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6月起125家P2P平台被爆跑路失联 钱没了个人信息也丢了?

钱柳君 娜迪娅 隐私护卫队 2018-11-24

今年以来,P2P网贷行业频繁发生法人跑路或平台失联等事件,相关平台用户发现资金无法赎回,平台已联系不上。然而,除了资金,用户却甚少注意到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去向。网贷平台收集的用户信息除了姓名、手机号码等基本个人信息外,还有可能需要用户的身份证号、财产证明等个人敏感信息。当网贷平台出问题后,如何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却未引起用户广泛的重视。




01

7月份网贷停业及问题平台新增数为252家



隐私护卫队近日统计网贷天眼的数据发现,截至8月2日,问题网贷平台已累计4547家。5月、6月和7月,P2P网贷停业及问题平台新增数分别为77、84、252家。可以看到,网贷平台大量在7月出现了跑路、失联、提现困难等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网贷天眼判定平台出问题的标准为用户爆料,即根据用户的发帖量和发帖内容对网贷平台添加相应的标签。


隐私护卫队据此整理了6月和7月以“跑路”和“平台失联”为出问题原因的所有平台情况,目前已共计125家。


据统计显示,跑路或失联网贷平台主要在广东、浙江等地区,平台上线时间集中为2014年至2017年。隐私护卫队测试发现,125家网贷平台多数为名不见经传的小平台。上述125家失联跑路网贷平台中,目前尚能查询到官网或手机APP的只剩48家,其他的平台在网络上目前已经难寻踪迹。



02

失联跑路平台中没有一家事先告知停运后个人信息处置措施



通常,网贷平台由于需要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在用户注册时需要提供隐私政策或相关条款,并在其中说明对于用户个人信息如何提供保护,特别是企业发生变故时将如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


由于网贷平台收集的用户信息除了姓名、手机号码等基本个人信息外,还有可能需要用户的身份证号、财产证明等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会对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提供隐私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隐私护卫队发现,尚能寻到踪迹的48家失联跑路平台中,由于无法注册导致不能查看是否有隐私政策条款的网贷平台有12家,能确认网贷平台是否有隐私政策条款的共36家,其中,具有隐私政策条款的网贷平台只有30家。


隐私护卫队一一查看了上述30家网贷平台的隐私政策,所有网贷平台都没有明确界定敏感信息的定义,也并没有单独列出或重点标识涉及敏感信息的内容。其中,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大部分隐私政策的条款都概括性描述为“用户注册的个人资料”。同时,绝大多数网贷平台只是将隐私政策的条款列入到用户注册协议之中,文本内容十分简略。甚至,在30家具有隐私政策的网贷平台中,没有1家明确说明平台终止服务后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具体处理情况。


统计结果显示,有2家网贷平台规定,当网站发现用户个人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异常交易,或账户涉嫌洗钱、套现、传销、被冒用或其他网站认为有风险的情形,网站可以“不经通知而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服务,并将注册资料移除或删除,且无需对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隐私护卫队还发现,4家网贷平台明确规定,基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或不稳定性,平台无法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也不能承诺服务的安全性。由于系统维护、设备故障、黑客攻击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而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相关服务时,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隐私政策条款并没有对互联网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进行详细解释。


可见,这些失联跑路平台早在注册开始使用时便能看出端倪——没有或只有几句隐私政策,其中对于用户的敏感信息不加以说明,推卸平台责任的条款时有出现,最重要的是,对于平台终止服务后用户个人信息的去向没有任何说明。


这些迹象实际上已经能够为用户选择信贷平台提供重要的参考。



03

网贷平台出问题后用户信息应该集中销毁



2018年3月,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的“200家移动金融产品APP”测评报告显示,公众常用的200款移动金融类APP中,六成不合规,在收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时没有专门提示,获取的权限也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最小化原则”,而对于企业停止服务后对于用户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这些敏感信息将如何处理,更是鲜少有相关内容。


当P2P平台出现了逾期兑付或经营不善的状况,无法偿付投资人本金利息时,可能会导致平台停业、法人跑路、平台失联、倒闭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P2P平台包含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个人信息,有的详尽到用户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和家人的信息等。当P2P平台出现无法经营的情况时,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能流转或买卖,应该集中销毁。


大量用户的个人财务等敏感信息存储在网贷平台上,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或毁损的问题,后果难以想象。


朱巍指出,2017年6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