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丨李克强考察农业农村部、农发行200亿元支持种业、多地出台转基因监管方案……
聚焦种源安全、种业科技创新 助力“种业之都”建设——《北京市种子条例》解读
《北京市种子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种源安全、种业振兴的重要性,提出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等。2021年蔡奇同志指出,“种业属于第一产业中的‘高精尖’产业,北京作为首都要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打造‘种业之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本市种业发展科研创新实力较强,呈现“生产和销售在外,重点科研机构和规模企业在内”的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对种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为北京种子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既要重视种质资源保护,确保种源安全;又要突出科技资源密集优势,重点解决育种技术创新自强。
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种子条例立项。2021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法制办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组,组织开展一系列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立法意见,征求了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农户、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充分研究吸收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种子法修改情况。
2021年5月、7月、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代表网上服务平台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会前集中活动时,再次征求了十七个代表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条例于2022年1月10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定位
条例所称种子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不包括畜禽种、水产种。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参照执行。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转基因植物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等,均有国家层面立法规定,条例中不作具体规定,可由政府部门完善有关领域的工作配套措施。
条例重点在于激励育种创新,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种业之都建设,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三、关于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从数量来看,我国和北京地区的种质资源保存量并不低,但优异、特色资源仍有不足,种质资源保存质量、精准鉴定率和利用率偏低。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一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系统性。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编制、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发展规划,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发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二是保障种源安全和种质资源多样化。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加强种质资源库(圃)和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建设,保护野生种、珍稀濒危种和乡土种等。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境外引种,健全检疫隔离机制,提高通关便利性。
三是提升种质资源开发、发掘程度。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及其确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实施种质资源收集、登记,开展种子鉴定、评价;保护单位发掘优异基因,建立DNA指纹图谱库,加强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
四是促进种质资源共同保护共享利用。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种质资源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提供,并签署协议做好跟踪记录;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关于提高育种创新能力
我市种业创新力量雄厚,但育种基础理论研究仍显薄弱,生物育种技术与国际前沿有差距,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育种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和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条例一是提升育种创新能力。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领军企业、特色企业、专业化平台等开展技术创新和国际竞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常规作物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
二是完善育种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在优异基因挖掘、新品种培育方面联合创新,产学研用结合。对于育种关键核心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育种高精尖创新攻关计划,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机制遴选技术解决方案。
三是保护育种者权益。加强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保护,科学分配种业科技成果权益,鼓励以知识产权与企业进行合作。
五、关于规范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过2015年修订和2021年修正,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的内容已经比较详细,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条例对种子法主要制度作了衔接。同时结合本市管理和实践需要,补充规定了引种备案清理制度、品种审定认定撤销制度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制度,规定林木种子使用电子标签,建设保障性苗圃服务重大活动、重点工程。
六、关于强化扶持保障政策
种业扶持政策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育种创新、种子企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市、区政府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和长期稳定的支持政策;规划建设种业示范基地,吸纳种业生产要素聚集。
二是深化各方合作协同。加强央地合作,承接国家现代种业重大项目;促进京津冀协作,进行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支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和外埠种业基地建设,布局种子培育种植加工基地。
三是加强多元化资金保障。通过财政资金、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和优良品种推广补贴,助力种业创新和品种应用。
四是支持种业人才引进培养。鼓励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引进人才,将育种科研工作作为职称评定参考。(北京日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任务和农业农村部《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科〔202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4日
(上下滑动查看)
甘肃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非法转基因农作物扩散,促进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严格监管对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保障作用,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到:监管能力上水平,积极推动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为事业发展相关支出争取政府专项预算;严格检查抓落实,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制种玉米田间抽样检测覆盖率达到100%。
二
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科〔2022〕5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研究、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和进口等行为,确保各项管理制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管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要求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
(二)落实属地管理。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失职的观念。要强化部署、协同监管,认真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抓推进、重实效,充分确保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等基础保障。
(三)突出监管重点。突出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制种售种等关键时节;突出研发单位、育种制种企业和加工销售企业等重点对象;突出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南繁试验基地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等重点地区。
(四)加强源头监管。强化研究试验源头监管,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单位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试验材料可追溯。强化育种制种源头监管,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全覆盖监管,截断非法种植的源头。
(五)坚持查早查小。对杂交玉米制种基地的监管坚持关口前移,重点在苗期前开展抽检,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使农民能够早改种,减少损失。
(六)加强协同监管。建立省市县(区)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科教、种业、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科教部门总牵头并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环节监管以及法规培训、科普宣传工作,种业管理部门承担农作物品种区试登记和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承担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加大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合监管。
三
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对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全覆盖检查,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对农业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试验后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现场检查覆盖率、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抽样检测覆盖率均达到100%。
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市县级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品种审定监管。完善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等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防非法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总站
(三)强化制种基地监管。以嘉峪关、酒泉、张掖、武威、金昌、白银等6市为重点,查早查小,加大种子下地前亲本和下地后苗期检测力度,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辖区内玉米制种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田间抽样检测覆盖率100%,特别要加强对边缘地带、农林场等非核心制种区检测力度,一经发现非法转基因植株,立即铲除,固定证据链,同时倒查亲本源头。
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总站
市县级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种子加工监管。在种子收获加工季节,对辖区内种子企业正在加工、包装或待售的玉米种子进行抽检,一经发现非法转基因种子,立即封存或销毁,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
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总站
市县级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在春、秋播期间,加大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销售的玉米、油菜、大豆种子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
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总站
市县级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监管,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严禁改变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确保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市县级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南繁基地监管。对我省有关育种科研单位在海南省南繁基地繁育的农作物田间育种材料全覆盖抽检,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坚决铲除,对违规单位严肃约谈,责令整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种业管理处,省种子总站
(八)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立案调查,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打掉非法扩散源头。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四
工作安排
(一)加强工作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科普宣传等职责分工,制定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方案。各市州工作方案于2022年4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突出问题导向,狠抓关键时节、关键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注重监管实效。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推进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常态化,关键节点实行监管信息日报,案件情况实行信息月报,重大案件随时报送,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于轩
联系电话:0931-8179281
电子邮箱:gssnmtkjc@188.com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张昳
联系电话:0931-8179223
电子邮箱:gnyzyc@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局 耿松
联系电话:0931-8179170
电子邮箱:1195854794@qq.com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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