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电商法还没出台就已过时?专家:将成为数字经济的“龙头法”

蒋琳 隐私护卫队 2018-11-29

“不存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还未通过即已过时的问题,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对电子商务立法过程和草案进行深入了解。”7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在2018中国互联网大会“数字经济协同共治”论坛如是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图片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官网。


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迎来三审,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只是数字经济的序幕,是很小的一部分,数字经济将远远超越电子商务,因此电子商务法应该升级为数字经济法。


薛军并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不存在高下之分,前者强调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所引发的传统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后者则强调商务从传统媒介形态大规模转向电子化媒介。


“两者都是描述性概念,从不同侧面强调了信息技术发展对经济生活产生的革命性影响,不存在1.0版本与2.0版本差别之说”,他说,“即使到了数字经济时代,也不代表电子商务过时”。


薛军指出,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框架,否则无法规范不正当竞争、不正当营销等行为。而电子商务通过明确数字经济时代最主要角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制度框架,避免无序与混乱。


他还认为,电子商务法将成为数字经济的“龙头法”、基础性法律。他说,针对公平竞争秩序、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问题,电子商务法设立了具体规则,并通过建立合理的监管体制架构,解决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共权力与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


因此,薛军认为,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经济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针对数字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已经在电子商务法中得到解决,尤其是针对平台的法律规制。“在电子商务法之后,还需要通过一系列其他法律规则,来集中处理数据权属的界定、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边界界定、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等问题”,他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