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首度公开!隆平高科诉荃银高科单方违约
昨天,一起关于荃银高科与隆平高科的诉讼事项引发行业热议。
点击了解详情:诉讼与反诉:荃银高科与湖南隆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最新进展
今晨(4月14日),隆平高科发布最新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并公开了双方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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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2022 年 4 月 13 日,隆平高科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皖民初 3 号]: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该案原于 2021 年 10 月隆平高科以荃银高科单方违约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
涉案的金额:
隆平高科诉荃银高科123.16 万元;
湖南隆平反诉荃银高科120 万元;
荃银高科诉湖南隆平 30,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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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荃银高科停止单方违约行为,继续履行《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
(2)判令被告消除违约及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道歉公告;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23.16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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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根据隆平高科4月14日公告,2016 年,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约定:荃银高科授权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公司(含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同时,公司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后,公司在充分保障荃银高科合法经济利益后,公司拥有完全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权利。
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协议约定,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隆平”)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主配组了新的杂交水稻品种。
2022 年 4 月 11 日,湖南隆平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辖 89 号],荃银高科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
基于荃银高科的起诉严重侵害了湖南隆平的品种许可使用权,湖南隆平提起了反诉。目前就此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作出本案由其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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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16 年,隆平高科(乙方)、荃银高科(甲方)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确立双方“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的许可使用关系。
“五山丝苗”系籼稻常规授权新品种,品种权人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以下简称“广东水稻所”)。2011 年,广东水稻所与荃银高科签订《关于“五山丝苗”的独占许可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品种使用费 280 万元,即享有“五山丝苗”品种的独占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 东省区域内销售该品种种子;就品种繁殖材料,协议约定广东水稻所有偿提供适量原种,被告每年可自行扩繁、生产种子用于生产经营。
基于以上背景,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使用“五山丝苗”品种,属于品种许可使用权的转许可。
协议约定:
(1)荃银高科(甲方)授权隆平高科(乙方,含乙方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乙方(含乙方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五山丝苗”测配乙方没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五山丝苗”;
(3)乙方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后,乙方在充分保障甲方合法经济利益后,乙方拥有完全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权利;
(4)为方便市场开发及维权,甲方不参与乙方就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申请品种权;
(5)乙方获得甲方上述授权后,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的,每组合需一次性支付甲方使用费 120 万元/组合,支付时间为新组合第一次通过审定之日起 60 日内;
(6)甲方与广东水稻所签署的关于“五山丝苗”权利转让的有效协议(甲方应提供复印件)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7)乙方在广东省推广或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新品种事宜由乙方与广东水稻所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如乙方与广东水稻所协商不成,乙方不得在广东省推广或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新品种。
隆平高科依照协议约定的品种许可使用范围,实施了“五山丝苗”与自有亲本的配组,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11 月共计配组“隆优 534”等 15 个杂交水稻新品种(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以上杂交水稻新品种,均由原告隆平高科或者原告内部授权由子公司研发、省试或区试,申请品种审定;对审定品种,原告指定子公司进行繁殖、生产、加工和销售。
根据协议第(5)条约定,原告隆平高科就 15 个审定品种应付被告“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共计 1,800 万元,已经全额支付(含提存公证)。原告自始至终信守协议,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2018 年至 2021 年,被告分别以书面函件或者公告声明的方式,阻止原告或原告授权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内正常研发新品种、正常生产和销售已审定品种。
附:隆平高科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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