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马克思请教如何废除继承制
实话说,我对马克思没怎么学习过,更谈不上研究,但他在《共产党宣言》里关于“废除继承权”的提法还是提示了我,不过,我把昨天的文章命名为《废除继承制》,而非“继承权”,我觉得用“继承制”会更严谨一些。
当然,那篇文章也有一些不严谨的地方,比如“权力”和“权利”的用法,因急于发稿,疏于校正,以及我本来从来就不是一个严谨的人,思想的火花时时迸发,但想烧成熊熊大火,确实还欠火候,谁有这个本事谁来吧,包括那些如丧考妣跳着脚反地我的人们。
既然《废除继承制》产生了这么大的影响,我觉得这个话题还可以接着再聊聊,至少可以接着脑力激荡地思辨一番两番三番,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于是我接到网友发来的一篇收在《马恩全集》第十六卷里的,马克思本人关于继承权的论述,那是马大胡子于一个半世纪以前说过的话,今天听来还是那么的富有哲理,启人思维,令我受益匪浅。
但与我的观点不一样,马克思反对空谈或者孤立地谈废除继承权----这可能会让很多反对我文章的人心中暗喜----不过,马克思真正要做的是让人们集中注意力于废除继承权的社会土壤,即废除私有制上,他说,把私有制干掉了,也就没有了继承权这种东西,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马大胡子把单纯的只反对继承权称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这应该也挺令人吃惊的,但其实他还是在说要首先废除私有制。
当马克思写下这篇文章,做出如此思辨之时,人类社会还既没经历过列宁时代,也没经历过毛泽东时代,无产阶级革命还没有过任何的胜利先例,而今天,在一个半世纪多之后,由共产党所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不但取得了无数的胜利,甚至已经完成了它的第一个衰落周期,领土最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这个周期里已经解体了。
也就是说,马克思论证了用革命手段推翻私有制的合理性,但他无法预料到公有制政权国家即使在建立几十年之后,也会再次被颠覆,这样的社会实践早就比马克思可以预想到的社会现实复杂得不知有多少倍。
还有,马克思更不会预料到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共和国不但逃过了与苏联一样的悲惨命运,还在改革开放中重新焕发了生机----同时,令其重新焕发生机的原因之一,居然是已经实现公有制的中国因为生产力仍然无法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而不得不回过头来对私有制网开一面,借助私有制与自私人性的天然契合,释放和吸纳更大的改造社会的力量,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说,马克思作为19世纪人类文明的最伟大先哲,他也没有料到还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实践或奇迹的出现。
这时,我更理解了为什么毛泽东说人民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的大道理,也更理解为什么在毛泽东思想里,实践被强调得如此之重要的原因,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是根本不会想到的。
把马克思的废除私有制比废除继承权更重要的思想放到今天的中国社会,这个混合着公有制和私有制(现在又有了混合所有制)的特殊其实却普遍的社会里,我觉得更重要的还是实现路径,而不是到底是先废除公有制,还是先废除继承权;马克思绝对没有料到,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之后,为了改进生产力,为了得到足够的经济基础,以稳固上层建筑,必须回过头来扶助局部私有制的成长,所以,在今天的中国继承权问题也变得愈发复杂。
在这方面,我觉得我们这些后来者确实比马克思这样的先哲要幸运得多。
在当下这个现实的更为复杂的,官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现实的社会里,继承权和继承制所遭遇到的问题是,中国的未来,到底是亦步亦趋地跟在资本主义国家早已进行过的类似的实践方式----如遗产税制度----的后面前进?还是一面吸收资本主义对限制继承权的种种有效做法,另一面还要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更新的探索?
我相信,不用我说出答案,任何一个有头脑的人都应该知道答案。
附:卡尔·马克思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1.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例如,土地使所有者在生前有权以地租形式毫无抵偿地攫取他人劳动的果实。资本使所有者有权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获得同样的果实。国家有价证券所有权使所有者能够不劳而获地专靠他人的劳动果实过活等等。
继承,并不产生这种把一个人的劳动果实转移到别人口袋里的权利——它只涉及到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更换问题。同所有一般的民法一样,继承法并不是一种原因,而是一种结果,是从现存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出的法律结论,这种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即土地、原料、机器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这正如继承奴隶的权利并不是奴隶制度的原因,恰恰相反,奴隶制度才是继承奴隶的原因。
2.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因此我们的伟大目标应当是消灭那些使某些人生前具有攫取许多人的劳动果实的经济权力的制度。在社会处于相当的发展水平而工人阶级又拥有足够力量来废除这种制度的地方,工人阶级就应当用直接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点。例如,废除国债,自然就能同时避免国家有价证券的继承。另一方面,如果工人阶级没有足够的权力来废除国债,那末,要想废除对国家有价证券的继承权,就是愚蠢。
继承权的消亡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但是废除继承权决不可能成为这种社会改造的起点。
3.大约40年前圣西门的信徒们所犯的重大错误之一,就在于他们不把继承权看做法律后果,而把它看做现今社会组织的经济原因。这丝毫没有妨碍他们在自己的社会制度中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永世保存下来。他们认为,可以有挑选出来的终身所有者,就好像曾经有过挑选出来的国王一样。
承认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起点,只能意味着引诱工人阶级离开那实行攻击现代社会真正应持的阵地。这同既要废除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契约法,同时又要保存目前的商品交换制度一样是荒谬的。
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
4.我们在考察继承法时,必然要假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如果私有财产在人们生前已经不存在,那末它就不会被人转让,同时也不会在人死后从死者那里传给别人。因此,有关继承权的一切措施,只能适用于社会的过渡状态,那时,一方面,社会目前的经济基础尚未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工人群众已经积蓄了足够的力量来强迫采取旨在最终实现社会的彻底改造的过渡性措施。
从这方面来考虑继承法的修改,只是所有导致同一目的的其他许多过渡性措施中的一种。
在继承方面这样的过渡性措施只可能是:
(1)更广泛地征收在许多国家中业已存在的遗产税,把这样得来的资金用于社会解放的目的;
(2)限制遗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不同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或家属继承权,它甚至是私有制原则本身的恣意的和迷信的夸张。
注:本文由卡尔·马克思写于1869年8月2-3日。