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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本月底施行 不得炫富、炒作明星子女

蒋琳 隐私护卫队 2019-05-01

今天上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规定》在以往出台的多个规范基础上,系统地围绕引导、规范未成年人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要求,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不得披露当事人相关信息,应使相关画面和声音达到不可辨识的标准。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或有望系统化


《规定》共有41条,分为总则、节目规范、传播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对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的节目做出了详细要求。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并非国家首个针对未成年人节目的规范。


200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电视选秀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节目,杜绝节目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


2015年9月,新《广告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
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被外界称为“限童令”。


《规定》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进一步细化。有专家认为,此前对于未成年人节目的碎片化管理有望借助《规定》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


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近年来,电视和网络涌现了一大批主打明星子女的节目,其中《爸爸去哪儿》《妈妈回来了》等更是屡屡掀起收视热潮。随着未成年人参与节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节目开始采用过度包装、炒作的手法博取收视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因此,《规定》提出,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的内容;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规定》注重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推动未成年人节目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上述新闻发言人介绍,《规定》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细化,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


例如,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当事人信息


上述新闻发言人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规定》的重点。


他介绍,《规定》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规定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当事人相关信息,含有相关信息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辨识的标准。


第十五条则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中如包含竞赛环节,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提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这是否意味着中国有望建立影视分级制度?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曾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表示,专门发布针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管理规定,对某一人群节目进行引导规制,是一次积极尝试,有可能成为日后节目“分级”的前奏。


为落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通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方式,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还应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记录下来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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