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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制种侵权纠纷案的始末丨315特辑

张植宏 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3-01-12


他终于赢了。


终审宣判那一刻,杜贵才长舒一口气。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仅裁决侵权方赔偿50万元,甚至还抵不上杜贵才这几年来投入的维权费用。


但他已经很满意了,“这是搞自主研发的胜利!也有助于规范市场。”杜贵才说。




01

在“看不见”的地方,制最受欢迎的种



故事还得从2018年说起。那年夏天,杜贵才接获通知,发现在甘肃省酒泉市某B村,自家公司的一个鲜食玉米新品种,平白无故多了一大片制种地。


甘肃是我国玉米制种的中心,拥有大片规模化制种基地,是众多种子公司繁育种子的首选。即使是当地偏僻的山沟沟,地块分散、地势起伏,也有种子公司愿意前来。


“这些地方就像是我国假冒仿制种子的‘金三角’。”杜贵才说,不少专业造假的公司,就喜欢挑一些“三不管”的地方,偷偷仿制市场上主流玉米品种的种子,哪个品种受欢迎就制哪个。


这次,造假者盯上了杜贵才的公司——厦门华泰公司的品种,在某B村这个偏僻的小村落偷偷制起种子。


之后的数月,杜贵才和维权团队假扮成种子经销商,在某B村调查取证。他们发现,委托当地村民制种的是一个名为“某A种业”的公司。


某A种业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气派的总部大楼大楼前的道路被命名为“某A路”该公司的财大气粗,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仿制种子有暴利可图。杜贵才表示,亩鲜食玉米制种净利润可达4000~5000元,比大田玉米制种的利润高得多。


经反复专业测量和实际调查,华泰公司估算本次发现的造假制种面积高达400亩。而作为该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所有人,华泰公司每年该品种的制种面积也才1000余亩。


“如果这批种子流入市场,将侵蚀我们一半的市场份额。”杜贵才表示。


杜贵才回忆,发现侵权后,他一开始也想过私下和解。他尝试透过各种渠道联系对方,但均无回复。在某B村调查时,他还被当地村民踹了一脚,小手指骨折。“取证需要掰玉米棒子,村民看到自家田被破坏,有时也说不清。”



02

“亲自上场”辩护的被告



无奈之下,2019年中,华泰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某A种业与某B村委会告上法庭,诉请判令某A种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某B村委会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交锋从田间延续到法庭。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公证保全的地块,某A种业是否有委托某B村进行制种。


据华泰公司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顺伟介绍,华泰公司提交的光盘显示,在酒泉市诚信公证处保全证据过程中,对附近耕作及路上遇到的的农户进行询问,农户均陈述所在地属于某B村六组、七组,委托制种公司为某A种业。该陈述亦与华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后期询问的其他农户,六组、七组组长及村委会主任的陈述相互吻合。


然而,杜贵才和华泰公司,面对的是最聪明的侵权者。


法庭上,某A种业承认其公司在某B村制种的事实,但以各种理由辩称其公司在公证保全的地块并未委托制种,甚至质疑起原告方公证处的定位仪是否经过年检——如果未经年检,定位仪的取证甚至可以不采信。


“他竟能想到从这个角度去辩解,你看他水平多高。好在我们的代理律师特别有经验,最后依靠取证视频和照片中,田块附近电线杆上的数字标记进行佐证,才没让他跑掉。”杜贵才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某A种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竟然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有业内人士认为,该公司已“被告出经验”“被告成专家”“辩护水平不输专业律师”


“这个公司是惯犯,之前好几家公司跟他缠斗都败下阵来,到法院起诉都没有赢,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杜贵才表示。



03

黑就是黑,白就是白



侵权就是侵权。


好在杜贵才团队取证完整,说服力较强。在客观事实面前,2020年1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A种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某B村委会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某A种业认可在某B村制种,其制种面积可以通过付款和结算证据加以证实,要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某A种业还需拿出亲本发放、种子收购花名册等附件加以佐证。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这已是当年能判处的顶格处罚。”梁顺伟表示。


背景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劝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述。


杜贵才解释,相较于大田玉米,鲜食玉米制种400亩的面积听起来比较小,但实际利润却很高。加上某A公司作了大量虚假陈述,且拒绝向法庭提供制种合同、亲本发放表、面积核实表、过磅单、结算清单、付款依据、种子销售合同足以查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侵权情节恶劣。


华泰公司据此要求,参照侵权规模400亩,每亩许可使用费2000元的标准,给予3倍赔偿共2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华泰公司提交的有关某A种业委托制种面积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各位证人说法不一,而某B村委会副主任在接受原审法院现场询问时明确“六队、七队制种亩数300多亩”。


由于华泰公司所主张的某A种业委托制种面积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某A种业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后果,某B村委会陈述的制种面积,品种权许可使用费,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案中某A种业与某B村委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案某A种业、某B村委会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华泰公司主张按照3倍赔偿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育种原始创新的胜利



“我们算是第一次把他绊倒了。”杜贵才表示,当年,全行业维权的气氛还没有起来,维权比较难,能得到这样的判罚结果已符合预期。


杜贵才特别感谢本案代理律师梁顺伟及提供专业维权打假服务的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梁律师是总设计并参与了每一次行动,中间的人身安全风险他也亲身经历。最后法庭辩护都是他处理,非常辛苦,非常需要智慧。一知公司参与了制假地块寻找调查和田间取证,也给予了非常大的帮助。”杜贵才说。


202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配合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种业振兴。→最高法发布10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本案件入选。


如今,大环境还在持续好转。2021年,新种子法开始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逐步落地。国内更加尊重育种原始创新,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已然成型。


“现在维权容易多了,我们一准备维权时,不少侵权方都会主动寻求和解。”“自主创新研发有巨大的红利,我现在一个星期有六天要下田。”杜贵才说。如今,他的公司拥有十多个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还有几十个正在申请。


自主创新的育种成果有了坚实保障,杜贵才的公司发展也有了更加长远的规划。目前,华泰公司正与云南德宏州合作,在当地构建鲜食玉米产业生态。一个月前,德宏田头鲜食玉米收购价达8元/公斤,农户每亩纯收入可达一万多元。


“注重品种权保护是非常正确的。我们卖种子的就不只是卖种子了,我们可以搞自主研发,可以协助地方做产业,最后让农民受益。”杜贵才说。



05

启示:从本案可以学到什么?



1、维权时如何取证:正规制种企业与制种村、生产单位都会签订正规合同、有正规的付款单,收购的时候有收购票据。但造假者更希望不留下任何书面材料,一般不会与农民签订制种合同。


“你明明知道是他做的,但在法庭上,你的证据就很弱,难度就比较大。”杜贵才表示。本案中,维权团队最终靠假扮成种子经销商,才拍到了取证视频。辩护的时候,被告方辩称这些录音录像属于非法取证,不能采信。


但考虑到维权人取证的难处,且职业制假者狡辩得很有水平,对维权工作极为不利。不管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采纳了。本案还入选了最高法集中发布的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或许相当于释放了信号——以后这种维权手段是可行的。


“目前我国的大环境就是让维权者好维权,让制假者不好逃脱。”梁顺伟表示。


2、职业打假成趋势。甘肃等地制种面积庞大,仅靠种子公司自己调查取证无异于大海捞针。加上制种的打假取证黄金时间短且集中,只有果穗生长成熟前后的一小个时间段才能取证,“执法人员根本忙不过来,即使你固定证据了,请他们去帮忙查处,他们也派不出人。让专业打假公司,约好一遍,过去可以做好多事,效率很高。”梁顺伟表示。


本次维权前期的摸底调查取证,华泰公司正是与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作,这是一家专门打假的农业服务公司。据悉,这些公司有丰富的打假经验,知道如何查找侵权地块、如何固定证据、如何与执法和公证部门协调合作,也熟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种手段。同时,其维权取证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风险也更低。现在种子公司更青睐于这种维权模式。


3、为亲本申请新品种权成趋势。种子公司不仅可以为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也可以为育种的父本、母本申请。如此一来,在造假者种下侵权亲本的那一刻,就要面临被发现、被查处的风险。种子公司一发现就可以着手维权,而不用等到果穗成熟。此外,随着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落地实施,为亲本申请新品种权还可有效避免同质化育种和“改良式育种”,能从根本上激励原始创新和自主研发。


4、既要打假,也要打黑。仿冒制种有暴利可图,加上职业造假者往往在当地有一定势力,被侵权的种子公司在当地调查取证面临不小风险和人身安全威胁。近年来,随着扫恶打黑行动开展,企业维权环境已明显好转。


5、侵权易发地的防脱贫问题也需考虑。侵权易发地往往偏僻、地块分散、地势不平、基础建设较差。这样的环境显然无法吸引正规制种公司,甚至只能靠仿制假种子让农户脱贫。维权打假后,如何找到可替代的产业,防止农户返贫?


6、此外,如何确定侵权制种面积如何依据具体经济作物类型确定赔偿金额等问题也需进一步解决。





案件摘要: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某A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某B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168号

【基本案情】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泰公司)为玉米新品种“SBS902”的品种权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某B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B村委会)在该村六社、七社组织生产“SBS902”玉米杂交种400余亩,该生产行为由酒泉某A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A种业公司)委托,亲本由某A种业公司提供。厦门华泰公司认为某A种业公司为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某B村委会明知某A种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为其掩护,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判令某A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某B村委会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证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对附近耕作及路上遇到的农户进行询问时,农户均陈述所在地属于某B六组、七组,委托制种公司为某A种业公司。该陈述与厦门华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后期询问的其他农户,六组、七组组长及村委会主任的陈述相互吻合。某A种业公司亦认可其在某B村六组、七组制种的事实,仅辩称在公证保全的地块并未委托制种,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某B村实际委托制种情况,故判令某A种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某B村委会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A种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A种业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答辩所主张的事实,其二审提交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等证据,并未明确种植的具体地块,无法证明某A种业公司实际生产品种及其所主张的实际生产面积,且缺乏付款和结算证据以及亲本发放、种子收购花名册等附件佐证,同时作为一审共同被告的某B村委会对于一审判决并未上诉,二审又不出庭应诉,某A种业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委托制种行为的侵权判定具有指导意义。不签订制种合同、选定代理人发放繁殖材料、通过间接方式给付制种费用等方式,是实践中非法代繁行为所采取的普遍手段。这类侵权行为隐蔽,品种权人往往难以收集有效的直接证据,也难以追究真正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对于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当事人,推定侵权事实成立,是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的关键。本案中,品种权人提交种子生产合同、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制种公司委托制种行为构成侵权,制种公司虽然否认但无法对涉嫌侵权品种种植地块的制种情况进行说明,且未提供上述地块的亲本发放凭证及种子收购花名册等予以佐证,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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