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深圳数据条例二审不提数据权 地方探索立法为何避开数据权?
近日,经过两次深圳市人大审议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二审稿”)对外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删去了先前版本中引发争议的“数据权”相关内容,并解释称原因是“目前公众对数据权属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课题组梳理公开资料发现,近日已形成草案的《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也将在不触碰数据权属的前提下,确认各方主体可以对数据行使哪些权利,解决数据流通不畅的问题。
当下,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亟待解决数据权属等问题,为何两部地方出台的数据条例都选择避开?地方立法应该如何继续探索“数据权”?除了数据确权,地方立法还能如何促进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
文|尤一炜
首提数据权是创新但也存争议
如今,数据已与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并列为生产要素,数据的流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而数据流通中焦点问题就在于:交易的数据归谁所有?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应如何分配?由于涉及用户、数据使用方、政府规制方、数据平台方等多方利益,数据确权至今在学界仍存分歧。不过,去年7月,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一审稿”),率先探索数据权,拟立法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一审稿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此外,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业界为之一振,感觉看到了一种地方对数据确权的渴望。”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如此评价。一审稿的说明中写道,希望从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确立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两个方面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深圳在数据权上的探索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专家认为有益于深圳在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属性、数据交易等方面做出突破性尝试。但也有专家质疑,深圳无权对数据权这一民事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对于数据权本身的定义也有待斟酌。其中一审稿将数据权赋予自然人、国家和市场要素主体,容易引起冲突。比如自然人有权在同意处理者收集数据的情况下,拒绝处理者处理其个人数据及衍生数据。而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享有控制、处理和收益等权益。该专家指出,这里的矛盾之处,既反映出地方立法对于平衡多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强烈意愿,亦体现出方案设计不够成熟和全面。能区分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吗?
地方探索数据权需先获立法授权
除了“数据权”,还有哪些方法可促进数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