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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363)【以案释法】46万货物不翼而飞 工厂“内鬼”监守自盗

武穴检察 2018-11-04

46万货物不翼而飞 

工厂“内鬼”监守自盗

武穴某石膏厂保安队长李某某伙同个体送货司机王某某、厂内叉车司机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非公企业财产,一年间作案十三次,涉案金额达46万余元,数额较大。近日,经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8月、王某某1年11月、翟某某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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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9月晚,武穴某石膏厂的保安室内,一个穿着保安服的男人频频地朝大门口看去,他的手里捏着一张已经使用过的提货单,心里有些害怕。他在等车,一辆“送钱车”。

李某某刚被提上保安队长不到一年,平时在厂里巡逻,指挥手下的保安,很是威风,但这威风中似乎总少了点什么。他想起“兄弟”王某某的话——“我从你厂里弄点石膏板卖,赚的钱平分”。“赚钱”这两个字冲击着保安队长李某某的心,李某某心动了。取石膏板要过两关,一是仓库叉车司机依提货单提货,二是门卫保安放行。于是李某某直接给叉车司机翟某某打电话,翟某某一听,也同样跌进了贪婪的泥潭。

八点左右,李某某早已利用巡逻的理由支开了当班的保安,安静而又焦躁地等待着那辆熟悉的货车。车终于来了!李某某将手中已经使用过的提货单递了过去。王某某将车开到仓库,仓库里的送货员都在忙着自己手头上的工作。以往都是送货员主动找叉车司机提货。这时却有一位叉车司机主动上来接过了王某某手中的提货单,正是翟某某。短短不到二十分钟,这辆神秘的“送钱车”就装货出厂。路过保安室前,王某某又将送货单返还。

贪婪一旦助长便会无止境膨胀,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第三次,一年多疯狂作案十几起,总价值达46万余元。他们原以为这样就可以逍遥法外,却没想到,曾经给他们送来虚假快乐的“送钱车”,却最终是把他们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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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从本案来看,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犯罪,关键上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其保安队队长的身份,将已经使用过的出货单交由货车司机,且在不是其当值的情况下,来到门卫室,采取支开当班保安,让货车司机进厂、装货,将盗得货物的车辆放行的行为,是属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王某某事前提前预谋,内应外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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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审核 | 郭选林、郭文哲

图文 | 翟怡竹、钟   瑜

编审 | 赵   兆、钟   瑜

编辑 | 翟怡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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