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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恶搞换脸侵犯肖像权,你的声音也受法律保护

隐私护卫队 隐私护卫队 2019-07-10

4月20日上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新增规定,对于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草案还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意味着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行为或将被禁止。


收集未成年人信息需经监护人同意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比之前一审稿,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在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拟新增规定,明确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此前的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的法学教学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信息。该意见被采纳,草案二审稿新增对收集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应该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3月底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


去年5月,南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中心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测评报告》,报告对100 款未成年人常用的App进行测评,结果显示,尽管81%的App在隐私政策里提及,会征得家长及监护人同意才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信息,但这些条款形同虚设。仅有不到两成的App尝试对未成年人设限,绝大多数平台在收集未成年人信息时,实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征得家长同意。


知名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告诉南都记者,现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很多都较早地接触网络,对于平台要求收集的个人信息,他们可能不太了解。草案二审稿新增该条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据杨立新分析,从这条规定的行为要求看,企业在收集信息时,首先要判断该用户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就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从后果上来看,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如果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同意,企业就需要承担责任。


不仅针对未成年人,杨立新对南都记者表示,新增的该条规定也强调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现在一些老人经常上当受骗,他们之中有的患有老年痴呆症或心智不那么健全,如果有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套取其个人信息,这也算违法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还新增第八百一十七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为何要新增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杨立新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值得关注。政府有能力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不妥善保管,相关人员未尽到保密义务,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他举例,此前四川绵阳有一名超速行驶的司机因左手开车,右手触摸副驾驶位置的女生而被监控抓拍,随后这张照片被泄露到网上引发诸多的讨论。当时杨立新曾撰文指出,公权力机关在对公共场所进行合法监控时,必须保护好被监督公众的隐私权等人格权。


就在去年,南都记者曾报道,不少地方政府官网在公示贫困户、脱贫名单时,连同其个人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也一同公开。


其实早在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据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介绍,该条文的内容不仅出现在刑法中,居民身份证法等很多管理性法规、行业性法规都有类似规定。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保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这是最基本的一条规定。


“任何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其基石必须来源于民法典中的规定。”高富平表示,这是比较认可的观点,现在在民法典中补充该条文,实际起到衔接功能,是为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利用信息技术恶搞“换脸”侵犯肖像权

不久前,一段通过AI技术把朱茵扮演角色的脸替换成杨幂的视频引起热议,虽然该作品已被下架,但此类AI换脸视频仍在不断更新。


有技术专家告诉南都记者,换脸技术并不新鲜,很早在影视制作中就有。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已有犯罪团伙通过3D软件合成“假脸”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注册、刷单、薅羊毛、诈骗等不法行为。


在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上述意见被予以采纳。在草案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


高富平表示在现行法中,出于牟利的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AI只是一种技术,方便了“换脸”的行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正是针对这种侵权行为。


声音也能区别特定个人,受法律保护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二审稿也新增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明确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肖像权章)的有关规定。


高富平告诉南都记者,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单独列出来,是为了加强对具有高识别度的生物特征信息的保护。类似自然人的声音、肖像等生物特征信息能精准识别到个人,是个人信息保护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在杨立新看来,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修订,不仅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更反映出紧跟时代发展需求的特点。以往研究人格权,人们更多认为只有姓名或肖像构成人格特征,即可以具体到一个人,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对声音的研究不是很深入。


“其实声音也具有人格特征。”杨立新说,如今声纹鉴定技术越来越普遍,根据声音就能区分出特定的人,所以从人格特性讲,声音需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从市场价值看,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声音特质,未经同意,随意使用或模仿他人声音去赚钱盈利,亦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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