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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乐: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低龄化现象突出 专门法律空缺

李慧琪 隐私护卫队 2020-09-23

“目前并没有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法律,也没有一部能够协调各个法律规定中相关条文的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类法律文件中,且这些规定法律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专门负责审理少年案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程乐如是说。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程乐。


7月31日,由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和南都教育联盟联合主办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家庭教育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移动互联网保护现状调研报告》。会上,程乐作了题为《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引发的诉讼现状及建议》的主旨演讲。


在法官程乐看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防止和避免未成年人网络成瘾,二是防范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型案件出现,这也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程乐介绍了目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所引发的主要诉讼类型。


从民事方面看,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在时间和金钱上对网络的过度使用,纠纷主要集中在财产权方面。例如,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允许购买大量的虚拟游戏货币或者打赏主播;还有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问题,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泄露未成年人信息及隐私,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被侵犯,或者未成年人在线上发生争执,导致线下发生肢体冲突等等。


在刑事案件方面,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集中在传统的刑事案件上,因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引发的犯罪较为常见。例如,未成年人因网瘾缺钱引发的盗窃、抢劫,亦或是因网络不良信息引发的强奸和猥亵案件。


此外,程乐还表示,“随着互联网发展,利用网络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型犯罪增多,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结识不法分子进而被侵害。”


例如,利用网络非直接接触猥亵未成年人的新类型案件,使网络平台成为性侵未成年人新的多发点。相对于传统上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隐蔽性更强,被害目标具有随意性,犯罪分子更容易达到他的犯罪目标。而且,犯罪分子获取的淫秽视频一旦在网上扩散,会增加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程乐在现场具体讲述了一起典型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她介绍道:“被告人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某影视机构招聘童星,在QQ软件上结识女童。而且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为由,要求被害人发送裸照,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聊并做出淫秽动作。”


如何来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现状中的问题?在程乐看来,主要是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工作。她认为,目前该领域存在一定空缺,而且现存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法律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


“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方面的保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和事后的弥补性,”她还表示,还要仰仗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的携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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