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种业知识产权维权技法
亲本有必要申请品种权保护吗?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能用别人的材料育种吗?
农民留种种植侵权吗?
最新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点要注意?
......
近年来,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等乱象层出不穷,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成为行业关注热点。为推动种业法治体系建设,探讨种业知识产权维权方法,12月12日,第十届柯木塱种业论坛在广东省广州市举办。
本次论坛以“保护种业创新 助力种业振兴”为主题,邀请多位知名专家开展主题报告,从一些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法律规程为切入点,强化在场观众和线上朋友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为种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模仿育种行为泛滥
EDV制度早实施、早受益
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达252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比就超过80%。“业界对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等乱象反响强烈。没有严格的品种保护,就没有良种创新的好成果。没有严格的品种保护,就无法实现真正的种业振兴。”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所研究员、国家蔬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种子协会蔬菜分会会长许勇表示。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所研究员、国家蔬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种子协会蔬菜分会会长许勇
“今年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出台,受重视程度远超以往。深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把建立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根本保障,将种业市场监管作为重要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严格品种管理作为重头戏。”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部长陈迎丰说。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部长陈迎丰
我国是名副其实的保护大国,但不是保护强国,法治保护体系建设与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种业振兴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从近几年对植物品种的MNP标记检测结果来看,我国主粮作物与经济作物,存在约50%左右的实质性派生品种,这么多品种的核心种仅有几个,大部分品种是对亲本进行改造而得到的“新品种”。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处长陈红表示,育种范围狭窄、品种同质化程度高,这挤占了我国有限的行政管理公共资源,影响了国家种业国际竞争力,为国家粮食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同时,我国EDV制度的缺失,助长了育种研发的急功近利和低水平重复,严重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和育种创新积极性。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处长陈红
因此,他认为早实施EDV制度,各方都能早受益。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国作物原始育种创新;二是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充实育种资源和参与国际竞争;三是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及重要农产品供给;对农民来说这一制度将促进育种者培育更多高产、优质、高效的品种供他们选择,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对企业来说将促使部分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转型升级。
解析典型案例
明确哪些行为构成侵权
本次论坛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州)分中心常务副主任徐振江以5个典型案例为示例,阐述了植物新品种权界定范围以及品种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州)分中心常务副主任徐振江
案例一:以“三红蜜柚”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为例,了解繁殖材料如何认定。
蔡新光为三红蜜柚品种权人,他认为广州润平商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三红蜜柚”果实,构成了侵权。而润平公司提供了进货合同,证明其销售的“三红蜜柚”果实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三红蜜柚”果实不属于“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蜜柚果实的行为不属于品种权侵权行为
从本案件中我们需要了解,判断某侵权物是否为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属于活体,二具有繁殖的能力,三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因此应重点审查考虑销售意图和使用意图。
案例二:以玉米“金海5号”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和玉米“先玉335”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明确侵权鉴定方法如何选择。
“金海5号”品种权人为莱州市金海作物研究所,2003年该研究所将此品种授权给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张掖市甘州区进行玉米制种,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制种行为涉嫌品种权侵权,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通过检测报告对比,发现品种样品间的差异位点数为“1”,结论为“无明显差异”。终审判决认定富凯侵权,赔偿50万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我们需要了解,DNA指纹检测的位点与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的性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如DNA指纹检测表明品种间为“近似品种”的,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此时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方承担。
“先玉335”品种权人为先锋国际良种公司,2010年该公司将此品种授权给登海先锋公司,之后登海先锋公司起诉大丰公司生产的“大丰30”侵害其品种权。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DUS测试报告认为有差异性状:穗轴颖片青甙显色强度,申请品种8强到极强,近似品种5中,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驳回登海公司的再审申请。
从该案件中得到启示:当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分子标记与表型标记没有必然联系,功能性分子标记很少,两种标记鉴定结果的相关性仍然不高,如有必要,尽可能安排田间品种真实性鉴定。
案例三:以玉米“郑58”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为例,知晓亲本是否有必要申请品种权保护。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将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许可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德农公司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在甘肃省开始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母本“郑58”的品种权人提起诉讼,状告德农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后,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构成侵权,索赔4952万元。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有人认为亲本很容易扩散出去,放在自己手里更踏实,只需要保护杂交种就好了从该案件中我们需要知道:杂交种及其亲本的品种权经常分属不同权利人,生产销售杂交种时应同时获得杂交品种及其亲本的品种权使用许可,否则容易产生品种权侵权纠纷。因此,杂交种要申请品种权保护,亲本更应该申请品种权保护。
案例四:以水稻“粤禾丝苗”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为例,了解关于科研豁免问题。
粤禾丝苗品种权人四川台沃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清远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对不育系“恒丰A”及恢复系“粤禾丝苗”不享有任何权利,未经其同意组配品种并申请品种权、审定的行为侵犯了台沃公司的合法权益。清远农推中心认为其从未以商业目的重复使用“粤禾丝苗”培育“恒丰优粤禾丝苗”,除了申请保护和审定分别提交2500g的种子外,并没有生产、销售,科研育种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重复”的步骤,但这并不是重复生产。
最终法院认为清远农推中心培育“恒丰优粤禾丝苗”并申请品种权和品种审定的行为,是新育成品种获取品种权和市场准入的必然步骤,并非为获得可供上市的新品种种子的行为,属于科研活动的自然延伸,不应当视为有“商业目的”,不构成侵害权。
本案例明确了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并申请品种权保护和品种审定的行为,为科研豁免情形,不构成侵权;
该品种权利人进行市场推广时,需要重复使用他人亲本于生产该新品种繁殖材料的,需要亲本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如不需要重复使用,则不需要亲本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
案例五:以玉米“L23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为例,了解农民的品种权利。
农民田学军在承租农场内未经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殖“隆平206”,2014年8月22日安徽隆平向张掖中院申请保全证据并起诉。8月26日对被控侵权物采取多点随机采样封存,田学军陈述种植玉米品种“958”约100亩,经鉴定采集品种与“L239”差异位点数为0,但田学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令田学军赔偿15万元。田学军认为农民自繁自用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认定涉案玉米种植面积为100亩,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田学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种子自用,且根据玉米制种比一般种植成本高、产量低的特点,认为辩解用于喂养牛羊的上诉理由与常理不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1)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侵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超出了农民自繁自用的范畴;
(3)可以自繁,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最新司法解释需要关注哪些内容?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黄彩丽介绍了最新司法解释中几个大家需要关注和了解的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黄彩丽
品种权转让。品种权的转让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生效,未经登记公告的品种权转让行为无效。
许诺销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许诺销售作了澄清。在《专利法》中侵权行为主要有3类: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但《种子法》中没有将许诺销售列为侵权行为,因此最新的司法解释表明,许诺销售也视同于销售,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
假冒品种。《种子法》中规定假冒品种行为最高赔偿数额是300万,《商标法》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是500万,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提到,假冒品种可按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品种权包括品种权的名称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大大增加。
合法来源抗辩。即使有合法来源,也不否定一些行为会构成侵权。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繁殖材料、种子等产品的来源,同时也要注意否有正常的合同交易和合理对价。
惩罚性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进行2倍或是3倍赔偿。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鉴定问题。应该用田间观测法鉴定还是用分子标记检测鉴定?最新司法实践倾向于采用分子标记检测鉴定,如果争议很大或位点差异很小,则可能存在用田间观测法进行补充。
本次论坛上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阙旭强也介绍了一些案例以及案例相关的处理办法,帮助参会人员更多地了解植物新品种维权策略。
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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