等。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珍贵濒危和三有动物是并列的。这本身就有点奇怪,难道珍贵这个框架中装不进“三有动物”么?何必搞出两套名录来?事实上,现在就是两套名录并存。


    而在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没有猎杀三有动物罪。


    那么,猎捕三有动物是不是就不犯法呢?也不是。因为还有一个“非法狩猎罪”。浙江那个抓癞蛤蟆的农民,刑拘的理由,就是“非法狩猎罪”。


    而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少地方,划定禁猎区很随意,因此“非法狩猎罪”就有“口袋罪”的倾向,要保护野生动物,如果够不上珍贵濒危动物,就往“非法狩猎罪”这个“口袋”里套,几乎是一套一个准,也往往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珍贵濒危”和“三有动物”两套名录,列入的野生动物种类宽泛繁多,人们捕杀野生动物而犯法,几乎成了大概率事件。


    当然,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道德正义性,也就是容易在保护野生动物上“装逼”,因此在舆论上,几乎就没有人站在违法者一边辩解,喊打喊杀之声则不绝于耳。


    不少人习惯性“装逼”:就是要保护野生动物,我就痛恨伤害野生动物的人。感觉自己不会捕杀野生动物,因此要对捕杀野生动物者口诛笔伐,来显示自己的高尚和正义。


    问题是,之所以要将捕杀青蛙、癞蛤蟆等“三有动物”者绳之以法,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动物。如果这些动物存在量巨大,用得着这么高调来保护么?


    抓青蛙、癞蛤蟆就犯法了,那么往农田里施放化肥、农药,毒杀的青蛙、癞蛤蟆更多。是不是要规定农民不准使用化肥、农药了? 


    再者说,由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定得很宽泛,执法就只能随意选择,肯定难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许,倒霉的就被逮到法办了,而更多的人成了“逍遥法外”的漏网之鱼。如此执法,又如可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更有甚者,由于执法的随意性,执法尺度有极强的伸缩性。执法者就极有可能借执法来进行权力寻租,或者将法律异化为敲诈公众的工具。对于“懂事”之人,就“大事化小”放一马;而对“不长眼”的人,就“上纲上线”举起法律的“狼牙棒”。如此执法,岂不是亵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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