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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 | 这些车,居然拿孩子当做挡箭牌?

2017-09-02 湖州公安交警

眼下正是2017新学年开学的时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新学期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集中清除涉及学生的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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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国共注销 1400 余人驾驶校车资格,排查 3800 余辆隐患车辆,排查 3400 余处校车行驶隐患路线,累计进 1700 余所小学、幼儿园进行授课,开展交通安全宣讲,及时消除了一大批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隐患。


在过去的日子里,这些因校车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案例,时刻提醒着我们,儿童交通安全,责任大于天。



校车重大事故和接送学生车辆违法案例


一、 涉及校车的重大事故


1、湖南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7月10日16时35分许,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核载8人、实载11人)校车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造成11人死亡(含8名幼儿)。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郑友华驾驶超员的校车在临水、窄路、弯道和下坡机耕道上违法超速 (限速20km/h、事发时32km/h )和不按照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校车冲出路面坠入水塘。


事故暴露出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车辆制造、监控服务公司提供定位监控服务不到位;教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落实校车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4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21名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山东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11月19日7时24分,在烟台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交叉路口,一辆由东向西沿平小路行驶的接送幼儿园儿童的鲁Y9P118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5人)与一辆由南向北沿新机场路行驶的鲁FN7610重型自卸货车相遇,货车在避让时,重心发生偏移向右侧翻,车体砸压在面包车上,所载沙子将面包车掩埋,造成12人死亡(其中11名儿童),3名儿童受伤。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爱敏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在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定性下降,避让转向过急,造成车辆侧翻。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导致伤亡扩大。



事故暴露出幼儿园安全管理混乱,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小型面包车接送儿童且严重超员,未按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逃避监管;运输企业私自加高重型自卸车货厢挡板,违法超载运送沙子;烟台市、蓬莱市教育和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治理乡村公路安全隐患不力;烟台市公路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对新机场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32名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 涉及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违法案例


1

2017年7月28日8时许,驾驶人林某驾驶冀RMUxxx面包车,未取得校车标识,林某也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私自用于接送农村学生,该车核载7人,实际载员14人,被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交警查获。其行为属于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超过额定成员100%,属于严重超员,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

2016年12月2号16时许,河北廊坊交警查获两辆接送幼儿的违法车辆,其中一辆车辆未取得校车标识,属于“黑”校车,该车核载9人,实载27人,超员达到200%,属严重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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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辆为私立幼儿园校车。该车核载18人,实际车上载32人,其中幼儿30人,属于严重超员。两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2016年11月3日17时30分,驾驶人杨某某驾驶鲁GT21xx号中型普通客车(车辆逾期未审验)接送学生,被河北霸州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8人,实载人数19人,属于严重超员。驾驶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4

2016年9月7日15时许,海南陵水县某幼儿园负责人刘某某安排校车司机符某某驾驶校车接送学生,经交警现场查验,该车核载19人,实载41人,超员超过了100%以上。校车驾驶人符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幼儿园负责人刘某某对司机符某某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符某某、刘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


5

2016年1月11日16时许,驾驶人范某某驾驶冀RA2Zxx白色金杯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该车核载6人,实载26人,超员400%以上,属于严重超员,被河北固安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未在县教育局备案、未申领接送学生车辆标识。驾驶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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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校车违法行为部分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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